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

《營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 是2019年3月19日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9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說明,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涉及其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細則等實施對社會管理的檔案。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納入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範圍。
第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機構(以下簡稱“審核機構”),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市、縣(市)區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
(二)市、縣(市)區政府所屬部門起草、報請本級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
(三)市、縣(市)區政府所屬部門、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確定的審核機構或者審核人員負責合法性審核。
第四條 起草部門應當向審核部門報送下列審核材料:
(一)起草說明;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三)起草部門審核機構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四)行政規範性檔案部門會簽意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情況匯總說明及匯總表;
(五)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的相關資料;
(六)審核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審核機構對起草部門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說明情況。
第六條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行政規範性檔案等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時限從送審材料齊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審核機構應當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具體審核以下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部門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違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八)上級檔案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審核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審核意見。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行政規範性檔案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起草部門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九條 審核機構應當完善審核方式,對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通過入口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也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徵求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以及相關專家意見。
第十條 有關部門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的主要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審核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和本部門的處理意見上報制定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對審核情況進行定期通報,工作紮實、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激勵,工作開展不力的及時督促整改,工作中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紀依法問責。
第十三條 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縣(市)區政府對所屬部門、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審核工作力量,確保與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
加強合法性審核人員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建立健全定期培訓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審核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十五條 審核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分析、規範指導、溝通銜接、問題通報等機制,加強共性問題研究,定期向制定機關、起草部門通報本地區、本部門合法性審核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切實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營政辦發〔2019〕5號: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營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業經2019年3月12日第十六屆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19日

政策解讀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法律依據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是確保行政機關出台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
為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檔案出台,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等檔案,市政府制定了《營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總計十七條。
(一)明確審核範圍。 《辦法》第二條提出除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外,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都要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明確審核機構。 《辦法》第三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起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確定的審核機構或者審核人員負責合法性審核。
(三)明確審核程式。 《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對報送合法性審核材料、審核時限提出明確要求。
(四)明確審核職責。 《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對合法性審核內容、審核方式提出明確要求,強調行政規範性檔案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五)強化監督指導,注重隊伍建設。 《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提出,應當加強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對同級部門的監督指導作用,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審核工作力量,確保與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
(六)明確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 第十六條規定市司法局為解釋部門,第十七條規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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