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堅決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決議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堅決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決議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9.24
  • 實施時間:1983.09.24
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認真學習討論了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一致表示擁護。會議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上述兩個重要決定,充分反映了廣大人民民眾的迫切願望,是政法公安機關、廣大幹部和人民民眾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進行鬥爭的銳利的法律武器。在全省範圍內,認真地堅決地貫徹執行這兩個決定,對於搞好我省的社會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會議聽取了省公安廳廳長權增述所作的關於堅決打擊刑事犯罪,儘快實現社會治安好轉的匯報;聽取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秦炳所作的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情況匯報,並認真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我省政法公安各部門和廣大政法公安幹警,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認真執行兩個決定,充分發動和依靠人民民眾,積極努力,互相配合,連續奮戰,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以有力的打擊,社會治安狀況開始好轉,受到了全省各族人民的堅決支持和熱烈擁護,會議對已取得的成績表示滿意。
為了深入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個重要決定,決議如下:
一、全省政法公安部門,要繼續認真組織全體幹警深入學習和堅決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個決定,重視總結經驗,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強有力地行使專政職能。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堅決實行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的方針。對那些極端兇殘,民憤極大的罪犯,必須依法給予最嚴厲的制裁。對不服管教,抗拒改造,為非作歹,甚至煽動鬧事,組織越獄,重新犯罪的在押犯,要及時予以嚴懲。
二、全省各部門、各單位和各族人民民眾,要進一步深入檢舉揭發各種刑事犯罪活動,支持、協助政法公安機關深挖隱藏的犯罪分子;政法公安機關要支持保護民眾的積極性,確保這場鬥爭的順利進行。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不得抵制、干擾這場鬥爭。在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鬥爭中,凡發現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包庇犯罪子女、親友,窩藏犯罪分子以及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不論任何人,不論職位高低,都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懲。切實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時,要認真加強社會治安的管理,落實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徹底清查收繳私藏、私造的槍枝、彈藥、匕首等兇器;徹底清理收交銷毀反動淫穢的書畫、圖片、錄音、錄像等。對拒不交出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進一步加強對這場鬥爭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鬥爭中出現的新問題。加強政法公安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幹警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增強戰鬥力。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政法公安部門的物質建設,切實解決必要的裝備,為他們行使職權創造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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