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雲南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是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全文,

發布

2023年10月7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雲南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全文

雲南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統一方法和標準,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規則》、《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檔案等,按照評定標準對符合評價範圍的公路設計企業在本省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的評價;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檔案等,按照評定標準對符合評價範圍的公路施工企業在本省公路建設市場參與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橋樑、隧道、交安、機電、房建、綠化等從業行為的評價。
第三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組織開展信用評價相關工作;
(三)負責本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審定和發布。
第六條 各縣(市、區)、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對所屬建設單位提供的信用評價信息進行評價、審核、匯總,並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對負責監管的公路建設項目施工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直接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七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動態評價、定期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動態評價:評價單位按照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從業單位在評價周期內隨機開展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以及對從業單位發生應直接定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適時進行信用評價的動態監管。被動態評價為D級的設計和施工企業,自認定之日起1年內,在本省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若受到行政處罰的,D級期不低於行政處罰期限)。D級期滿後,由從業單位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覆核評價:在D級期間,從業單位在雲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未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的,D級期滿後1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C級;從業單位在雲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未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但1年內發生了2起及以上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D級期滿後的2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D級;從業單位在雲南省公路在建項目中有新出現被直接定為D級的,D級期滿後的3年內信用評價等級定為D級。C級1年期滿或D級2年、3年期滿以後,按交通運輸部當年度最新發布的評價等級確定;若當年度無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評價等級,則定為B級。
定期評價:對於二級及二級以上的公路建設項目,按季度進行定期評價,年終匯總得出年度評價結果;對於二級以下的公路建設項目,按年度定期評價,得出年度評價結果。
1.對於二級及二級以上的公路建設項目,每個季度對上一季度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並在“信用交通·雲南”網站上公示公告信用評價季度基本得分Jm(m=1,2,3,4分別代表第一至第四季度;Jm的計算方法,設計企業見附屬檔案3《雲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施工企業見附屬檔案4《雲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中“省級綜合評價”部分),每年公示公告年度評價最終得分X和評價等級,上報交通運輸部。X=(J/i)-H(J為企業在該年度信用評價季度基本得分Jm的總和,H為企業在該年度每次應從總分中扣除的分數之和;i為企業在該年度參與評價的季度數,i=1,2,...n≤4)。
2.對於二級以下的公路建設項目,每年開展一次信用評價,對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並在“信用交通·雲南”網站上公示公告年度評價最終得分X和評價等級,上報交通運輸部。(X的計算方法,設計企業見附屬檔案3《雲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施工企業見附屬檔案4《雲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中“省級綜合評價”部分)。
3.若企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時承接了二級及二級以上和二級以下公路建設項目,則二級以下項目在某契約段的信用評價得分Tk(k為二級以下項目參與評價的履約數)併入二級及二級以上項目的第四季度參與評價契約段的信用評價得分後(設計企業見附屬檔案3《雲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施工企業見附屬檔案4《雲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中“省級綜合評價”部分)計算出企業第四季度的季度基本得分J4,企業年度評價最終得分X=(J/i)- H(J為企業在該年度信用評價季度基本得分Jm的總和,H為企業在該年度每次應從總分中扣除的分數之和;i為企業在該年度參與評價的季度數,i=1,2,...n≤4)。
第八條 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各建設單位通過雲南省公路水路建設與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https://jtxy.ynjtt.com:42443/crmWeb/#/login)於每年的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次年的1月31日前分別完成本省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季度評價工作,確定其得分,並將結果報省交通運輸廳;於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省二級以下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年度信用評價工作,確定其得分,並將結果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上報的評價資料及時完成本省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綜合評定工作並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發布結果公告。
第九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評價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第十條 評價內容由公路設計、施工企業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具體見《雲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屬檔案1)、《雲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屬檔案2)。
投標行為以公路設計、施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設計、施工契約段為評價單元。
第十一條 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若有其他行為扣分項的,從企業信用評價總得分中扣除。具體的評分計算見《雲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屬檔案3)、《雲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屬檔案4)。
第十二條 省級相關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含廳組織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等單位開展的計入飛行檢查的省級檢查)、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公路在建項目飛行檢查結果納入信用評價,信用評價除按第十條、第十一條執行,並採取預警和整改反饋相結合的方式,按以下規則執行:
(一)省級相關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個季度開展飛行檢查,各單位每個季度檢查結果分別作為一個單次飛行檢查計算,飛行檢查發現問題納入施工、設計單位信用評價管理。
(二)企業信用評價季度基本得分Jm,按下列情形進行預警和整改反饋:
1.75≤Jm<85分。評價周期內發生1次時,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被評價企業發預警提示函;發生2次時,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約談被評價企業負責人;發生3次起,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次對被評價企業進行通報,並在企業年度評價總分中按規定分次扣分。
2.60≤Jm<75分。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被評價企業進行通報,並在企業年度評價總分中按規定扣分,同一年被累計通報兩次的企業,其年終評價等級最高不得高於A級。
3.Jm<60分。評價周期內發生1次的,其年終評價等級最高不得高於A級;發生2次的,其年終評價等級最高不得高於B級;發生3次的,其年終評價等級最高不得高於C級。
4.評價單位飛行檢查單個契約段得分<75分的被評價企業,由負責項目監管的省、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約談預警,將約談情況反饋至該企業上級單位(如有),由上級單位督促企業整改,加強管理。連續2次約談後,由負責項目監管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對被評價企業進行通報,並在企業年度評價總分中按規定分次扣分;連續3次約談後,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被評價企業進行通報,並在企業年度評價總分中按規定分次扣分。
第十三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投標行為由招標人負責評價,履約行為由建設單位、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相關單位根據項目日常管理進行評價,其他行為佐證材料由各縣(市、區)及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上傳至評價系統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研判後從總分中扣除。各評價人對自己評價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依據為:
(一)省級相關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的督查、檢查結果或通報、決定;
(二)招標人、建設單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檔案;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和巡視巡察認定的事項;
(五)其他可以認定為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
上述評價依據以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檔案(資料)日期為準,而不以不良行為發生的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程式為: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僅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公路設計、施工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評價,在報備評標報告時同時報送不良投標行為記錄。聯合體有不良投標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二)履約行為評價。根據項目日常管理情況,建設單位對參與項目建設的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當年度的履約行為實時記錄並進行評價後,由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審核並根據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評價後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匯總計算。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交工驗收時完成有關公路設計、施工企業本年度的履約行為評價。
項目缺陷責任期內有不良履約行為的,按相應標準扣分,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直接定為D級。
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三)其他行為評價。負責項目監管的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對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其他行為進行確認後將佐證材料通過雲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後在企業信用評價總分中進行扣分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直接扣分;
(四)信用評價信息報送。招標人、建設單位將信用評價信息按管理職責分別報送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其中,招投標行為評價應在每次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後報送。
第十六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公示期結束後無正當理由將不再受理相關申訴事項。
第十七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評價等級。企業合併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併後的企業評價等級。
第十八條 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按以下原則套用:
(一)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每年公布1次,使用者優先套用本省最新發布的評價結果;若無本省最新發布的評價結果,則套用最新發布的全國綜合評價結果;若均無評價結果,則按上述順序套用上一年度評價結果;否則,按初次進入本省公路建設市場套用其評價結果,但不得高於在本省的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級;
(二)具有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初次進入本省時,若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查詢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可按A級信用等級套用。若查詢後有不良行為記錄,則視其嚴重程度按B級及以下信用等級套用;
(三)其他設計和施工企業(具有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除外)初次進入本省時,其等級可參照從業單位註冊地最新發布的省級綜合評價結果確定,但最高不能超過A級;若從業單位註冊地最新發布的省級綜合評價中沒有評價結果的企業,按A級信用等級套用;
(四)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成員中最低等級方認定。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路建設項目招標人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台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定市場壁壘。
第二十條 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執法局、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實施單位、省普通國道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工作機制和監督舉報制度,結合督查工作定期對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的從業行為進行抽查,當招標人或建設單位對設計和施工企業的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或建設單位重新評價或直接予以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公路設計和施工企業的不良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附屬檔案:1.雲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
2.雲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
3.雲南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
4.雲南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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