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許可權範圍內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承擔對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社會組織黨建的指導工作。
(三)根據上級相關檔案,在許可權範圍內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全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救急難工作;指導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特困人員供養工作;落實救助申請家庭收入核查辦法和程式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發放上級下撥及區級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牽頭負責全區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和救助保護工作。
(四)根據上級相關檔案,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幹部的培訓。
(五)根據上級相關檔案,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信息資料、檔案;開展地名文化的蒐集、整理、宣傳、保護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區收養登記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七)推進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區民辦養老機構的備案,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的建設和監督管理。
(八)根據上級相關檔案,落實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老年人、留守兒童、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九)組織執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指導公益性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區的社會福利募捐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檔案、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區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十一)協調相關部門對民政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監管。
(十二)負責全區民政事業經費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機構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信息數據的統計、審核、校驗、上報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審批服務股)。擬訂全區民政事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組織開展政策調研;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應急管理;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重要材料的起草;承擔領導批示件、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公車管理安排、安全保衛、後勤服務、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我區民政工作效考核以及局機關內部考核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網站建設工作和負責政務公開和新聞宣傳工作;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對民政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監管;負責文明創建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執法案件處罰、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規範民政行政執法;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具體工作;承擔民政系統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組織推進工作;承擔法治民政建設日常工作;承擔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管理(平安創建)、民眾工作。承擔本局許可權內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審批、組織辦理、發證等工作;推進本局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擬訂全區民政事業項目、經費發展、民政事業經費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組織落實“網際網路+監督”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預算績效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監督局屬各單位的財務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加強民政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民政事業經費統計工作;負責民政信息數據的統計、審核、校驗、上報工作;承擔全區民政服務對象經費及移交民政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的發放等工作。承擔局人事勞資、職稱評聘、培訓教育工作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黨務規範性檔案、重要材料的起草;負責局黨團工青婦等黨務工作及黨建考核工作;負責局聯繫村扶貧和結對幫扶工作;負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 社會救助管理股(慈善事業促進與社會工作股)。擬訂全區社會救助的方針和政策;負責擬訂社會救助具體工作措施,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各項配套救助政策;負責全區城鄉低保、臨時救助、救急難工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負責社會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局扶貧聯繫點日常工作;指導鄉鎮(街道)“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社會救助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社會救助數據的統計匯總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及稽查工作;承擔公租房的申報;負責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補助費的審核和發放;貫徹執行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落實全區性政策規定、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對在救助期死亡的流浪乞討人員和無名氏人員,經公安部門依法進行死亡鑑定後的屍體火化工作。擬訂全區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慈善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區公益性社會捐助和社會捐贈活動的開展;負責捐贈資金及日常募捐箱的管理,協助政府做好人道救助救災工作;負責慈善組織和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各界慈善組織的聯繫和協調;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召開區慈善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檔案、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組織推進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 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股(區劃地名股)。貫徹落實《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指導村(居)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全區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幹部的培訓。落實全區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地方性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區、鄉鎮(街道)行政區劃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市民政局交辦的與友鄰縣、市、區的邊界勘定工作;協調處理與友鄰縣、市、區邊界爭議和邊界糾紛;承辦鄉鎮(街道)之間界限勘定工作,協調處理邊界爭議,並提出仲裁建議;負責區內行政區劃圖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承辦許可權內的地名命名、更名,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等事項;組織地名標誌的設定、更新和管理,推進地名標牌國家標準化;指導全區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信息和資料的管理,開展地名信息諮詢服務;開展地名文化的蒐集、整理、宣傳、保護工作。
(四) 社會事務股(養老服務股)。落實社會組織管理方面的法律、政策,維護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承辦全區社會組織的管理規劃、發展培育;按照管轄許可權承辦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查處非法社會組織和依法處理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承擔社會組織的信息管理工作;促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擔區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指導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審查、補貼發放、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殯葬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殯葬改革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監督轄區內殯葬活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對轄區內殯儀館、公墓、墓地、骨灰存(安)處(室、堂)等殯葬服務單位的管理、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和處理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承擔全區老年人福利工作,貫徹執行全區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協調;協調推進全區農村留守老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的建設和監督管理;指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負責民辦養老機構的備案登記。貫徹執行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辦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健全全區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收養登記法律法規,承辦轄區兒童收養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