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法規規〔2024〕419號
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促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令第1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內容全文
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貨物、服務、醫療器械及藥品採購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政府採購除外)。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契約等各階段。
第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應按下列規定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認為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內容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兩日前或者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或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後三日內作出實質性答覆,作出答覆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認為開標活動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或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噹噹場答覆,並製作記錄;
(三)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以書面形式或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後三日內作出實質性答覆,異議事項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招標人不能在三日內作出答覆的,可以適當延期,但不超過七日,且應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作出實質性答覆前,暫停招投標活動。
招標人認為作出答覆時間需要延長的應告知異議人,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答覆異議的,投標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公示期自異議答覆後延續計算。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通信等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一)對工業項目(含能源)、代建單位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其他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發展改革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對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業等交通運輸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交通運輸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四)對防洪、治澇、河道及河口整治、供水、水力發電、灌溉、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設施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水利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種植業、畜牧(獸醫)、漁業(漁港)、農田建設、農業生態以及其他農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農業農村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生態環境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生態環境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七)對醫療器械、試劑採購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專用設備採購、安裝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衛生健康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八)對藥品、醫用耗材、體外診斷試劑採購的投訴,由醫療保障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九)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通信管理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對進口機電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商務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向項目的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並將聯繫電話、傳真和通訊地址等信息通過本部門網站及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檔案。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併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投訴人是利害關係人的,還應當提供與招標項目或招標活動存在利害關係的證明。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八條 投訴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託書連同投訴書一併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有關委託代理許可權和事項。
第九條 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依照有關行政法規提出異議的,異議答覆期間內不計算在內。
第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通過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提出異議或者投訴,不得以通過非法手段或者渠道獲取的證據材料提出異議或者投訴,不得以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為目的惡意提出異議或者投訴。
第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投訴書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在五日內進行補正。投訴人逾期不補正的,因投訴人未留下聯繫方式或提供無效聯繫方式導致無法取得聯繫的,視為無效投訴;
(二)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先對招標人提出異議的,告知投訴人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四)對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於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但投訴材料經補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經補正後的投訴書仍不符合第七條規定,或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五)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但沒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異議或已進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式的;
(六)超過投訴時效的。
投訴人不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適格投訴主體,但提供了招標投標活動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線索和證明材料,參照《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五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於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或者投訴人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或行政處罰。
(三)在投訴調查中發現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應一併進行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
(七)處理機關簽章及日期;
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程式作出處罰決定。被投訴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符合招標投標信用管理規定情形的,記錄為招標投標信用管理不良信息。
第二十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因投訴事項情況複雜、涉及面廣,行政監管部門不能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的,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且應書面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受理機關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並繼續查處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及招標投標違規行為公告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處理結果,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記錄為招標投標信用管理不良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公正或存在違法亂紀行為的,可提出申訴或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發現違紀行為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所在單位處理;發現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處理投訴進行監察。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執法活動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關於印發〈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湘發改法規〔2019〕29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投訴主體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投訴程式方面,《辦法》指出,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決定是否受理。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按照規定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內容作出處理決定。
投訴人若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記錄為招標投標信用管理不良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