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是湖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修訂信息,

檔案全文

(2006年1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提高殘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納入整個勞動就業規劃,並採取措施,保障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實施,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人事、財政、稅務、民政、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被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法定就業年齡;
(二)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
(三)無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及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殘疾人的職業培訓,提高殘疾人的職業技能。
鼓勵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工作。
殘疾人應當努力學習勞動技能。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一款所稱在職職工總數,是指年末在用人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之和。在職職工總數,分別按照統計、財政、地稅等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第一款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用人單位招用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並與其簽訂了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安排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每安排1人作為2人計算。
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委託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自主向社會招聘。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就業殘疾人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合理核定勞動定額,並在定級、晉升、培訓、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障、生活福利、評獎等方面,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就業的殘疾人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完成本職工作。
第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其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差額不足1人的,按照差額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元)=(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用人單位已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徵收,當年徵收上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於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持《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殘疾人證原件、殘疾人從業人員勞動契約及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等資料,到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辦理年審手續。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收到資料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用人單位上年度是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決定,並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不參加年審的,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確因特殊困難需要緩繳或者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當遞交書面申請和上年度財務報表等資料,經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與地方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代征,並繳入同級國庫。
殘疾人聯合會於每年的6月30日前將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冊及金額,提供給同級財政、地稅部門。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公用經費或者自有資金中列支;企業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地稅部門代征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上解。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扶持殘疾人就業;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於殘疾人就業其他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地稅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徵收、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條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不得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替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徵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追繳。
第二十二條 違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規定的,依照財政、審計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省政府令第106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省級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對《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地方稅務”修改為“稅務”。
2.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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