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9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5月29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 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違法處罰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27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1995年9月29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5月29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 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修改。
1995年9月29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5月29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種子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實施促進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種子工作保障機制,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
(二)違反規定條件發放或者拒絕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三)核發許可證濫收費;(四)侵犯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第二十九條 種子生產契約、代銷協定示範文本,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28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遼寧省農作物...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條 我省從事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種子條例》和本條例。第四條 省、市、縣、自治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2月9日 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廢止《瀋陽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違法處罰條例》的議案,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廢止《瀋陽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違法處罰條例》。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瀏覽次數:...
遼寧省糧食作物雜交種子專營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糧食作物雜交種子(以下簡稱雜交種子)市場的管理,確保經營的雜交種子的質量,促進糧食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家種子條例》)和《遼寧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雜交種子專營,是指對玉米、高粱、水稻...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確定的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農作物種子包括糧、棉、油、麻、桑、茶、糖、煙、果菜、藥、花卉、牧草、綠肥及其他種用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規定。第二章 農...
品種審定實行迴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測試、試驗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公正廉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監督檢查發現的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十七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
第三十六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生產種子的,由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種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對前款行為,可以並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第三十七條非法經營或者推廣未經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2號 《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對《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7月8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公布,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
為規範農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資商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農資市場秩序,瀋陽市發布了《瀋陽市農資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資商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農資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種子生產許可證》不得轉讓或者轉借他人使用,不得塗改、偽造和出租。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生產的主要農作物種子,其品種應是經省級審定、親本由省或市統繁,並具有質量合格證;種系應嚴格按生產用種的世代程式進行,超過國家規定繁殖代數的不得繁殖。第十二條 採摘林木種子,必須在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採摘...
江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登記、認定 第四章 生產經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扶持措施 ...
第五條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子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種子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第六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種子管理機構必須遵循政企分開的原則,與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在人員和財務上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種子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
(一)僅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或者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二)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剩餘的常規種子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三)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四)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五)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書面委託,生產、代銷其種子。有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
鼓勵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牽頭,聯合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組建企業創新聯合體,開展糧食作物及地方特色作物新品種聯合攻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農作物種子地方標準的制定,依照國家有關...
引導種子產業化發展;(三)組織農作物品種選育、引進、試驗、示範、繁育和推廣,組織落實救災備荒種子貯備任務;(四)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的質量以及生產、經營活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調解糾紛;(五)負責農作物品種審定的日常工作,以及農業轉基因種子安全、標識的監督管理;(六)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取得的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對種子生產、貯運、加工、銷售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查閱、複製有關的契約、發票、賬簿及其他資料,抽取有關樣品。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前款規定的資料,並協助檢查,不得阻撓。第二十六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集...
規範農作物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農作物種子質量,加快發展現代農作物種業,保障供種安全、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未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從事商品種子生產的,由農林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每公頃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未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或已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但超出規定的範圍經營種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第二十五條經營未經審定...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種子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查後,報有審批權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一個品種一個許可證的原則核發。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不得投入商品種子生產:(一)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二)應當登記而未經登記的;(三)親本或者原種不合格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品種選育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例。第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的方針和種植業發展的需要,制定農作物種子發展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財政、信貸和稅收等方面採取措施保證規劃的實施。農作物種子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省人民政府...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苗和根、莖、芽、葉、花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作物種子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種子管理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 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登記。未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選育者可以向市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品種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第五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但法律、...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發布廣告、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第四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二十八條 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並依法辦理許可和備案手續。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