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修訂)

為了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修訂)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21日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審核、決定、公布、解釋、備案、修訂、廢止,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規範性檔案分兩類: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包括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等)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
  行政機關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以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辦法、通知、通告、意見、細則、實施細則,不稱條例、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
  第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處分;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第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規範性檔案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行政規範性檔案中的數字,除前款及其他特殊要求必須使用中文數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七條 本市下列行政機關或組織可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確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應將擬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依據、主要內容和制定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經同意後,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
  各類領導小組、指揮部、聯席會議等臨時性行政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制發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明確相關機構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九條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政府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負責起草。
  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部門相關機構負責起草。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或者兩個部門職權的,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
  起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單位、組織、公民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檔案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檔案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在政府網站、部門網站上向社會公布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等方式公開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意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做好研究和協商工作。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予以說明,並據實報送不同意見及相關依據、材料至本級司法行政部門。
  司法行政部門收到起草部門報送的不同意見及材料後,應當組織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意見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在起草說明中對意見採納情況予以說明。
  第三章 審 核
  第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合法性審核,並取得法律審核意見書。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
  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部門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核。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和起草部門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
  第十八條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時,應當提供檔案送審稿及其說明,制定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本單位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本單位集體審議意見;起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還應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提交部門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合法性審核,應當提交的審查材料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
  (二)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四)是否符合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第二十條 審核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退回起草單位;
  (二)不具備制定必要性的,建議不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三)超越許可權,具體內容不合法,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衝突的,建議予以修改;
  (四)不符合制定程式的,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應當自收到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對時效性較強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起草單位補正起草程式和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部門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限,由部門自行確定。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保障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起草部門應當按照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後,報送制定機關審議。未取得合法性審核意見書的,制定機關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起草單位,按程式重新辦理。
  第二十三條 起草部門對合法性審核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理由和依據。合法性審核部門應及時進行研究處理,異議成立的,應重新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特殊情況下,起草部門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作詳細說明並提供依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要對起草部門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徵求意見、是否進行合法性審核等進行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的,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告知起草部門按要求合法性審核。
  第四章 審議、登記和發布
  第二十六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集體研究討論。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集體審議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確保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二十七條 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時,由起草部門作起草說明,司法行政部門作審查說明。
  第二十八條 報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持有司法行政部門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書;未取得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意見書的,政府常務會議不予審議。
  報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議的請示;
  (二)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
  (三)合法性審核意見書;
  (四)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五)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六)其他有關資料。
  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需要報送審核的材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經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審簽,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進行登記、編號、制發。
  第三十條 經簽署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在本地報紙、政府網站或部門網站上統一公布。鼓勵運用政務新媒體、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廢止,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公布。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以內部檔案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三十一條 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做好出台時機評估工作,在檔案公布後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社交媒體等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
  第五章 備案審查
  第三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限報送備案,主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五)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報送政府備案的,可以徑送承辦備案審查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報送備案工作,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部門明確專門機構具體負責報送備案工作。
  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制定說明、依據及正式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合法性審核情況、分歧意見協調處理情況、未採納意見理由等。
  鼓勵具備條件的政府和部門採取電子方式報備。
  第三十五條 承辦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如下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是否違反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
  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採取集中審查、委託第三方評估、聽取相對人意見、考察實施效果等方式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在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或起草單位提供相關材料或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或起草單位應當配合;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答覆。
  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不屬於本機構備案審查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轉送有權的機構備案審查;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報送有關材料直接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由承辦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撤銷;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承辦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依據相互矛盾,本級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程式處理。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正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廢止。修改或廢止的情況應當書面報送承辦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對承辦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備案審查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接受備案的政府提出審核申請,並將審核申請抄送承辦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審核意見。
  第四十條 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處理的程式,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行政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承辦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制定機關或司法行政部門接到審查建議後,應當及時予以核查。確有問題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予以處理。對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人。
  第四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對有效期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有效期屆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自然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確需繼續實施的,應當由制定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發布或修訂後發布。
  第六章 清 理
  第四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應當堅持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原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每隔2年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並定期公布本機關經清理後廢止、失效和繼續有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四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由制定機關負責,具體清理工作由起草部門承擔。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報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人民政府決定。
  兩個及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清理。
  制定機關被撤銷、合併或職權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負責清理。
  第四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決定: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或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替代,或撤銷了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新規定不一致的;
  (三)任務已完成,不需要繼續存續的。
  制定機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情況報告承辦備案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清理結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和目錄及時作出調整,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落實好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及部門管理單位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問題頻發、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和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通過約談或者專門督導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時向社會曝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意見的;
  (二)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
  (三)制定機關逾期不報送備案或者備案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備案監督力度,及時處理違法檔案,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可以採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第五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政府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與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條 修訂、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程式,與制定新的規範性檔案程式相同。
  第五十四條 鎮(鄉)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及其監督管理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其中,鎮(鄉)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已明確專門合法性審核機構或專門合法性審核人員的,由本單位審核機構或審核人員進行審核;未明確專門合法性審核機構或專門合法性審核人員的,統一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遵義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5月20日發布施行的《遵義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遵義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修訂)》已經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9年8月21日

解讀

2019年8月15日,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遵義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修訂)》(以下簡稱《規定》),對我市2015年5月20日發布施行的《遵義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作了全面修訂,目前,《規定》已經正式公布並於8月21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5月20日發布施行的《遵義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同時廢止。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以來,國家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加大推進力度,先後發布《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等一系列政策檔案,在控制數量、規範程式、健全機制、強化督察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並結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證明事項。為了更好地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我市重新修訂了《遵義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8章55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規定》 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再叫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改為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明確規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不稱條例、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
2、抓好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環節,提升檔案質量。《規定》明確:一要對起草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二是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時,要求起草部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對起草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完善徵求意見程式,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起草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利於相關方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做好研究和協商工作。
3、完善檔案合法性審核備案機制。《規定》明確:一是明確承擔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及第一責任人,以及進行合法性審核時需報送的材料。二是合法性審核意見分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等三種情形。三是規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核時對於爭議較大、內容複雜的,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時間延長5個工作日。四是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時間應在檔案公布之日起20日內。
4、完善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制度。《規定》明確了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負責機構以及清理工作承擔機構。要求檔案制定機關根據清理結果及時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和目錄做出調整,並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5、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機制。《規定》明確: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查考核內容。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二是進一步強調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完善備案審查工作要求。
6、《規定》明確鎮(鄉)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及其參照管理程式參照《規定》執行。同時明確了鎮(鄉)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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