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農村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2023年,長沙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長沙市農村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農村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加強公正監管,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最佳化信用體系建設,全面提升行業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湖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農村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湘交農路規〔2021〕13號)《湖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修訂〈湖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湘交基建規〔2022〕17號)等有關法律、規範性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是指長沙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業發展機構、公路項目建設單位依據有關評價標準及方法,對在我市農村公路(含橋樑、安防設施)建設項目(含新建、改(擴)建、大修工程)從業的施工企業進行評價基礎信息採集及信用等級評定、發布、調整、修復等工作的統稱。
第三條 農村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評價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農村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全市農村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按規定組織開展全市農村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二)配合省交通運輸廳建設完善湖南省公路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平台”)農村公路信用評價視窗,滿足市、縣(區)兩級評價需求。
(三)組織對全市農村公路項目參評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發布市級信用評價結果等信息,並將市級評價結果按要求上報省交通運輸廳;監督指導各區縣(市)交通運輸局對農村公路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
第六條 市級行業發展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全市農村公路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對項目的進度管理、社會責任等扣分提出匯總覆核意見,並按職責對年度省、市計畫農村公路項目施工企業的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二)市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站對履約行為中的人員設備到位、分包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扣分提出匯總覆核意見,按職責對市級受監農村公路施工企業的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三)市級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對履約行為中財務管理扣分提出匯總覆核意見,並按職責對市級受監農村公路施工企業的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第七條 區縣(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指導並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招標人)對施工企業開展投標、履約不良行為信用評價,並負責對其他失信行為進行評價,按要求審核、匯總並公示後上報市交通運輸局。
(二)以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單位填報、確認的項目基礎信息為基礎,匯總並審核確認評價年度內農村公路參評項目及標段。
(三)在執行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行業發展機構巡查、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信用扣分後,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納入評價對象的農村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在發布後5日內報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招標人負責本項目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項目(含分包工程)有關信用評價的基礎信息的採集錄入及動態更新。
(二)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認的參評項目及標段,及時填報建設單位管理層面有關參評施工企業的投標、履約不良行為信息,及時確認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行業發展機構的處罰管理記錄。
(三)在項目招標中按規定套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布的最新信用評價結果。
第九條 參評施工企業的主要職責為:
(一)配合項目建設單位或招標人採集、錄入、確認信用評價基礎信息,並對基礎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二)及時接收、查閱項目建設單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行業發展機構推送的本企業具體評價扣分情況,有權依程式提出異議或申訴。
第三章 評價對象及範圍
第十條 評價年度內,市級農村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範圍及對象需滿足條件如下:
(一)省、市級規劃內在建農村公路(含橋樑和安防工程)新建、改擴建和大修工程項目從業企業(含合法分包企業);經省、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的其他在建農村公路的從業企業。
(二)在我市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從業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施工企業:
1.參評標段在全國公路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及省、市、縣平台中已發布為主包或分包在建業績的。
2.參評標段在11月30日前簽訂施工契約,且所屬項目在12月31日前已辦理完施工許可的,且在評價年度內已經實質施工的(不含駐地場站建設、備料等施工準備階段)。
第十一條 除第十條規定的施工企業外,評價年度內,若在我市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有下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施工企業,均納入評價範圍及對象:
(一)不按契約要求組織進場開工,或施工進度嚴重滯後的。
(二)施工中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三)不配合項目建設單位開展交工驗收的,或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不積極履行缺陷處治整改責任的,或不積極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竣工驗收的。
(四)惡意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材料款等被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或因拖欠問題造成群體性事件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被司法機關認定有單位行賄、受賄行為,並構成犯罪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搶險任務的。
(七)被市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行業發展機構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而受到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施工企業,可由建設單位或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正常評價程式上報,但綜合評價不能評為AA級,也可差評後直接上報。
第十二條  評價年度內,在我市其他公路建設中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等嚴重不良行為施工企業,納入市級評價,並上報省交通運輸廳予以懲戒。
第四章 評價內容及標準
第十三條 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內容由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三部分構成。具體見《湖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修訂〈湖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湘交基建規〔2022〕17號)規定的評定標準。
第十四條 投標行為以公路施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施工契約段為評價單元;其他行為以施工企業單次其他信用行為為評價單元。
第十五條 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企業信用評分為100分制,各信用等級對應企業評分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及:X<60分,信用差
第十六條 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採信依據為:
(一)招標人、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檔案,經施工企業有關人員簽認的檢查記錄等。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行業發展機構的檔案(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約談記錄、會議紀要等檔案)和執法文書。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對企業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資料。
其中(一)(二)項按檔案描述的不良行為發生時間納入對應年度信用評價扣分;(三)(四)(五)項按檔案(資料)出具日期納入對應年度信用評價扣分。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行業發展機構在印發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約談記錄、會議紀要時,對失信履約行為應使用評價規則中的規範語言進行描述。
第十八條 評價年度內,在我市公路搶險救災、應急保障、服務鄉村振興等任務中受到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或市交通運輸局表彰的企業;在公路質量安全管理、誠信建設、“平安工地”、“品質工程”等年度考核工作中,在安全生產、質量管理、施工工藝創新上獲得省、市級及以上表彰的企業;獲得與參評項目相關的省級獎項或榮譽表彰稱號的企業,在年度綜合評價得分的基礎上每次獎勵加1分,累計加分最高不超過3分。
第十九條 市級評價中,綜合評定為AA、A級的公路施工企業,其參評標段契約金額累加值須達到一定限額以上。
土建工程契約金額累加值評定標準:AA級(1200萬元)、A級(600萬元)。
交安工程契約金額累加值評定標準:AA級(200萬元)、A級(100萬元)。
合法專業分包的契約金額可累加至該企業,但分包契約金額占總契約比例不應超過50%,超出部分不計入契約金額;其他工程類參照省級評價標準,對應契約總金額取省級標準30%;契約金額不滿足評定AA、A級的公路施工企業,在最終評分等級基礎上降一級。
第二十條 市級評價對AA級、A級評分的公路施工企業數量實行比例控制,各區縣(市)交通運輸局以轄區內參評企業總數為單元控制,具體比例原則如下表:
年度信用評價等級
AA
A
B及以下
備註
比例控制
20%
70%
不限
計算結果逢小數向上取整
未按上述要求上報評價結果的控制單元,市交通運輸局將予以限制上報,各評價單位應在落實“應評盡評、應扣盡扣”的基礎上,依程式重新評價及上報。全市AA比例按20%控制,除獲得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通報表彰或重大貢獻的企業外,原則上不突破比例控制。
第二十一條 在評價年度內,市級評價綜合評定為AA級的公路施工企業須有兩個及以上開工累計完成30%以上契約工程量的主包參評標段,所有參評標段本年度累計完成產值超過總契約工程量20%以上;且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第二十二條 評價年度內,企業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科技創新及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積極作為,成效特別突出,受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通報表彰的企業,在進行本年度信用等級評定時可直接評定為AA級,且不占所在區縣(市)比例指標。
第二十三條 首次參加我市信用評價的公路施工企業,其信用等級原則上最高評定為A級。上一年度被評為C、D級的公路施工企業,本年度評定最高不超過A級。
第二十四條 總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失信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專業分包企業應獨立接受人員履約考勤及監管,並與主包企業一同參與信用評價,但不作為AA級比例控制的計算基數,評分不得高於主包企業在該標段的評分。僅有分包工程的參評單位,評價等級最高不超過A級。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按聯合體協定書等契約檔案約定的施工承包範圍、契約金額獨立參評,均作為AA級比例控制的計算基數。聯合體成員單位任何一家單位存在不良行為的,對聯合體各成員方分別予以同等扣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在公示期內,對施工企業的不良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等行為向市交通運輸局舉報。舉報應採取實名、書面方式,舉報材料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舉報人的單位名稱或姓名。
(三)舉報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舉報人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舉報人為單位的,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公章。
第三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在收到申訴或舉報後,將及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或舉報人。
第三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於每年的3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市級綜合評價工作,並於3月20日前將評價結果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五章 信用評價的程式和方法
第二十六條 市級評價管理依託於省級信用管理平台,建設項目工可經批覆(核准)並確認建設單位後,即可申請開設管理賬號,並及時註冊項目及標段信息,作為本年度市級信用評價基礎數據(具體流程以省級信用平台開發的農村公路信用評價視窗為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及時錄入並動態更新項目信息及標段信息,並將此項工作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督查、項目考評內容進行量化考評。
第二十八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評價周期為1年,對公路施工企業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從業行為進行綜合評價;動態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企業直接進行定級或調降信用等級。
第二十九條 招投標工作結束後,招標人需將投標人的不良投標行為如實記錄在《投標人不良投標行為記錄表》(詳見附屬檔案2)上,該表在評標結果報送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時一併上報。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對施工企業的履約行為評價3次,具體為第一、二季度評價(Ⅰ次評價)、第三季度評價(Ⅱ次評價)、第四季度評價(Ⅲ次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及時告知被評價對象。
對評價年度內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完成相應季度的履約行為評價,無異常情況的後續季度可不再開展履約行為評價。
第三十一條 市級評價中,涉及基礎信息錄入(含項目基本信息及相關佐證材料、進度信息、檢查處罰扣分信息等)弄虛作假、不按規定填報、提交相關數據及資料,違背行業管理規定的施工企業,一律嚴格按相關評價標準予以扣分;屬區縣(輸主管部門責任的,除視情況核減該地區AA控制比例外,還將予以通報,並抄送屬地政府。
第三十二條 市級評價中,項目建設單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行業發展機構按職責分工開展履約行為評價工作,具體如下:
(一)建設單位應在本次評價期結束後的5日內完成該次評價,按要求將評價資料報送至區縣(市)交通運輸局,各區縣(市)交通運輸局應在本次評價期結束後的15日內完成評價資料匯總和審核確認工作,將評價資料報送至市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站匯總,同時在省信用管理平台予以確認。
(二)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在本次評價期結束後的25日內組織完成省市規劃內農村公路參評項目實施進度、社會責任等信用評價匯總和審核工作,將評價資料報送至市交通運輸局。
(三)市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站應在本次評價期結束後的25日內組織完成該次信用評價匯總和覆核確認工作,將評價資料報送至市交通運輸局。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行業發展機構按職責分工對施工單位的其他行為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及時告知被評價對象,各單位或部門可出台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評價資料的採集錄入及報送全面、及時、準確。
第三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根據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其他行為的評價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評價,按部評價規則《計算方法》計算各參評施工企業綜合得分並確定其信用等級,其中履約行為先按施工企業單次評價得分乘以權重係數(單次參評的權重係數為1;兩次參評的權重係數:前次評價0.4、後次評價0.6;全年三次參評的權重係數:第Ⅰ次0.3、第Ⅱ次0.3、第Ⅲ次0.4)計算年度履約得分,以年度履約得分進入綜合評價計算。各項目建設單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行業發展機構應根據分次評價的周期依法依規開展監管活動,確保全年履約行為評價的均衡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市)交通運輸局應強化信用評價過程監管,將每次評價、年度評價基礎信息及得分情況在門戶網上公示3日,並及時處理相關申訴及投訴。各區縣(市)交通運輸局應統籌開展第Ⅲ次評價與最終年度評價匯總工作,嚴格按要求進行AA級的比例管控,在向市交通運輸局上報施工企業最終評價結果時,應同步提交公示資料、申訴及投訴處理情況匯總表。市交通運輸局原則上不再受理涉及區縣(市)上報的最終評價結果的申訴。
市交通運輸局將在局入口網站對年度評價結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接受參評企業就本次公示內容的申訴(除本條規定不再受理的情形外)。
第三十六條 參評企業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示的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通過省平台提交《長沙市農村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申訴書》(詳見附屬檔案3),申訴書應附詳細的原始證明材料,申訴人對原始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在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對在單次評價過程中已受理並作出處理結論的事項,原則上不予再次受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在公示期內,對施工企業的不良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等行為向市交通運輸局舉報。舉報應採取實名、書面方式,舉報材料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舉報人的單位名稱或姓名。
(三)舉報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舉報人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舉報人為單位的,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公章。
第三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在收到申訴或舉報後,將及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或舉報人。
第三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於每年的3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市級綜合評價工作,並於3月20日前將評價結果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六章 信用等級的適用與獎懲
第四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的信用評價等級結果在全市農村公路工程建設市場適用,有效期為1年。下一年度在我市無信用評價結果的企業,其信用評價等級套用延續1年(其中上一年度評為AA級的企業,按A級延續1年;上一年度評為其他等級的企業,按相同等級延續1年,凡通過延續獲得信用等級的企業,其信用等級僅在正常參加投標活動中適用),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最近一年的信用評分不予計分。
第四十一條 在我市農村公路建設工程招投標中,無我市信用評價等級,可適用於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信用等級,對既無本市也無我省從業企業信用等級的企業,按全國等級套用(其中AA等級的企業按A級套用,其他等級同等套用);無我省、市及全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等級的企業,信用分不予計分。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每一年度最低等級方的等級套用。參與專業分包的施工單位近一年信用等級不應低於B級。
第四十二條 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其信用等級按如下原則適用:
(一)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
(二)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評價等級。
(三)企業合併的,若同為公路施工企業,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的確定合併後企業的信用等級;若公路施工企業與其他非公路施工企業合併,按照該公路施工企業的信用等級確定合併後企業的信用等級。
(四)企業轉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級相應轉入轉制、改名後的企業。
(五)企業如被註銷、破產的,取消其信用等級。
(六)企業資產被凍結或營業執照年檢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級暫不予確定。
第四十三條 長沙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的企業信用等級在我市農村公路工程招標投標中套用如下:
(一)單年評為AA級的施工企業,在等級適用期內的每次投標中給予增加1個標段的投標機會,履約保證金可按契約約定金額的80%計收。
(二)單年評為A級的企業,在等級適用期內每次投標中,履約保證金可按契約約定金額的90%計收。
(三)單年評為B級的企業, 在等級適用期內按不獎不罰對待。
(四)單年評為C級的企業,在等級適用期內對資格審查或中標契約段有數量限制的招標項目,減少1個契約段中標的機會(項目招標僅1個標段的除外)。
(五)單年評為D級、連續三年評為C級的企業,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在湖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予以公布,且在信用等級適用期內參與我市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投標時,不予通過資格審查。
(六)在評標中所占分值權重嚴格按《湖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號)第一條第(九)項規定予以執行。
第七章 信用等級動態調整
第四十四條 市級評價中,在評價等級結果適用期內,企業出現部、省評價標準所列的嚴重不良行為或受到省級及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時,相關項目建設單位、各區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情況及時上報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局核查後將對該企業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調整,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並自執行之日起15日內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四十五條 被行政處罰的企業,調整為D級的時間不低於行政處罰期限,不受評價周期限制。處罰期滿後,可適用該企業在我市最新年度評定的信用等級(動態調整為D級的相關事由不再納入相應年度的定期評價中重複扣分);調整前該企業在我市無信用等級或處罰期滿後在我市無最新年度評定的信用等級,按省交通運輸廳及我市有關信用等級套用的政策予以執行。
第四十六條 評價年度內,因施工企業的主要責任,在建項目發生一起及以上較大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在我市農村公路招投標過程中,對該企業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級即時調降一級套用,適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級發布之日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長沙市農村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長交路〔2022〕18號)同時廢止;本細則解釋及修改權歸長沙市交通運輸局所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