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是202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文字號:湘政發〔2021〕9號
  • 發布時間:2021-04-07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實施意見,解讀,

實施意見

湘政發〔2021〕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行政複議體制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改革與法治相銜接,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職責配置分散等制約行政複議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不斷增進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提高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為大力實施 “三高四新”戰略、奮力建設現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整合行政複議職責。
  1.省、市州、縣市區各級只保留一個行政複議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各級部門不再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事項,以本級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2.省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
  3.市州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市州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市州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隊部在轄區的高速公路交警支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
  4.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縣市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受市州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隊部在轄區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市人民政府部門在本轄區的分局、大隊或者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
  5.實行中央垂直領導或者以中央為主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海關、金融、外匯、稅務等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繼續保留行政複議職責。下列中央在湘單位及其直屬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省稅務局、長沙海關、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菸草專賣局、審計署駐長沙特派員辦事處、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湖南局、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郵政管理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財政部湖南監管局、省國家安全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湖南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銀保監會湖南監管局、證監會湖南監管局等。
  6.改革實施前,政府部門已經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由該部門繼續辦理至終結。改革實施後,政府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應當按照本意見的管轄規定,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或者將行政複議申請轉送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可能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時,應當按照本意見的管轄規定,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
  《行政複議法》修訂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健全配套工作機制。
  7.加強規範化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在整合行政複議職責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則。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要按照行政複議立案、審理、指導與監督、行政應訴工作職能合理確定崗位職責分工,建立科學通暢、公開透明、便民利民、監督有力、指導精準、宣傳見效的工作流程,全面提升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水平。
  8.成立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工作實際,探索建立政府主導,相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參與的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為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提供諮詢意見,提高行政複議權威和公信力。
9.建設“智慧複議”。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要推進信息化建設,全面推廣使用“全國行政複議工作平台”辦案,打造互聯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設統一規範的線上辦案流程,實現數據匯聚、精準分析的線上指導監督功能。逐步線上公開行政複議決定,增強工作透明度。健全行政複議文書送達機制,採取郵政快遞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各類行政複議文書,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行政複議活動。
  10.加強宣傳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要落實普法責任制,通過廣播、電視、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介,加大行政複議宣傳力度。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在政務中心、接訪中心或者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定行政複議諮詢疏導點或者受理視窗,向民眾提供高質量的行政複議法律諮詢服務,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法律途徑合理解決利益訴求。按照讓“數據多跑路,民眾少跑腿”的要求,暢通行政複議渠道,方便申請人行使行政複議申請權。
  11.完善監督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行政複議的監督功能,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倒逼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監督機制,加大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糾正力度,加強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審查,及時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要建立行政複議決定、意見書、建議書執行情況的監督機制,定期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行政複議工作情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部門通報情況。辦理本級人民政府部門為被申請人的案件,要將行政複議決定抄告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行政行為違法,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違紀違法責任的,及時通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各級人民政府部門要積極做好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結合下一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抄告的行政複議決定,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下級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進一步提高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發揮部門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三)加強工作保障和監督。
  12.加強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事編匹配、最佳化節約、按需調劑”的原則,合理調配編制資源,確保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改革後的工作實際相適應。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複議專門隊伍。配備責任心強、法律素養高的專職行政複議人員,初次從事行政複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每個行政複議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複議人員辦理,不得安排事業編制人員或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單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不得委託或者變相委託事業單位、社會機構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建立行政複議執業規範,加強對行政複議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不斷提高行政複議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改革過渡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根據辦案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通過人員抽調等方式,集中公安、交警、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案件數量多、專業性強的部門的辦案人員協助辦案,確保改革期間工作不斷、秩序不亂。
13.加強辦案設施保障。加快推進行政複議工作場所標準化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要按照便民原則,設立符合辦案工作需要的接待、聽證、調解、閱卷、會議、檔案室和立案大廳等業務用房,配齊執法記錄儀、攜帶型計算機、印表機等辦案設備。根據調查核實證據、出庭應訴等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辦案車輛。行政複議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
  14.加強工作監督。將行政複議工作開展情況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指標,按照《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等有關要求,對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及時進行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要在本級行政複議機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許可權對下級行政複議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行政複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堅決排除對行政複議工作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複議權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確保行政複議權在法治的軌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歷史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堅決落實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各項要求,確保改革任務順利完成。
  (二)加強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協調機制。各市州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大組織協調力度,既要抓好市州本級改革工作,又要指導抓好縣市區改革工作,確保改革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各級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三)嚴明工作紀律。要嚴格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財政紀律,確保政令暢通,不允許搞變通、拖延改革、干擾改革。要妥善做好職責交接,確保改革期間履行法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職責無縫銜接。
  (四)強化宣傳引導。切實做好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宣傳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各方關切,妥善應對輿情風險。採取多種貼近人民民眾的宣傳形式做好政策解讀,確保人民民眾廣泛知悉行政複議體制的變化,主動公開行政複議機構名稱、地址、電話、行政複議指南等信息,方便人民民眾找準改革後的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機構。
  (五)開展督促檢查。省級行政複議機構要建立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情況總台賬,對表推進市州落實改革任務;根據改革時間安排,分階段對改革任務進行檢查驗收;不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對改革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督促及時整改。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逐級落實改革任務,加大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壓力傳導,督促本行政區域改革任務如期完成。
  本意見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精神,湖南省政府辦公廳於4月8日印發《湖南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21〕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行政複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改革行政複議體制,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 2015 - 2020年)》要求,“完善行政複議制度,改革行政複議體制,積極探索整合地方行政複議職責”。2020年2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會議指出“要落實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最佳化行政複議資源配置,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4月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
  2015-2020年,全省各級各部門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積極化解行政爭議,共辦理行政複議案件3.23萬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4660起,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現行行政複議體制之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該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條塊結合”的體制導致行政複議職責分散、案件分布不均衡,人民民眾“找不到、找不準行政複議機關”的情況時有發生。改革後,除了實行中央垂直領導或者以中央為主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海關、金融、外匯、稅務等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繼續保留行政複議職責外,省、市州、縣市區各級只保留一個行政複議機關(全省138個),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各級部門不再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全省138個),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事項,以本級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通過改革,構建統一、科學的行政複議體制,完善規範、高效的行政複議工作機制,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複議專門隊伍等方式,建設公正、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複議制度,推動在政府系統內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
  二、研究和起草過程
  起草單位多次召開黨組會研究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工作,成立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籌備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向省委編辦等部門匯報、爭取支持,到株洲、常德等市和省公安廳等5個部門調研,召開座談會徵求14個市州的意見,併到海南、浙江、山東、河南4省考察學習。在摸清全省行政複議工作情況,借鑑外省經驗的基礎上,對標中央《改革方案》的要求,起草了《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徵求了80家單位的意見,經反覆修改並徵求法務部意見後,形成《實施意見》送審稿。2月19日和3月17日,湖南省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實施意見》。
  三、《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3個部分,分別為改革的總體要求、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主要措施部分,分為整合行政複議職責、健全配套工作機制、加強工作保障和監督3個方面共14點。其中,整合行政複議職責方面,為確保全省上下基本一致,避免由於規定不明確導致人民民眾“來回跑”,《實施意見》對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案件管轄範圍作了詳細劃分,對中央在湘單位的案件管轄問題予以明確。加強工作保障和監督方面,《實施意見》重點就行政複議隊伍建設、辦案設施和經費保障方面的問題提出了原則性、指導性意見,目的是“補短板”“強弱項”,確保各部門行政複議職責集中到政府統一行使後,政府行政複議機構的工作順利開展。
  四、關於幾類特殊行政主體的案件管轄問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經濟開發區,省高速公路交管局在各市州(縣市區)的交警支隊(大隊),市級政府部門(公安、交警、自然資源與規劃、市場監督、生態環保、城管等)在各區的分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分局、大隊、派出所)等單位,有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可以對外作出行政行為,有的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可以作為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在深入調研和反覆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實施意見》對上述單位為被申請人的案件管轄問題,按照“屬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則予以明確。主要基於六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保持全省統一,避免相互推諉;二是屬地管理,方便人民民眾辦事;三是可以緩解改革後市政府與區政府辦案任務不均衡問題;四是與行政訴訟管轄層級對應,可以緩解高級法院的辦案壓力;五是有利於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六是《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對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的案件管轄作出規定。同時,為確保改革與法治相銜接,《實施意見》規定“行政複議法修訂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關於改革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實施意見》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行政複議體制決策部署的綱領性、規範性檔案,是全省行政複議工作的重要依據和指南。各級各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歷史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堅決落實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各項要求,嚴格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財政紀律,確保政令暢通,不允許搞變通、拖延改革、干擾改革。要妥善做好職責交接,確保改革期間履行法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職責無縫銜接。
  從2021年6月1日起,省、市州、縣市區三級政府同步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各級部門不再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事項,以本級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一般應當將申請材料向同級司法局提交或者郵寄。
  6月1日起,政府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應當按照《實施意見》的管轄規定,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或者將行政複議申請轉送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可能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時,應當按照《實施意見》的管轄規定,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
  6月1日前,政府部門已經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由該部門繼續辦理至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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