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雲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是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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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2023年10月7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雲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全文

雲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公路工程監理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增強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誠信意識,推動誠信體系的建設,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雲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檔案等,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從業承諾履行狀況的評定。
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在公路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的行為,監理企業在資質許可、資質延續、資質變更、投標活動以及履行監理契約等過程中的行為,監理工程師在崗位登記、業績填報、履行契約等過程中的行為,屬於從業承諾履行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監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甲、乙級及專項監理資質證書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交通運輸部核准的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
第四條 本細則第二條中的公路工程項目,是指列入質監機構監督範圍、監理契約額50萬元(含)以上,契約工期大於等於3個月的二級(含)以上的公路工程項目。
第五條 不屬於第四條規定的工程項目範圍,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信用評價範圍:
(一)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質量監督機構受理的舉報事件中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
(二)在重大質量事故中涉及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
(三)在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涉及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
(四)從業過程中有本細則附屬檔案1中“直接定為D級”行為的監理企業。
第六條 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本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採取“預警+整改反饋”的動態管理方式。
(一)“動態評價”是指信用評價單位按照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監理企業及監理工程師每季度開展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以及對監理企業發生應直接定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適時進行信用評價的動態監管;
(二)“定期評價”是指信用評價單位按照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納入信用評價範圍內的監理企業及監理工程師開展年終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
(三)“預警”是指信用評價單位在季度評價中,對出現《雲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雲交基建〔2017〕85號)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項的監理企業,通過提醒、函告的方式進行警示的監管行為。
(四)“整改反饋”是指按照“誰檢查、誰督促整改及反饋、誰閉環”的管理方式,由評價單位對監理信用評價檢查抽查過程中發現問題進行監督整改和閉環確認的監管行為。
第八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評價人簽認負責制度和評價結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九條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信用評價採信的基礎資料: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檔案(含督查、檢查、通報檔案)和執法文書;
(二)質量監督機構發出的監督意見通知書、停工通知書、質量安全問題整改通知單;
(三)工程其他監管部門稽查、督查(察)、檢查等活動中形成的檢查檔案;
(四)舉報投訴調查處理的相關檔案和專家鑑定意見;
(五)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認定相關檔案;
(六)項目建設單位有關現場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履約、質量和安全問題的處理意見;
(七)總監辦、項目監理部、駐地辦有關質量安全問題的處理意見;
(八)項目建設單位向質監機構提供的項目監理人員履約情況(包括契約規定監理人員、實際到位人員及人員變更情況等內容)。
第十條 各級信用評價單位應對收集的基礎資料進行分析、確認,對有疑問或證據不充足的資料應查證後作為評價依據。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周期為3年,從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本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本省從業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完善雲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完善雲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
(三)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級相關單位對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的工作要求;
(四)組織完成本省從業的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省級綜合信用評價工作;
(五)發布本省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主要業績的動態審核;
(二)負責轄區內公路建設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三)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方式對轄區內納入信用評價的公路建設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開展信用評價,檢查項目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情況,將信用檢查發現的失信行為扣分記錄及採信依據按要求報送雲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工程質量監督支隊(以下簡稱質監支隊);
(四)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質監支隊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省監理信用評價的具體工作;
(二)受省交通運輸廳委託對省管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主要業績進行動態審核;
(三)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方式對省管公路建設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開展信用評價;
(四)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省公路工程監理企業獎懲記錄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第十六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設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信用信息、獎懲記錄填報;
(二)每個季度結合日常項目管理,開展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初評工作,並將初評信用評價信息報送建設項目所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監機構。
第三章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行信用綜合評分制。監理企業信用評分的基準分為100分,以每個單獨簽訂契約的公路工程監理契約段為一評價單元進行扣分,具體扣分標準按照附屬檔案1執行。對有多個監理契約段的企業,按照監理契約額進行加權,計算其綜合評分。
聯合體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的失信行為,對聯合體各方均按照扣分標準進行扣分或確定信用等級。契約額不進行拆分。
第十八條 動態評價內容及要求: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本省公路建設項目的信用評價督查檢查工作,由省級信用評價單位按照每季度抽檢、全年全覆蓋的頻率,對本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和省管國省道改造項目開展監理信用評價及督查檢查工作;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轄區內的建設項目信用評價抽檢工作,由各州(市)信用評價單位按照每季度全覆蓋的頻率,對轄區內納入信用評價的公路建設項目開展監理信用評價;
(二)各級信用評價單位應對所負責評價的監理企業及監理工程師實現評價周期內檢查評價全覆蓋,並在檢查通報檔案正式印發後,形成扣分記錄。各級信用評價單位須每季度末月20日前,匯總填報當季度的檢查通報情況及扣分記錄;
(三)鼓勵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好的項目,可視情況減少巡查頻次;對信用較好的項目,正常開展巡察工作;對信用一般和信用較差的項目,加大巡查檢查頻率,現場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移交處罰;對信用差的項目,責令停工整改,依法依規處理,並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九條 採取“預警+整改反饋”的監管方式,強化問題整改。各級信用評價單位應對公路建設項目監理企業信用情況加強跟蹤,嚴格落實《雲南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要求,採取“預警+整改反饋”方式督促監理企業加強問題整改,促進信用評價結果服務於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提升行業誠信水平。
(一)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可對季度或日常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普遍性的失信行為通過實施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的方式落實“整改反饋”的監管要求;
(二)在季度或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監理企業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可整改的九類失信行為(詳見附屬檔案1備註欄中帶★標註的失信行為),監理企業糾正了失信行為,提交了真實有效的整改及信用承諾材料,明確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可向信用評價單位提出申請,經原檢查單位複查認定為整改到位的、並出具書面認定報告後,對失信行為不扣分;
(三)對監理企業在省級相關單位組織的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失信行為,以及出現除上款中的九類失信行為外的其他失信行為,不予信用修復;
(四)對出現兩次以上,且整改均不到位的失信行為,實施省內通報,並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對監理企業扣15分/次;
(五)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在信用檢查中,對出現累計扣分超過30分的監理企業,應及時將預警信息反饋監理企業,督促其加強項目管理;對出現累計扣分超過40分的監理企業,應及時約談監理企業,督促監理企業對派駐機構加強管理;
(六)對出現信用評價扣分的監理企業,應按照“誰檢查、誰督促整改及反饋、誰閉環”的原則,由檢查單位及時督促監理企業進行問題整改。整改完成後,監理企業應將整改情況反饋檢查單位,檢查單位適時安排複查直至整改合格,實現“閉合”管理。
第二十條 定期評價內容及方法:
(一)項目建設單位對監理企業的初評評分按附屬檔案3中的公式(四)計算。
監理企業在從業省份及全國範圍內的信用綜合評分按附屬檔案3中的公式(一)、(二)分別計算;
(二)對於評價當年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除按照本細則規定對監理企業當年的從業承諾履行狀況進行評價外,還應對監理企業在該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從業承諾履行狀況進行總體評價。
監理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信用總體評價的評分按附屬檔案3中的公式(三)計算。
第二十一條 定期評價程式:
(一)監理企業負責組織項目現場監理機構於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項目監理情況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信用評價申報,並將項目現場監理機構和扣分監理工程師的相關信用自評信息錄入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資料庫。項目建設單位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初評結果、扣分依據等相關資料報項目質監機構,同時將初評結果抄送相關監理企業。監理企業如有異議可於收到初評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質監機構申訴。項目質監機構根據現場檢查評價情況、申訴調查結論等對項目建設單位的初評結果進行核實,將核實後的初評結果報質監支隊。
質監支隊根據項目質監機構核實後的初評結果,並結合收集的其他資料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分後,將評價結論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將審定後的評價結果委託質監支隊錄入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資料庫,並同時將書面檔案報交通運輸部;
(三)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門在匯總各省評分的基礎上,結合掌握的相關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情況,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二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分為AA、A、B、C、D五個等級。評分對應的信用等級分別為: 
AA級:95分<評分≤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評分≤95分,信用較好;
B級:70分<評分≤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評分≤70分,信用較差;
D級:評分<60分,信用差。
第二十三條 監理企業年度信用評價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監理企業首次參與監理信用評價的,當年全國信用評價等級最高為A級;
(二)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的監理企業實行動態評價,自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之日起,企業在該省和全國範圍內當年的信用等級定為D級,且定為D級的時間為一年;
(三)監理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任一年在該工程項目上發生“直接定為D級”行為之一的,其在該項目上的總體信用評價等級最高為B級;
(四)監理企業有本細則附屬檔案1中第35項行為的,在任一年內每發生一次,其在全國當年的信用等級降低一級,直至降到D級。
第四章 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
第二十四條 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實行累計扣分制,具體扣分標準按照附屬檔案2執行。
第二十五條 評價周期內,對監理工程師失信行為扣分進行累加。
第二十六條 對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於等於12分、但小於24分的監理工程師,在其資料庫資料中標註“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較差”。
對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於等於24分的監理工程師,在其資料庫資料中標註“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差”。
第五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評價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應少於10個工作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最終確定的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內,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較差”和“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差”監理工程師的扣分情況,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累計扣分大於等於24分的監理工程師列入“信用不良的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監理企業資質延續按照交通運輸部監理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一)有兩期全國評價結果的企業,甲級資質延續時間信用評價結果最近兩期中出現一期C級及C級以下或者出現兩期B級及B級以下的、乙級資質延續時間信用評價結果最近兩期出現C級及C級以下的,資質延續不予通過;
(二)只有一期全國評價結果的企業,資質延續時信用評價結果出現C級及C級以下的,資質延續不予通過。
第三十一條 質監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信用評價工作,及時完成相關信用信息的數據錄入、整理、資料歸檔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門負責信用評價資料庫的管理和維護。質監支隊負責本省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資料的管理。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紙質資料及信用評(扣)分、信用等級等的電子數據資料保存期限應不少於5年。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資料應不少於6年。
第三十三條 監理企業或監理工程師對信用評價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限內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如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
附屬檔案:1.雲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雲南省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標準
3.雲南省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相關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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