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實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了規範農業農村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農業農村部起草了《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實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於2021年6月2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實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發布通知,意見稿全文,

發布通知

2021年6月2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實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範農業農村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我部起草了《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實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2日。

意見稿全文

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實施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農村部設定和調整行政許可條件、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許可實施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許可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第五條 法規司承擔行政許可事項實施過程中的以下職責:
(一)組織協調行政許可制度改革,指導、督促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減少審批範圍,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二)負責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綜合辦公工作,對納入綜合辦公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批准、辦結、公開等環節進行全程跟蹤、督察督辦,並協調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統一公布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審查細則等;
(三)受理和督辦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投訴舉報;
(四)受理申請人對許可事項實施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
(五)管理政務服務大廳視窗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視窗人員),並組織年度考核。
第六條 行政許可承辦司局(以下簡稱承辦司局)負責許可的審查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要求選派視窗人員;
(二)編制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審查細則等;
(三)組織開展審查工作,在規定時限內依法作出決定;
(四)對許可過程中收到的差評及投訴的問題,按規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整改反饋;
(五)按照減材料、減環節、減時限、最佳化服務“三減一優”要求,簡化許可事項辦理程式,提高效率,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
(六)通過行業監督管理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第七條 視窗人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遵守視窗人員相關管理和行為規範;
(二)在授權範圍內進行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辦結及送達工作,並依法依規使用印章;
(三)完成其他許可實施相關工作。
第二章許可條件的設定和調整
第八條 設定和調整行政許可條件應當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按照《農業部立法工作規定》及《農業農村部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的程式起草、審查和公布。
第九條 設定和調整行政許可條件、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不得限制申請人的權利、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第十條 許可條件調整後,承辦司局應當及時進行宣傳和培訓,確保申請人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了解並按時實施。
第十一條 許可條件調整後,承辦司局應當及時提出修改辦事指南、審查細則的具體意見,經法規司公布後,在部政務服務平台、國務院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不同平台同源同步更新,確保各平台間信息統一。
第三章許可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承辦司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及政務服務平台進行公示。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視窗人員或承辦司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條 承辦司局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對於申請人在辦理行政許可時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提出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範圍。
第十五條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十六條 承辦司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農村部規章、規範性檔案要求範圍以外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視窗人員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農業農村部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農業農村部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註明日期的通知書。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許可決定作出前要求撤回申請的,應當書面提出,經承辦司局審核並同意後,由視窗人員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撤回的申請自始無效。
第四章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九條 承辦司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要求,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承辦司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依法應當先經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查後報農業農村部決定的行政許可,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農業農村部。視窗人員和承辦司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承辦司局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承辦司局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承辦司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承辦司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視窗人員或承辦司局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現場、郵政特快專遞等方式將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外的信息,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五章網上行政許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的要求,建設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平台,並負責安全保障和運營管理,做好與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平台線上辦理。政務服務平台內設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對許可事項辦理全流程實時監控。
第二十七條 辦公廳負責統籌推進、監督協調我部“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牽頭政務服務平台的建設、運維保障。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信息中心負責政務服務平台日常維護、改造、升級等,組織開展系統操作培訓。
第二十九條 視窗人員收到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後進行形式審查,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向申請人反饋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傳送承辦司局;對不予受理的申請,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向申請人反饋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三十條 承辦司局收到視窗人員交轉的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後組織審查,在規定時限內依法作出決定,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反饋視窗人員。
第三十一條 視窗人員應當及時將行政許可決定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反饋申請人。
第六章許可的辦理時限
第三十二條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外,承辦司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農業農村部許可事項辦事指南中規定承諾時限的,應當在承諾時限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十三條 因故不能在承諾時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承辦司局應當提出延期申請,會簽法規司並報該許可事項簽發人審核同意後,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最終辦理時間不得超過法定辦理時限。
第三十四條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承辦司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 在許可審查過程中需要暫停計時的,按照《行政審批暫停計時工作規範》執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承辦司局領導班子成員、直接從事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農業部行政審批工作廉政規則》的要求主動申請迴避。
第三十七條 承辦司局在擴大專家庫規模、推行專家隨機抽選的同時,建立健全專家利益迴避、違規“黑名單”以及信用考核、違規懲處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承辦司局應當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嚴格執行行政審批人員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第三十九條 直接從事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申請人,不得接受申請人的宴請、娛樂安排、禮品禮金等消費性支出。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時,應當安排在辦公室、會議室等公共場所,接待人員應當在兩人以上。
第四十條 農業農村部系統幹部職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規干預行政許可實施,不得影響許可實施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第四十一條 承辦司局和相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尚未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嚴重財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法規司責令限期改正。承辦司局及相關人員應當在接到責令改正書後5日內執行完畢,並就有關改正的情況3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法規司。對於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法規司提出處分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涉嫌違規違紀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承辦司局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辦理結果和行政決定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檔案歸檔。
第四十五條 政務服務事項的實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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