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湘潭市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已經湘潭市人民政府同意,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9月17日印發.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7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印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發〔2020〕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21〕9號)等精神,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以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改革與法治相銜接、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問題導向為原則,圍繞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整合行政複議職責、健全行政複議工作機制、強化行政複議保障措施為重點,紮實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通過構建科學統一的行政複議體制,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複議專門隊伍,實現一級政府“一個視窗對外”“一套流程辦案”“一個標準裁判”,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優質的發展環境和公正的法治環境,為大力實施“三高四新”戰略、加快“六個湘潭”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務及具體措施
(一)整合行政複議職責
1.全面集中行使行政複議權。市、縣市區各級只保留一個行政複議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市、縣市區各部門不再行使行政複議職責。
實行中央垂直領導或以中央為主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海關、金融、外匯、稅務等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繼續保留行政複議職責。以下列單位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韶山海關、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銀保監分局、市稅務局、市國家安全局、國家統計局湘潭調查隊、市郵政局、市菸草專賣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市通信管理辦公室。
2.集中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市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市人民政府或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縣市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隊部在轄區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隊相關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城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市人民政府部門在本轄區的分局、大隊或者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
3.規範行政複議印章管理和公文處理。市司法行政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授權使用“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印章,對外使用“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名稱,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事項。市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行政複議辦公室主任,市司法行政部門分管負責人兼任行政複議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專門負責行政複議具體工作。授權市司法行政部門使用“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對外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規範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類公文處理,切實提高公文處理質量和效率。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擬定的撤銷(重作)、確認違法、責令履行等否定性評價行政複議決定,以及影響重大的維持行政複議決定和行政複議意見書,應呈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副市長簽發;涉及立案受理、不予受理、延期審理、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中止審理、恢複審理、終止審理、維持決定(非重大影響案件)、駁回申請等公文,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名義對外作出的行政複議公文,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參照執行。
4.確保銜接配合有序。自2021年6月1日起,不再行使行政複議職責的市、縣市區各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應當按照改革後所確定的管轄權,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將行政複議申請轉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作出可能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時,應當按照改革後的管轄規定,依法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
(二)健全配套工作機制
5.拓寬行政複議申請渠道。規範行政複議救濟權告知制度,完善行政複議與信訪事項法定途徑分類處理機制,引導人民民眾以理性合法方式反映訴求。市、縣兩級司法行政部門應設立專門的行政複議接待視窗,依託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基層司法所等資源,建設行政複議諮詢網點,為行政複議申請人提供便捷、規範服務,讓人民民眾“少跑路、跑近路”,切實做到複議便民、複議為民。
6.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最佳化並統一辦案流程,健全完善行政複議受理、審查、調查、聽證、調解、和解、行政應訴、行政複議意見(建議)書、監督考核和卷宗歸檔等工作制度,促進行政複議辦案規範化,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效。加快推進行政複議接待和辦案場所規範化建設,根據《法務部關於印發〈加強司法業務用房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1〕33號)精神和辦公用房建設有關規定,參照人民法院的建設和保障標準,按照便民原則,設立符合辦案需要的接待、聽證、調解、辦案、閱卷、檔案等業務用房。
7.建立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結合工作實際,建立政府主導,相關政府部門專業人士、專家學者、律師等參與的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為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提供諮詢意見,增強行政複議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8.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銜接,建立辦案協商與反饋機制,充分發揮業務主管部門在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方面的優勢;要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良性互動,定期通報交流相關信息、分析階段性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審判動向,統一辦案尺度和標準,對行政執法提出合理化指導意見。
9.健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當事人自願且符合有關規定的行政複議案件,要按照調解優先的原則及時開展調解和解工作。探索建立法院、檢察院、複議機關及行政執法部門聯動協同化解行政爭議的長效機制,積極統籌各方面資源提高調解成功率,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行政複議環節。
10.推進“智慧複議”建設。在全面套用全國行政複議工作平台的基礎上,依託“智慧湘潭”項目中“智慧司法”建設,推進網路信息化技術在全市行政複議工作中的套用,打造互聯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完成行政複議網上申請、網上辦理、網上聽證、網上送達等線上建設,實現“數據多跑路,民眾少跑腿”,實現複議辦案高效化智慧型化。
11.加大行政複議宣傳力度。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落實普法責任制,通過廣播、電視、網站、報紙、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媒介,做好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政策解讀,特別是行政複議案件受理管轄的改變,確保人民民眾廣泛知悉改革後的“變”與“不變”,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法律途徑合理解決利益訴求;要以改革為契機,用好用活宣傳平台,講好講新“複議故事”,不斷提高行政複議社會影響力和民眾知曉度,為發揮行政複議“主渠道”作用奠定堅實基礎。
12.強化行政複議監督功能。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倒逼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監督機制,加大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糾正力度,加強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審查。通過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建議書,通報行政複議典型案例,組織旁聽行政複議聽證會等方式,切實提高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能力和水平,助力訴源治理。
建立行政複議文書執行監督機制,對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不落實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行政行為被認定違法,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違紀違法責任的,依法通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嚴格執行“報告”“通報”“抄告”制度。每年定期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上年度行政複議工作情況,同時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進行通報。涉及本級政府部門的行政複議決定,同時抄告被申請人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對行政複議工作開展不力、問題較多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的通知》(廳字〔2019〕28號)規定,及時進行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三)強化行政複議保障措施
13.配優配強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由機構編制部門統籌,會同司法行政部門,按照“編隨事走、事編匹配、最佳化節約、按需調劑”的原則,通過從複議案件數量較多、專業性較強的公安、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劃轉,進一步最佳化機構設定,確保行政複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改革後的工作實際相適應。著力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複議專門隊伍。從事行政複議人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業務能力,且具備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法定資格條件。
14.做好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基礎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經費按照相關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足額保障。根據行政複議調查核實、出庭應訴等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執法記錄儀、攜帶型計算機、印表機等辦案設備和安排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等經費。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根據上級部門對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著力保障辦公用房、業務配套用房、辦案用車等。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是黨中央總攬全局、高瞻遠矚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推動行政複議長遠發展、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改革舉措。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改革的緊迫性和艱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歷史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堅決落實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各項要求,確保改革任務順利完成。
(二)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必須加大組織協調力度,確保改革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市本級建立以市人民政府市長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任副召集人,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機關事務局等部門參加的改革協調機制,負責調度、協調改革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嚴肅工作紀律。改革涉及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業務的整合調整,必須嚴格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財政紀律,確保政令暢通,不允許搞變通、拖延改革、干擾改革。要妥善做好職責交接,確保改革期間履行法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職責無縫銜接。
(四)強化督促檢查。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要建立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情況總台賬,對標對表推進縣市區落實改革任務。根據改革實踐安排,分階段對改革任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不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堅持跟蹤問效,對改革進展緩慢,改革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門,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及時督促整改。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中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解讀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行政複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
為深入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落地,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印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發〔2020〕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21〕9號)等精神,對標對表上級的各項要求,結合湘潭實際,湘潭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的發布,對於構建統一、科學的行政複議體制,完善規範、高效的行政複議工作機制,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複議專門隊伍,建設公正、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複議制度,推動在政府系統內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具有積極意義。
二、起草過程
按照上級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檔案精神,湘潭市司法局起草了《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各縣市區政府、園區、法院、檢察院、市直部門、事業單位、駐潭單位等65個單位的意見,收到反饋的修改意見4條。在採納部分修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實施方案(送審稿)》,並已經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符合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規範。8月20日,湘潭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方案》。
三、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以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改革與法治相銜接、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為原則,以整合行政複議職責、健全行政複議工作機制、強化行政複議保障措施為重點。行政複議實現一級政府“一個視窗對外”“一套流程辦案”“一個標準裁判”,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為實施“三高四新”戰略、深化“六個湘潭”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務及具體措施
1.整合行政複議職責。全面集中行使行政複議權,集中辦理行政複議案件,規範明確行政複議文書籤發許可權,確保銜接配合有序。
2.健全配套工作機制。拓寬行政複議申請渠道,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建立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健全溝通機制,推進“智慧複議”建設,加強宣傳工作,加強行政複議監督功能。
3.強化行政複議保障措施。配優配強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做好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基礎保障。
(三)工作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嚴肅工作紀律,強化督促檢查。
同時,為確保改革與法治相銜接,《實施方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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