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湖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是湖北省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湖北省
湖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和《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交通運輸廳及其委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檔案等,按照評定標準對具有公路設計資質的企業在湖北公路建設市場中的從業行為所進行的評價。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參與國家和省批覆初步設計的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項目設計的乙級及以上資質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評定的時間範圍為從提交初步設計審查檔案起至項目交工驗收止。
第四條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條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一)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1.制訂、修訂全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及信用行為評定標準,督促指導全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2.組織對公路乙級及以上資質設計企業進行信用評價;
3.發布信用評價結果等信息。
4.按交通運輸部和省的有關要求完成信用評價的其他工作。
(二)省公路局在職責分工範圍內負責全省普通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1.督促指導相關部門、機構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2.負責對普通公路設計審查審批階段的信用檔案的管理;
3.對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初評結果進行匯總審核,將審核結果報省交通運輸廳;
4.按省交通運輸廳要求完成信用評價的其他工作。
(三)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路建設項目從業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1.督促指導轄區內公路項目建設單位對設計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加強信用動態管理;
2.對本轄區內公路建設項目從業設計企業進行初評,將初評結果報省公路局;
3.負責審核轄區內建設單位填報的所有信用評價數據,對轄區內建設項目設計企業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4.按省交通運輸廳和省公路局要求完成信用評價的其他工作。
(四)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本項目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主要職責為:
1.按照部省有關要求,制訂設計企業信用動態管理制度,建立公路設計企業的從業信用檔案,負責對設計企業進行日常信用動態管理;
2.負責填報設計企業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其他行為信用評價數據,對設計企業進行信用初評;
3.按要求將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數據報送有關部門審核,普通公路項目初評結果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項目初評結果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二章信用評價內容、方法和程式
第六條信用評價應以下列書面文字材料作為評價依據:
(一)市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質量監督、造價管理、設計管理等機構評審、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
(二)招標人、建設單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檔案;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信用行為的有關資料。
第七條評價內容由公路設計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具體見《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屬檔案1)。
第八條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為100分,投標行為以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勘察設計契約段為評價單元,實行累計扣分制。其中投標行為評價得分的權重係數為0.2,履約行為評價得分的權重係數為0.8。設計企業的綜合評價得分為該企業的多個評價單元得分的加權平均值。投標活動中沒有發現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不予評價。企業發生附屬檔案1中所列其他行為的,相應扣分直接在綜合評價得分中扣除;涉及到其他行為加分項的,由設計企業直接向省交通運輸廳或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具體的評分計算方法見《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屬檔案2)。
第九條公路設計企業投標行為由項目法人(招標人)進行評價,履約行為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進行評價,其他行為由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評價。項目法人(招標人、建設單位)以及監管機構等對評價簽認負責。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僅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公路設計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評價,經簽認後記入信用管理台帳,寫入評標報告向主管部門備案。被投訴舉報並經查實投標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的,應追溯進行投標行為評價。
(二)履約行為評價。契約有效期內,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參與項目勘察設計的公路設計企業的履約行為實時記入信用管理台賬進行評價。附屬檔案1中GLSJ2-4-4採用扣分制,GLSJ2-4-5採用評分制,由設計審查單位組織評審專家及相關單位進行評分,該項評分要求見附屬檔案1。其中,評價年度內同一個項目存在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多次審查的,取其算術平均值。GLSJ2-4-5的評分作為項目設計的基礎評分,在同一個項目的多個評價年度內沿用。
(三)其他行為評價。高速公路項目的其他行為評價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普通公路項目的其他行為評價由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和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附屬檔案1中其他行為加分項,由設計企業直接向省交通運輸廳(或省公路局)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
第十條設計聯合體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有不良行為的,評價人應按相應標準對聯合體各組成企業分別予以扣分,並記入信用管理台帳,確定信用等級。
第十一條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動態評價與定期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一)對公路設計企業存在直接定為D級信用等級的嚴重失信行為實行動態管理。
招標人、建設單位及項目監管機構發現公路設計企業存在直接定為D級信用等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應及時報省交通運輸廳。被省交通運輸廳動態評價為D級的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在湖北的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
(二)定期評價一般每年開展一次,對公路設計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周期性評價。
1.高速公路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單位)[x1]對公路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並將履約行為評價得分L、投標行為得分T(如有)及相關依據材料報送省交通運輸廳;普通公路項目,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對公路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並將履約行為評價得分L、投標行為得分T(如有)、其他行為扣分Q(如有)及相關依據材料報送省公路局。
2.省公路局對全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初評結果匯總和審核,並按規定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3.省交通運輸廳對全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等級綜合評定,並在廳網站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發布湖北公路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並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在綜合評價得分公示期內,對設計企業的失信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等向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舉報應採取實名、書面方式,舉報材料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舉報人的單位名稱或姓名;
(三)舉報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舉報人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舉報人為單位的,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法人單位公章。
第三章信用評價等級及套用
第十三條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信用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差。
第十四條公路設計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高於原評價等級。企業合併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併後企業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下一年度企業在湖北省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在湖北省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湖北省確定,但不高於其在湖北省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十六條上年度未列入交通運輸部和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設計企業信用等級名單的設計企業,在湖北省交通建設市場參與投標時,信用等級按B級對待。上年度已同時列入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和交通運輸部信用等級名單的設計企業,在湖北省交通建設市場參與投標時,信用等級以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為準。上年度未列入湖北省交通運輸廳信用等級名單,但已列入交通運輸部信用等級名單的設計企業,在湖北省交通建設市場參與投標時,信用等級按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認定。設計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成員中最低信用等級方認定。
第十七條建立激勵和懲罰機制,對評為AA級或連續3年評為A級的守法誠信企業給予宣傳表彰,在招投標、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和獎勵;對評為C級或D級的企業給予重點監管,在招投標、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方面給予一定的限制和懲罰。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公路局應建立公路設計企業信用管理台帳,及時、客觀、公正地對企業不良信用評價予以記錄,必要時應將信用記錄及時告知有關從業企業或在網站公示。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實事求是,及時、客觀、公正的按照評定標準評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隨意扣分或規避扣分。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日常督查工作對建設單位的信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企業的從業行為進行抽查,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應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其它公路項目的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