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5月,《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10月,《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徵詢
湖北省司法廳關於《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省農業農村廳起草的《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傳送至:參考連結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洪山側路22號湖北省司法廳立法二處(郵政編碼:430071)。
徵集時間: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
聯 系 人:省司法廳立法二處 黃先進
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湖北省司法廳
2024年5月28日
送審稿
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農產品產地
第三章 農產品生產
第四章 農產品銷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對農產品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制定、有關安全信息公布和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格線化管理職責,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宣傳、日常巡查、抽查檢測和技術指導服務等工作。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員工作制度,協助開展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源於種植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產品從種植栽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農產品生產經營實際,制定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監測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將監測數據、分析結果和採取的措施報送上級主管部門,並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通報。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綠色優質農產品,推行標準標識制度,推動品牌建設。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開發、生產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支持生產經營者參與制定、實施特色農產品相關地方標準。
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申請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團體標準等質量標誌認證,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安全。
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支持、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依法成立、加入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或者行業協會。
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指導其依法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並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業規範。
第八條 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農產品產地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農產品產地監測計畫,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編制農產品產地安全狀況及發展趨勢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對重點農產品產地進行監測:
(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
(二)城市郊區、工礦企業周邊區域;
(三)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幹線周邊區域;
(四)其他依法需要監測的區域。
第十一條 農產品產地環境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需要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設定標示牌,載明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地點、範圍、面積和禁止生產的特定農產品種類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標示牌。
第十二條 禁止生產區標示牌載明內容發生變更或者產地環境改善並符合農產品產地安全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整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禁止生產區經批准調整後,應當變更標示牌內容或者撤除標示牌。
第十三條 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堆放或者傾倒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質、畜禽飲用水質和漁業水質等國家有關標準;生活垃圾、污泥和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用作肥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及時清除回收農用薄膜和農業投入品包裝物,防止污染產地環境。
第十四條 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產品產地污染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控制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調查處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章 農產品生產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推廣套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指導農產品生產者執行有關的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
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指導農產品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推廣農業綜合防治技術,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積極採用良好農業規範等農業標準化生產技術以及先進適用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第十六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農作物病蟲草害、動物疫病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穫、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四)農產品上市交易的信息。
農產品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禁止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鼓勵農戶和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推廣農業投入品科學使用技術和綠色環保農業投入品,鼓勵農業投入品連鎖經營,向社會公布國家明令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等信息。
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為使用者提供產品用法、用量、施用範圍等指導和服務。
第十八條 農業投入品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責任管理制度,設立質量安全管理員,審查入場銷售者的從業資格,建立入場銷售者信息檔案,明確入場銷售者的產品安全責任,對入場銷售的農業投入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銷售農業投入品,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農業投入品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制度和購銷台賬。
購銷台賬應當記錄農業投入品名稱、進貨來源、進貨日期、進貨數量、生產企業、批准文號、生產日期、保質期限、銷售日期、銷售去向、銷售數量、銷售人員、處方單等內容。農藥、獸藥購銷台賬還應當註明施用對象等信息。
農業投入品購銷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禁止偽造、變造農業投入品購銷台賬。
第二十條 農產品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非法添加物;
(二)超範圍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三)超範圍、超限量、超期限使用農業投入品;
(四)違反國家關於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收穫、捕撈農產品;
(五)在禁止生產區生產、捕撈生產種類的農產品;
(六)違反有關檢驗規程屠宰畜禽;
(七)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對農產品進行清洗、包裝、保鮮、儲存、運輸;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選用優質特色農產品品種,推廣套用綠色生產技術和全程質量控制技術,加強農產品產地冷鏈物流技術創新和基地建設,生產綠色優質農產品,健全優質農產品評價標準,實施分等分級,提高優質農產品供給水平。
第四章 農產品經營
第二十二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質量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託檢測機構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應當及時採取管控措施,不得銷售。鼓勵有條件的其他生產經營者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檢測設備、檢驗人員。
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應當為農戶等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農產品快速檢測技術服務。
鼓勵設立村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點,提供快速檢測和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服務。
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或檢測結果等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鼓勵和支持農戶銷售其生產的農產品時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農產品收購者應當按照規定收取、查驗、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對其收購的農產品進行混裝或分裝後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路平台銷售農產品的,應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其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
食品生產者採購農產品等食品原料,應當依法查驗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驗。
第二十五條 從事農產品包裝、收購、貯藏和運輸的生產經營者使用添加劑或投入品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質一同儲存、運輸。
第二十六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按規定使用農產品質量標誌,禁止冒用農產品質量標誌。鼓勵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轄區內符合要求的農產品生產主體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縣標識。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投入品或添加劑殘留量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八條 農產品的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畜禽屠宰場、商場(超市)、專賣店、網路銷售平台、配送中心、倉儲單位等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和經營管理檔案,並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運輸、儲存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配有冷藏設施;
(三)保證經營場所清潔衛生,對場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對不能出具檢驗等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農產品,安排人員和經費自行開展質量安全抽查檢測,或者委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抽查檢測,並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公示牌,及時公示檢測結果;
(五)建立健全承諾達標合格證、檢疫證明、檢測報告等的查驗制度;
(六)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定,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七)發現不得銷售的農產品,要求其經營主體立即停止銷售,並按規定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報告;
(八)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
(九)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管理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協同監管機制,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級管理,根據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等,制定監督抽查計畫,組織開展抽查檢測,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負擔,並依照有關規定公布檢測結果。
被抽查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被抽查批次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設立或者指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構,落實監管職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承諾達標合格證主體名錄並實行動態管理,督促、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規範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銷售企業、食品生產者等的索證索票、進出貨檢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信息通報、追蹤溯源、核查處置等協作機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
鼓勵承諾達標合格證與農產品追溯一體化推進。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歸集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信息以及其他守法誠信經營等信息,定期逐級報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進行公示。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四條 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投訴舉報,受理部門應當為其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市場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渠道。對接到的檢舉控告、投訴舉報,屬於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得推諉;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投訴舉報人。受移送的部門認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不得再行移送,應當報請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辦案部門。
舉報經查證屬實的,辦案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預警評估、分級回響和應急保障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示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未建立或者偽造農業投入品經營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支持、配合;逾期不改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種子、種苗、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農膜、獸醫器械、植保機械等農用工程物資,以及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物質。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送審稿)》起草說明
現將《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送審稿)》)修訂工作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3次出席中央農村工作會,均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堅持“四個最嚴”的標準,堅持“產出來”“管出來”的要求,確保廣大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安法》)於2006年首次制定,2022年9月修訂後的新農安法共8章81條,比原來增加了25條。新修訂的《農安法》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完善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強化了全鏈條質量安全監管和各方責任,完善了風險管理、標準制定,提出了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2023年,農業農村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銜接工作的通知》(農辦質〔2023〕9號),強調了停止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停開農產品產地證明,推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等措施。《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於2008年制定出台。該辦法的實施為有效提升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水平作出了重要貢獻。但該辦法中部分規定已與上位法要求不相一致,與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形勢不相適應,亟需修訂和完善。
二、起草過程
2023年7月以來,我廳先後多次組織開展立法調研,收集了17份書面調研材料和3170份調研問卷,分赴武漢、鹹寧、宜昌等地6個區縣開展實地調研,與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財政等部門以及執法、公共檢測等機構,農產品生產、銷售、儲運企業負責人以及消費主體進行了座談交流,在此基礎上形成初稿。2024年4月30日,按照立法項目領導小組暨專家論證評估會意見,將立法項目名稱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修改為《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一)高度重視,精心部署紮實推進
立法項目啟動以來,我廳多次組織召開工作討論會和推進會,要求按照省人大“圍繞中心工作、服務發展大局”的指示精神,高質量完成條例立法項目的調研、起草、論證、等各個環節的工作。2024年3月,我廳制定並報送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修訂)》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劉曉鳴和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彭勇牽頭的雙組長制立法項目領導小組,組建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付正中和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書記、廳長張桂華任班長的雙班長制立法項目工作專班。
(二)團隊配合,齊心協作共立新法
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委、法工委、司法廳等單位領導大力支持、積極參與、提前介入,幫助開展了立法調研計畫制定、草案起草、意見建議討論修改等工作,落實落細“同向同行”“並聯並行”“直通直行”的工作要求,極大地推動了《條例(送審稿)》起草工作的快速推進。同時,我們經多方諮詢、篩選,聘請了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和省農科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的有關教授專家團隊參與項目,進一步保障《條例(送審稿)》的科學性和專業性。
(三)多方調研,用心徵詢夯固基石
去年至今,我廳工作專班和專家團隊收集、整理、分析國家和相關省、市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了解各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的立法現狀和發展趨勢,梳理各省在壓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各方責任、風險管理、標準化生產、源頭治理、全過程管控、承諾達標合格證實施、嚴格執法等方面的制度和特色條款等方面的內容,為我省條例修訂提供了借鑑。同時,在省內開展了問卷調研、書面調研、實地調研及訪談,較為廣泛地徵求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農業投入品經營者、監管者的意見和建議。2024年3月28日,召開了第一次專家座談會,4月30日,組織召開了立法項目領導小組暨專家論證評估會,收集修改意見建議20多條,經工作專班整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送審稿。
三、《條例(送審稿)》的主要內容
《條例(送審稿)》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對原《實施辦法》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進行調整修改。同時,結合我省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際,在壓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各方責任,強化農產品質量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實施,完善農產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管控措施,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促進農產品品質提升,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一章 總則,共八條。主要對立法依據、適用範圍、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管理職責、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風險監測與標準化等內容做出了規定。
第二章 農產品產地,共六條。主要是加強農產品產地管理,包括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監測制度,設立禁止生產區、重點監測點,禁止排放傾倒廢棄物等。
第三章 農產品生產,共七條。主要對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組織在保障農產品安全生產的主要職責進行明確,並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市場內控管理、農產品生產中相關禁止行為和促進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等內容進行規範。
第四章 農產品經營,共七條。主要對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農產品包裝、收購、貯藏、運輸環節質量安全,農產品質量標誌,網路銷售的生產經營者和農產品批發等市場的主體責任等內容進行明確和規範。
第五章 監督管理,共七條。主要對全過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監督抽查,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檔案和投訴舉報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共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的罰則不再重複,主要從禁止生產區標示牌、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農產品市場開辦單位的主體責任、政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定。
第七章 附則,共兩條。主要包括“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釋義以及條例實施時間。
四、《條例(送審稿)》主要創新點和湖北特色
按照源頭治理、分類指導、全程監管、嚴字當頭和因地制宜原則,我們認為《條例(送審稿)》主要創新點和特色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一)壓實各方面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在政府方面,明確市(州)、縣(市、區)和鄉鎮政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強化對各級政府的考核約束和政策支持,鼓勵和支持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格線化管理和信息員等工作制度,注重基層監管、檢測、執法和農技人才隊伍建設,強化項目經費保障,推進社會共治體系建設。在生產經營方面,明確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生產企業及收儲運環節各類主體的生產經營責任,加強收儲運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在農產品銷售方面,明確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銷售企業、食品生產者等承諾達標合格證出具查驗要求,針對出現的新業態和農產品銷售的新形式,規定了網路平台銷售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從事農產品冷鏈物流的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標準制定
在風險管理方面,按照源頭治理、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基本原則,加強省級和市(州)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品質評價制度和配套制度建設,對重點區域、重點農產品品種實施風險分級動態管理。在標準制定方面,加強農業科技創新成果的標準化轉化,加強質量安全、產地環境、全程控和品質評價等標準的研製,推進標準綜合體建設,突出標準對農業高質量發展的示範引領作用。
(三)加強農產品產地管理
在產地監測方面,規定建立健全全省農產品產地監測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農產品產地監測計畫,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在投入品管理方面,明確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並妥善處置包裝物和廢棄物,防止污染物進入農田,破壞產地環境。
(四)規範農產品生產過程監管
在技術培訓方面,要求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鼓勵科研教育機構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引導和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注重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優勢和作用。在內控管理方面,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和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良好農業規範,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鼓勵通過認證等方式,加強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控制。明確農產品生產場所及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設施、設備、消毒劑、洗滌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規定,防止污染農產品。
(五)強化農產品流通環節監管
明確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承諾達標合格證等標識附加到銷售的農產品上。在生產環節,鼓勵農戶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引導農戶加強內部質量控制,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在出產地環節,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主動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承諾不使用禁用停用的農藥獸藥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將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確定為一項法定義務;在進入市場環節,明確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查驗、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對收購農產品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後銷售的,也應當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等制度,加強產地與市場緊密銜接;在查驗與追溯環節,對農產品生產者開具、收購者收取保存和再次開具、批發市場查驗承諾達標合格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對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目錄的農產品實行追溯管理,鼓勵具備條件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逐步實現生產記錄可查詢、產品流向可追蹤、責任主體可明晰,用可追溯制度倒逼和引導安全生產。
(六)健全全過程監管協作機制
在全程管控方面,明確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分階段監管的主體責任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責任,建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加強對收儲運等監管盲區和薄弱環節管控協調配合和執法銜接,及時通報和共享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信息,促進監管機制高效運轉。在應急處置方面,明確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與省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緩報。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管理方面,鼓勵各級公共檢測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中發揮技術支撐作用,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技術培訓和監督管理。
(七)促進農產品品質提升
堅持綠色發展導向,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選用優質特色農產品品種,加強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加強標準化綠色生產和全程質量控制技術示範,加強優質農產品的品質鑑定、分等分級、冷鏈物流、標準研製和產品認證工作,促進優質農產品供給,推動湖北品牌建設。
(八)規範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明確生產主體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強化各級主體未開具、未收取、未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處罰要求;規定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不實報告的處罰要求;明確政府工作人員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處罰。
按照法定程式,《條例(送審稿)》已經過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並經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隨文呈報,請予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