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工作實施辦法

《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工作實施辦法》是瓊海市人大發表的相關檔案。

【發布單位】瓊海市
【發布文號】海府辦 [2007] 144號
【發布日期】2007-11-07
【生效日期】2007-1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南省
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工作實施辦法
(海府辦 [2007] 144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的辦理工作,使之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議,是指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市政府提出、需由市政府及其部門辦理的書面建議。
第三條辦理建議,應以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黨和國家的政策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注重實效。
第四條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鎮政府負責建議的辦理工作。
第五條將代表建議辦理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計畫,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專款用於代表建議的辦理。
第六條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辦理建議的工作進行交辦、檢查、督促和指導。
第七條各承辦單位要建立健全辦理工作制度,實行領導責任制,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部署辦理工作,認真研究解決本部門在辦理工作中的問題,要逐年提高辦理落實率。
第八條市政府辦公室建立建議辦理工作網路,各承辦單位應將分管領導和承辦人員名單、職務及聯繫方式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建議按工作職責歸口辦理的原則確定分管的市政府領導和承辦單位。屬於單一性問題的,交主管單位辦理;涉及多方面問題的,指定一個單位主辦,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或者由多個單位分別研究辦理。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建議,市人大將屬於市政府辦理的建議交市政府後,市政府再會同市人大召開專門會議集中交相關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建議,市人大直接交承辦部門的,承辦部門應及時研究辦理。市人大交市政府的,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辦理或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承辦單位收到建議後,應仔細核對。對不屬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建議,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書面改辦理由和建議,經同意後將原件一併退回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重新明確承辦單位,辦理時限自另行交辦之日起計算。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同意,承辦單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轉送其他單位。
對內容和要求表達不夠清楚的建議,應及時與建議提出人聯繫。
第十三條建議的辦理,應做到件件有答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夠解決的問題,應抓緊辦理,認真解決落實;
(二)確屬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認真研究,積極創造條件,列入規劃,逐步予以解決;
(三)對確實難以解決的問題,應實事求是地作出說明解釋,取得代表的理解,並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
第十四條建議辦理工作應把注重實效作為衡量辦理質量的標準,堅持先協商,後答覆,切實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在辦理過程中,儘量通過面商、座談、走訪、電話、傳真等多種方式,特別是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面商方式,加強與代表的交流、聯繫和溝通,力求達成共識,以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承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答覆,一般為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答覆代表。所提問題比較複雜、辦理難度較大的建議,三個月內提不出辦理意見的,應及時向交辦機關書面說明情況,經交辦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但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建議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由市政府辦公室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辦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在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出書面協辦意見。承辦單位意見不一致時,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協商主辦單位取得共識;多次協商仍不能達成共識時,由主辦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由市政府常務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答覆由主辦單位負責,協辦單位根據主辦單位要求,積極參與答覆活動。正式答覆需在承辦單位取得一致意見後進行。答覆代表時,承辦單位應當附送《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一式兩份,由代表填寫後寄送市政府辦公室和市人大辦公室。承辦單位不得要求代表違背意願簽署意見。
對多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上述徵詢意見表只寄送領銜人。
第十八條對建議應當逐件答覆。對聯名提出的建議,應將答覆同時送達給每位建議人。
第十九條答覆應做到事實準確、內容完整、文字精練、語氣誠懇;答覆應按統一規定的格式,加蓋承辦單位印章。
書面答覆應由主要領導審核簽發,在送達給建議人的同時,應將答覆分別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和市人大辦公室。
第二十條對市人大代表在反饋意見中有不同意見或不滿意的,應當進一步解釋或答覆;對不滿意且有一定理由的要按上述程式在收到不滿意反饋意見的一個月內重新辦理。
對在答覆建議人之後,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做出補充答覆,並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和市人大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承辦單位對建議的辦理情況,應按以下四種類型掌握辦結標準,並在其答覆件的右上角處標明:已辦理落實的標“A”;列入計畫逐步解決的標“B”;因客觀原因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決的標“C”;說明情況、留作參考的標“D”。
第二十二條承辦部門要組織自查。對承諾當年落實的應在當年內落實到位;對承諾列入計畫解決的,要制定跟蹤落實措施,納入下年度辦理工作,實行滾動辦理。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辦公室協同市人大辦公室對建議辦理落實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做好檢查、督促、協調工作。
第二十四條承辦單位在規定的辦理期限結束後一個月內,應當進行書面總結,內容包括:辦理建議的基本情況;辦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的問題;自查的情況;今後工作的建議和計畫。
書面總結在報市政府辦公室的同時報市人大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給予通報表揚或進行表彰。
第二十六條辦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分別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對辦理工作不重視,不明確分管領導,不落實具體承辦人員的;
(二)辦理工作質量差,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敷衍塞責,馬虎了事,草率應付,代表意見較大的;
(三)互相推諉、拖著不辦,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承辦責任制度不健全,承辦人員不負責任遺失建議文本的;
(五)超過規定辦理時限的。
第二十七條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各承辦單位應當明確專人接收和處理建議,承辦部門負責答覆建議的保密工作,在報刊、網際網路等公眾媒體上發表建議內容或答覆意見時,應經市人大辦公室同意。
第二十八條承辦單位在建議辦結後,應根據文書立卷、歸檔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書面答覆、承辦原件、調查報告和書面總結等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立卷要齊全完整,存檔要便於查找、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九條各承辦單位抄送市政府辦公室的所有有關建議辦理的材料都應以書面方式報送的同時,以電子抄送件報送一份。傳送方法為:將材料以附屬檔案形式傳送至電子信箱 ,郵件標題請註明“建議辦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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