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實施細則

《銅川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實施細則》是銅川市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確保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主體明確、權責清晰、運行高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我市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制定主體),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管理的可以對外獨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主體。
第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的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分工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的初審、專項審核和全面審核。
初審是指起草部門對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主體法定職權,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的合法性審核。
專項審核是指在徵求意見或者會簽過程中,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涉及內容是否符合本行業、本系統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的合法性審核。
全面審核是指合法性審核部門對制定程式和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主體法定職權,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的合法性審核。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制定或者經政府同意由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檔案起草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的初審;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在徵求意見或者會簽過程中,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合法性審核的專項審核;本級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的全面審核。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檔案起草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的初審;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合法性審核的專項審核;明確的專門審核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的全面審核。
第八條 部門制定或者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或者聯合制定部門在徵求意見或者會簽過程中,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合法性審核的專項審核;制定部門或者牽頭制定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的全面審核。
第九條 合法性審核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以下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主體法定職權;
(三)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檔案依據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證明事項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部門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的情形;
(八)是否違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第十條 制定主體、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部門以及起草部門,按照分工和時限做好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報送、程式銜接、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起草部門向制定主體報請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二)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三)制定檔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四)相關部門書面反饋意見;
(五)本部門辦公會議研究相關記錄;
(六)本部門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七)本部門法律顧問合法性審核意見;
(八)針對不同審核內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起草說明應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依據、起草過程、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主要問題說明等內容。
第十三條 制定主體對報送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相關材料,應當從程式的合法性、材料的完備性和規範性等方面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按程式批轉制定主體合法性審核部門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予退回,並要求起草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完善或者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制定主體合法性審核部門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的全面審核。合法性審核部門要求起草部門當面溝通或補正程式、補充材料的,起草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 除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行政規範性檔案外,審核期限一般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請示、調研、徵求意見、座談、評估、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核期限內。
經合法性審核後,起草部門對草案內容作出重大調整再次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的,審核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的初審、專項審核和全面審核,應當提出明確的書面審核意見。制定主體合法性審核部門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列席會議等方式進行替代。
第十七條 合法性審核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採用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召開座談會、論證會;
(二)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座談會;
(三)書面徵詢有關專家意見等。
第十八條 未經審核或者不採納審核意見,以及相關部門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確保以下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一)明確負責合法性審核的專門部門,配齊配強審核工作力量;
(二)建立健全定期培訓和工作交流制度,加強合法性審核人員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三)及時研究解決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跟蹤本實施細則落實情況,及時指導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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