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決議

2014年6月2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6.27
  • 實施時間:2014.06.27
(2014年6月2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切實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作出如下決議:
一、健全婦女維權工作機制和網路
各級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其辦事機構要加強能力建設,健全各項制度,做好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和性別意識,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聯動,共同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積極構建社會化婦女維權服務網路,充分發揮婦女維權熱線、婦聯信訪視窗、婦女維權合議庭、反家暴接警中心和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等社會維權機構的作用,引導婦女依法維權。
二、加強基層婦女維權隊伍和陣地建設
建立完善基層婦聯組織體系,充實基層婦女幹部隊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強化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婦女兒童維權站建設,設立婦女維權公益崗位,為轄區婦女提供家庭暴力投訴、家庭糾紛調解、法律和心理諮詢等維權服務。
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三、強化婦女維權志願組織建設
加強婦女維權志願組織的建設,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婦女維權志願組織,加強對婦女維權志願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建設一支制度化、規範化、專業化的婦女維權志願者隊伍。
婦女維權志願組織應當規範志願者的招募、註冊登記、培訓、檔案管理、服務評價等制度,明確志願者服務的內容和形式、權利和義務,並組織實施志願服務活動,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解決婦女權益保障中的突出問題
重視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公安部門應當制定家庭暴力接處警工作流程。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村(社區)建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為有困難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婦聯組織和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同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及時為受害婦女提供救援和幫助。
重視解決性侵未成年女性問題。家庭、學校、社會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女性的保護,並根據其特點進行生理、心理知識和自我保護方面的教育。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女學生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設施和安全保衛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對猥褻、性侵未成年女性違法犯罪行為的偵查力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大對猥褻、性侵未成年女性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
重視解決侵害農村婦女財產權益問題。農村婦女享有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本村婦女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備案工作,發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有侵害婦女權益內容的,應責令及時改正。人民法院應當重視對此類案件的立案工作,依法保障農村婦女財產權益。
五、支持婦女維權事業的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識,提高婦女依法維權能力。加大對婦女維權工作的支持力度,為婦女維權工作提供人員、場所和經費支持。對表現突出的婦女維權組織、婦女維權志願者及其他對婦女維權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視察、執法檢查和專項評議。對發現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突出問題,可採取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予以監督。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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