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

為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公布實施,第289號修改)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1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規範性檔案,均須通過合法性審核;其合法性審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納入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範圍。
第三條 嚴禁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制發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市人民政府本級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起草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制度。
第五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程式,如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制定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同時嚴格遵循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六條 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和論證,分析擬出台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缺乏必要性、沒有實質性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能合併的儘量合併,不重複發文。擬定的內容要從實際出發,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專業性較強或較為複雜的事項,起草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形成評估結論或論證報告。
第七條 起草部門應根據規範性檔案對公眾影響的範圍、程度等,採用座談會、協商會、聽證會以及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湘潭日報等方式徵求意見;涉及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要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切實保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在制度建設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起草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和《湘潭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潭政發〔2015〕11號)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依程式舉行聽證。
第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市直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本部門“三定”規定,履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職責。
(一)起草部門全面初審。起草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初審,提出初審意見;未經初審的,市司法行政部門不受理其合法性審核申請。
(二)職能部門依職審查。起草部門徵求意見時,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能依法提出部門審查意見。起草部門應當採納職能部門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見。
(三)司法行政部門全面審核。市司法行政部門受理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申請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進行全面審核,依法依規提出審核意見。
第九條 起草部門提請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起草部門徵求相關職能部門、公民、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的意見及採納情況,組織聽證的,還應當提供聽證意見及採納情況的聽證報告;
(二)應當評估論證的,提供評估報告或論證報告;
(三)起草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四)起草部門形成的規範性檔案審議稿、起草說明、政策解讀方案及解讀材料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等。
材料不齊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未補充的,予以退回。
起草部門等應當保障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時間,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情況緊急或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職責。審核的重點是: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四)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五)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時,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意見。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可組織法律專家、律師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 起草部門對規範性檔案審議稿未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或以徵求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的、審核不予通過的、經審核應當予以修改而未修改的,不得提請本級政府審議、行文。
第十三條 起草部門按要求牽頭完成相關前期工作後,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公開發布規範性檔案。
規範性檔案不得以內部檔案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激勵問責機制。審核人員應當切實加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學習研究,努力提升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嚴格審核把關,確保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等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參照執行。

印發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湘潭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範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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