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雲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是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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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雲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全文

雲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增強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誠信意識,促進試驗檢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誠信守法的檢測市場環境,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雲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持有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師或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工程師或試驗檢測員)資格證書的試驗檢測從業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和取得公路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證書並承擔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及監測業務的試驗檢測機構的從業承諾履行狀況等誠信行為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採取“預警+整改反饋”的動態管理方式。
(一)“動態評價”是指信用評價單位按照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試驗檢測從業單位及檢測人員每季度開展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以及對試驗檢測從業單位發生應直接定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適時進行信用評價的動態監管;
(二)“定期評價”是指信用評價單位按照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規定對納入信用評價範圍內的試驗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開展年終的信用評價監管行為;
(三)“預警”是指信用評價單位在季度評價中,對出現《雲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雲交基建〔2017〕85號)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項的試驗檢測從業單位,通過提醒、函告的方式進行警示的監管行為;
(四)“整改反饋”是指按照“誰檢查、誰督促整改及反饋、誰閉環”的管理方式,由評價單位對試驗檢測信用評價檢查抽查過程中發現問題進行監督整改和閉環確認的監管行為。
第五條 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評價的時間段從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結果定期公示、公布。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從事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業務的持有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員)資格證書的檢測人員和乙級、丙級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的管理。主要職責:
(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完善雲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完善雲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
(三)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級相關單位對本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的工作要求;
(四)組織完成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省級綜合信用評價工作;
(五)發布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八條 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監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主要業績的動態審核;
(二)負責轄區內公路建設項目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三)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方式對轄區內納入信用評價的公路建設項目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開展信用評價,檢查項目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情況,將信用檢查發現的失信行為扣分記錄及採信依據按要求報送雲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工程質量監督支隊(以下簡稱質監支隊);
(四)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質監支隊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的具體工作;
(二)受省交通運輸廳委託對省管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主要業績進行動態審核;
(三)按照“動態評價+定期評價”方式對省管公路建設項目現場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信用評價;
(四)協助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省公路建設項目試驗檢測從業單位獎懲記錄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匯總。
第十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設項目現場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信用信息、獎懲記錄填報;
(二)每個季度結合日常項目管理,開展試驗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初評工作,並將初評信息報送建設項目所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監機構。
第三章 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實行綜合評分制。試驗檢測機構設立的公路工程工地試驗室(以下簡稱工地試驗室)及單獨簽訂契約承擔的公路工程試驗、檢測及監測等現場試驗檢測項目(以下簡稱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評價,是信用評價的組成部分。
評價標準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第十二條 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評價基準分為100分。試驗檢測機構的綜合得分按附屬檔案4的公式計算。
第十三條 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分為AA、A、B、C、D五個等級,評分對應的信用等級分別為:
AA級:信用評分≥95分,信用好;
A級:85≤信用評分<95分,信用較好;
B級:70≤信用評分<85分,信用一般; 
C級:60≤信用評分<70分,信用較差; 
D級:信用評分<60分,信用差。
第十四條 動態評價內容及要求: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本省公路建設項目的信用評價督查檢查工作,由省級信用評價單位按照每季度抽檢、全年全覆蓋的頻率,對本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和省管國省道改造項目開展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及督查檢查工作;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轄區內的建設項目信用評價抽檢工作,由各州(市)信用評價單位按照每季度全覆蓋的頻率,對轄區內納入信用評價的公路建設項目開展試驗檢測信用評價;
(二)各級信用評價單位應對所負責評價的工地試驗室、現場檢測項目以及檢測人員實現評價周期內檢查評價全覆蓋,並在檢查通報檔案正式印發後,形成扣分記錄。各級信用評價單位須每季度末月20日前,匯總填報當季度的檢查通報情況及扣分記錄;
(三)鼓勵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好的項目,可視情況減少巡查頻次;對信用較好的項目,正常開展巡察工作;對信用一般和信用較差的項目,加大巡查檢查頻率,現場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移交處罰;對信用差的項目,責令停工整改,依法依規處理,並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五條 採取“預警+整改反饋”的監管方式,強化問題整改。各級信用評價單位應對公路建設項目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情況加強跟蹤,嚴格落實《雲南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要求,採取“預警+整改反饋”方式督促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加強問題整改,促進信用評價結果服務於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提升行業誠信水平。
(一)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
定,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可對季度或日常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普遍性的失信行為,通過實施失信行為信用修復的方式落實“整改反饋”的監管要求;
(二)在季度或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工地試驗室和現場檢測項目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可整改的七類失信行為(詳見附屬檔案2備註欄中帶★標註的失信行為),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糾正了失信行為,提交了真實有效的整改及信用承諾材料,明確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可向信用評價單位提出申請,經原檢查單位複查認定為整改到位的、並出具書面認定報告後,失信行為可不扣分;
(三)對試驗檢測機構在省級相關單位組織的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失信行為,以及出現除上款中的七類失信行為外的其他失信行為,不予信用修復;
(四)對出現2次以上,且整改均不到位的失信行為,實施省內通報,並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對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扣20分/次;
(五)各級信用評價單位在信用檢查中,對出現累計扣分超過30分的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應及時將預警信息反饋母體機構,督促其加強項目管理;對出現累計扣分超過40分的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應及時約談其母體機構,督促母體機構對派駐機構加強管理;
(六)對出現信用評價扣分的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應按照“誰檢查、誰督促整改及反饋、誰閉環”的原則,由檢查單位及時督促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進行問題整改。整改完成後,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應將整改情況反饋檢查單位,檢查單位適時安排複查直至整改合格,實現“閉合”管理。
第十六條 定期評價內容和程式:
(一)試驗檢測機構應於次年1月中旬完成信用評價自評,並將自評表(附屬檔案5)報質監支隊;
(二)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未完工的應於當年12月底前、已完工的應於項目完工時完成信用評價自評,並將自評表(附屬檔案6)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管理過程中所掌握的情況提出評價意見,於次年1月中旬將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評價意見及扣分依據材料以及發現的母體試驗檢測機構的失信行為以檔案形式報項目質監機構,建設單位應對評價意見的客觀性負責;項目質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評價意見結合日常監督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於次年1月底報質監支隊;
(三)質監支隊對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結果進行覆核評價。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授權或母體試驗檢測機構為外省區註冊的,信用評價結果於2月上旬前轉送其註冊地省級交通質監機構。
質監支隊對在本省註冊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進行綜合評分。屬交通運輸部發布範圍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於3月中旬前報送交通運輸部。屬本省發布範圍的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後於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屬交通運輸部發布範圍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由交通運輸部在匯總各省信用評價結果的基礎上,結合掌握的相關信用信息進行覆核評價,於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網站等交通運輸部門指定的渠道向社會統一公示、公布。
第十七條 各級質監機構用於覆核評價的不良信用信息採集要覆蓋到評價標準的所有項。評價依據包括:
(一)檢測機構自評情況;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監機構開展的事中事後監管活動中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管理中發現的失信行為;
(三)投訴舉報查實的違規行為;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監機構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違規行為;
(五)等級評定、換證覆核中發現的違規行為;
(六)檢測機構及其設立的工地試驗室在各級質監機構、行業組織開展的比對試驗活動中出現的違規行為;
(七)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中發布的有關行政處罰行為。
第四章 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
第十八條 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實行隨機檢查累計扣分制,評價標準見《雲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標準》(附屬檔案3),評價表見《雲南省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表》(附屬檔案7)。
第十九條 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於等於20分,小於40分的試驗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較差;扣分分值大於等於40分的試驗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差。
連續2年信用等級被評為信用較差的試驗檢測人員,其當年信用等級為信用差。
第二十條 在評價周期內,試驗檢測人員在不同項目和不同工作階段發生的違規行為累計扣分。一個具體行為涉及2項以上違規行為的,以扣分標準高者為準。
第二十一條 質監支隊負責對在本省從業的試驗檢測人員進行信用評價。
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工程師)的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於3月中旬前報送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門。
跨省從業的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員)的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於2月上旬前轉送其註冊地省級交通質監機構。
在本省註冊的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員)的信用評價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後於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交通運輸部信用信息管理部門對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工程師)在全國範圍內的扣分進行累加評價,於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網站等交通運輸部門指定的渠道向社會統一公示、公布。
第五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前應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最終確定的信用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內,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第二十三條 試驗檢測機構在等級有效期5年內出現一次C級及C級以下信用評價等級的,不予受理該機構的試驗檢測等級證書換證覆核申請。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落實人員負責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及時完成相關信用信息的數據錄入、整理、資料歸檔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信用評價實行評價人員及評價機構負責人簽認負責制,並接受上級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發現評價結果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應予以糾正。
附屬檔案:1.雲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2.雲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標準
3.雲南省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標準
4.雲南省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綜合得分計算公式
5.雲南省    年度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
6.雲南省    年度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表
7.雲南省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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