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是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31日公布施行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8年07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7月3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修訂的條例全文
(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加強農業機械管理,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科研、生產、經營、推廣、使用、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對促進農業機械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依法做好農業機械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科技推廣和質量保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採取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和引進先進適用、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及技術,對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有重要推廣價值的農業機械科技成果實行專項資金扶持。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單位開辦農業機械教育專業和拓展研究領域,通過普通教育、職業教育等多種形式培養農業機械專業人才;支持以科研開發、科研成果轉讓和科研成果投資入股以及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促進農業機械科研成果的轉化。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規劃和重點推廣技術的年度計畫,並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和農業機械化綜合示範區的建設。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的推廣與培訓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疫區實際和以機代牛的需要,扶持、幫助血吸蟲疫區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第八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同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公布省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列入目錄的產品,經農業機械生產者自願提出申請,並通過省農業機械鑑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鑑定,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和超期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
第九條農業機械產品、維修、作業等質量標準應當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依法制定地方標準。
對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強制執行的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及相關售後服務負責。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機械使用情況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對在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監督信箱,受理有關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舉報或者投訴。
第十一條農業機械鑑定機構受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委託,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並公布檢測結果。
第三章社會化服務和扶持措施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農業生產經營者共同使用、合作經營農業機械,培育和發展農業機械大戶、農業機械專業服務組織,開拓和規範農業機械銷售、維修和作業等服務市場,推進農業機械服務社會化,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集約經營的有效結合。
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維修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機械信息網路,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免費提供農業機械產品供求、作業市場需求、新產品及新技術推廣、科研成果和農業機械管理等信息服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為跨區作業者提供通行、作業便利,維護作業秩序,保障作業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農業機械及其運輸車輛通行費的減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促進農業機械維修網路建設,監督、規範農業機械維修市場秩序,提高農業機械維修質量。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的科研開發、技術創新、產品升級換代等給予資金扶持,並落實國家有關的金融、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指導、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省財政應當依法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和地方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並根據農業機械化的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十八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燃油補貼和農用電價。
對手扶拖拉機和從事農田作業與非經營性運輸的拖拉機等農業機械,根據縣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和交通征稽部門共同出據的憑證免徵養路費。對兼有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徵收養路費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優惠徵收政策。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農村機耕道路、農業機械集中存放場庫棚的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為農業機械作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發生自然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徵用農業機械用於搶險救災,並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章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的登記、檢驗及駕駛證的核發、審驗,對在田間、場院、村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以外的道路上行駛、作業的農業機械實施安全檢查、違法違章行為的糾正處理和事故處理。
農業機械的行駛證、駕駛證、號牌和檢驗合格標誌由省農機監理機構監製。
第二十二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經農機監理機構登記,並核發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使用。
申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註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機發票或者其他來歷證明;
(三)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拖拉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二十三條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申領駕駛證。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核發駕駛證,並定期審驗。
第二十四條對登記後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五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拖拉機違法載人或者超載貨物;
(二)駕駛、操作安全設備不全或者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三)飲酒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者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登記證書、行駛證、駕駛證、號牌及檢驗合格標誌。
第二十六條對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活動的機構,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實施資格管理,未取得《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駕駛培訓業務。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駕駛技能的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不得參與舉辦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農機監理機構對非登記管理的脫粒機、粉碎機、插秧機、耕整機等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農業機械的操作人員,應當免費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農業機械行駛、作業時,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向農機監理機構報告,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範圍內的事故,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農機監理機構在處理違法違章行為和農機事故時,根據調查取證的需要可以暫扣當事人駕駛證、行駛證,並出具憑證;必要時可以指令當事人將肇事的農業機械停放到指定地點。處理完畢後,應當及時將所扣證件歸還當事人。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機械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以及拖拉機駕駛證發放的資料、數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員作出暫扣、吊銷駕駛證處罰或者記分處理的,應當定期將處罰和記分情況通報有關農機監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農機監理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衣著整齊,佩帶統一的“農機監理”標識,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公正執法,接受民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農機監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農機監理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其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濫用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的,註銷其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機監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無駕駛證或者駕駛證未經審驗及審驗不合格駕駛農業機械的;
(二)駕駛未辦理登記註冊或者駕駛未經安全技術檢驗及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三)違法載人或者超載貨物的;
(四)酒後駕駛作業的;
(五)使用偽造、變造的登記證書、行駛證、駕駛證、號牌及檢驗合格標誌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行駛、作業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後駕駛人逃逸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吊銷其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六條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業機械或者駕駛人員發放登記證書、行駛證、駕駛證、號牌及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擅自製作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行駛證、駕駛證、號牌及檢驗合格標誌的;
(三)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或者罰沒收入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1998年7月31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頒布實施的《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對於加強我省農業機械管理、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加快農業機械化發展,對於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解放和轉移農村勞動力,實現“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目標,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據當前農業機械管理面臨的形勢和環境變化,迫切需要對條例相關條款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一)國家修訂和頒布了三部法律。2002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年10月28日和2004年6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以下簡稱《農機化促進法》)。這三部法律對農機科研開發、質量保障、推廣使用、社會化服務和拖拉機安全監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因此,原《條例》在內容上需要作相應的補充。
(二)國家制定出台了相關扶持政策。近年來農民進城務工數量的逐步增加,農村存在的季節性勞力矛盾日益突出,農民對農業機械化的需求顯著增加。2004年中央財政安排購機補貼,實行購置和更新大型農機具補貼制度,極大地激發了廣大農民發展農機化的積極性。因此,需要從立法上對農機投入、扶持體制進行完善,以滿足農民的現實需要,促進農機化事業的快速發展。
(三)農機市場逐漸形成。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農機銷售、維修、服務等三大市場正在逐步形成和發展。如農機跨區作業的蓬勃興起,迫切需要健全農機作業標準體系和服務體系,但原《條例》由於歷史原因,缺少上述內容,需要進一步充實。
(四)安全監理需要明確規範。原《條例》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的違章行為沒有明確規定,對農機事故處理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需要對原《條例》增加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內容,以保障農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修訂草案起草經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頒布不久,我廳就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要求將《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修訂列入2005年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省人大、省政府對此十分支持,同意將《條例》的修訂列入2005年的立法計畫。2004年10月,我廳抽調有關專家和人員組成《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小組。2004年至今,我廳多次召開了省農機系統負責人會議,全省市州農機局長、專家、農機管理人員、農機生產、經營、使用者座談會,對修訂草案進行認真的研究討論,作了幾次修改。多次派出有關人員赴襄樊、保康、宜昌、荊州等地開展立法調研,進一步徵求基層農機工作者對修訂草案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修訂草案九易其稿,經廳領導研究審定後,形成了現在的修訂草案。報省政府法制辦審定後,於2006年10月16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0月25日正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農業機械化的扶持政策。實現農業機械化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但目前農民收入水平還沒有根本的改變和提高。要推廣先進的農業機械,各級政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扶持。因此,修訂草案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農業機械的購機補貼、農機作業的燃油補貼、農機作業的稅收優惠,農民使用農業機械免徵養路費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作出上述有關規定,符合《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有利於鼓勵和推動農民民眾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促進農機化事業的發展。
(二)關於農業機械的科研推廣。開展農業機械科研推廣是發展農業機械化的前提,對促進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我省在農業機械科研推廣方面,存在著科研經費嚴重不足,試驗示範基地建設明顯滯後,推廣程式極不規範等問題。修訂草案規定各級財政應當對科研開發資金、農機科研單位和生產企業開發農業機械新產品給予扶持,增加了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建設、實行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的條款,對農業機械推廣制度進行了規範和完善。
(三)關於農業機械產品質量保障問題。農業機械產品質量關係到農業生產安全和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修訂草案強化了農機產品的質量管理,明確規定了農業機械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依法對其生產、銷售、維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而且規定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受理舉報或者投訴。
(四)關於農業機械的社會化服務。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業機械跨區作業迅猛發展。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修訂草案規定了社會化服務的內容: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跨區作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農業機械跨區作業提供便利和服務;鼓勵和扶持多種形式的農機社會化服務;制定農機作業質量標準等。這些規定,有利於建立和完善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
(五)關於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與事故處理。國務院下發的《農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和湖北省下發的《農業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三定方案”中規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長期以來,該項工作主要是由農機監理機構具體承擔,因其直接面對鄉村基層,直接服務於千家萬戶的農民民眾,起到了提高工作效率,節省大量的行政執法成本的作用。此次修訂草案進一步授權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為農機安全監理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相關處罰權。
當前我省農機安全生產形勢較為嚴峻,無牌無證駕駛、違章載人、超載造成的農機事故時有發生;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安全意識差,持證率、掛牌率、列管率不高。修訂草案中專設農機安全監理與事故處理的章節,對農業機械的註冊登記、牌證管理、拖拉機駕駛培訓、駕駛員管理和事故處理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採納了上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內容可行,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通過。會後,農村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農機局按照委員的意見提出了修改建議。7月25日,農村委員會召開第9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新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將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規定由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不大適宜,對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許可權也應斟酌。根據委員的意見,現將第四條第一款中兩處“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修改為“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將第四款修改為“發生在縣道以下(不含縣道)且不涉及人員傷亡和其他機動車類的農業機械事故,由當地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處理……”,其中增加了“人員傷亡和”五字。
二、按照委員的意見,將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必須參加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組織的檢驗和審驗”,其中增加了“縣級以上”四字。
三、有些委員提出,根據市場經濟原則,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宜由政府建立。按照以上意見,現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建立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開展……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
四、按照委員的意見,將第十九條中“或不在核定的修理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的”修改為“或不在核定的修理等級、範圍內開展修理業務的”,其中增加了“修理”二字。
五、有的委員提出,對未辦理農業機械異動或報廢手續的予以罰款是必要的,但再作沒收處理,就顯得過重了。據此,現將第二十條中“沒收應封存、報廢的農業機械”一句刪除了。還按照委員的意見,將“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有的委員提出,技術監督部門授權農機質檢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是必要的,但不宜授權其執法,否則可能會出現社會化的中介質檢機構。關於技術監督部門向農機質檢機構授權,是根據標準化法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其所具備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並符合審查認可細則的要求,才頒發授權證書,同時規定了有效期限。應當說,授權的條件、審批以及管理工作均是嚴格的,出現社會化的中介質檢機構不大可能。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以保留為宜。
草案新修改稿及以上說明妥否,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5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我省的農業機械化發展較快,農業機械化面臨的形勢和環境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加快我省農業機械化的進程,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很有必要。建議對修訂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了意見。同時,將修訂草案在湖北人大信息網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6月中下旬,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就修訂草案中的幾個重點問題赴襄樊市、棗陽市及外省進行專題立法調研,並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及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對修訂草案中的一些重點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農村委員會的意見。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村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及農村委員會提出,修訂草案中的執法主體不夠明確,前後表述不完全一致。從我省機構設定的現狀看,全省一些市、縣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的設定不盡一致,據此,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考慮我省當前管理現狀,建議將執法主體的表述統一明確為“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條)
二、有的委員、專家及地方提出,促進農業機械化,應當加強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的研究開發,發展農業機械教育事業,培養農業機械專業人才,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及技術,扶持、幫助血吸蟲疫區早日實現“以機代牛”。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修訂草案進行充實、修改:一是對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有重要推廣價值的農業機械科技成果實行專項資金扶持;二是鼓勵高等學校、科研單位開辦農業機械教育專業和拓展研究領域,通過普通教育、職業教育等多種形式培養農業機械專業人才;三是科學編制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規劃和重點推廣技術的年度計畫;四是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的推廣與培訓等服務;五是根據血吸蟲疫區實際和以機代牛的需要,扶持、幫助血吸蟲疫區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六條、第七條)
三、有的委員及部門提出,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維護農機用戶的合法權益。法制委員會認為,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涉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農業(農業機械)等不同的部門,據此,建議增加規定:“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及相關售後服務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監督信箱,受理有關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舉報或者投訴。”(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
四、有的委員、農村委員會、旁聽公民及地方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農業生產經營者共同使用、合作經營農業機械,積極培育農業機械大戶、農業機械專業服務網路,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集約經營的有效結合,規範和維護農業機械跨區作業服務市場的秩序,為農業機械跨區作業提供便利和服務;同時,加強對農機維修市場的管理。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上述相關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
五、有的專家及部門提出,在扶持措施中應當加大對農業機械技術改造、產品升級的政策扶持及農業機械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也有的提出,應當逐步增加對農機的燃油補貼,同時,農業機械生產作業還應當享受國家規定的農用電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機械生產企業技術改造、產品升級換代等方面實施優惠的財政、金融、稅收政策,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引進新技術、使用新工藝、研發新產品”;農機補貼“根據農業機械化的發展需要逐步增加”;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的,享受國家規定的“農用電價”,加強對“農業機械的場庫棚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應當明確界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對農機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範圍,同時,要嚴格規範農機執法行為,使農機執法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和準確界定了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的執法範圍,劃清其工作職責;二是強調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機械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三是規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的執法行為和程式,強調文明執法及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並對相應的不作為或亂作為設定了法律責任。(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
七、有的委員、農村委員會及地方提出,修訂草案中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不夠科學,一是上位法有規定的不應重複;二是應增加對違反農機維修規定的處罰;三是有關處罰條款應體現教育為主的原則,罰款數額應當充分考慮農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增強可操作性;四是對農機駕駛人在作業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後逃逸的行為,要增加“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增加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對違法行為按性質、情節、種類重新進行歸併,對處罰種類和額度進行合理調整,同時注意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規定相銜接;三是對與上位法重複的條文予以刪減,並增加了逃逸的法律責任,精簡了其他處罰條款。(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八、有的委員及農村委員會建議,可否將條例名稱改為《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辦法》。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該條例是以《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作為上位法依據,其內容涵蓋農業機械的科研開發、推廣使用、社會化服務、質量保障和農機安全監理等方面,調整範圍具有綜合性,不單純是農業機械化促進問題;目前外省市已出台的相關法規其名稱和調整範圍大多為“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同時,還考慮到修訂法規應當與原“條例”名稱相一致。因此,建議對條例名稱不作修改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農村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的一些條款作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農業機械作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物質技術手段,在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抗卸自然災害、幫助農業生產者脫貧致富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我省農業機械化事業起步於50年代,60年代曾創下輝煌。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九十年代,我省農業機械化發展較快。到1997年底,全省已擁有農機總動力1276.04萬千瓦,拖拉機25.61萬台,農用排灌動力機械30.15萬台,各類農業機械原值59.88億元,農業機械操作和管理人員已達到80餘萬人。農業機械已承擔40%以上的農業生產作業量和60%以上的農村運輸任務。農業機械已經成為發展農業綜合生產力,確保農業抗災奪豐收和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物質技術基礎。農機行業已經成為發展農村經濟的一個重要方面軍。
為了加速我省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步伐,省政府已作出決定,力爭到2005年,全省基本實現農業機械化,即在可機耕地面積中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70%以上。要實現這一目標,任務十分艱巨,只有在法規保障的條件下,才能順利完成。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化領域也發生了一系列深刻變化,農業機械的生產、銷售、服務和農業機械作業已實現市場化。在市場的引導下,形成了多種所有制並存並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這就要求農業機械管理逐步實現法制化管理。
目前,我省尚無一部農業機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致使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無法可依,出現了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農業機械生產、流通市場比較混亂,一些未經技術鑑定,甚至假冒偽劣的農機產品(包括零配件)流入市場,坑農害農,妨礙了農業機械的正常作業,給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帶來隱患,也給農民造成經濟損失;(二)農用動力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無牌無證作業,不參加定期檢審驗以及無視其他安全監理活動的現象有增無減;農機違章無法查處,致使農機事故發生頻繁,惡性事故也時有發生。僅1997年,就發生事故66起,重傷35人,死亡41人;(三)農業機械維修廠(點)不符合技術條件,維修人員無證上崗的現象比較普遍,維修質量無法監督、檢查和處理;(四)農業機械管理系統的國有資產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被擠占、挪用和平調的現象時有發生。
由此可見,必須儘快把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因此,出台《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已是當務之急。
二、起草《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
起草本《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是:適應變化了的農機管理、生產、流通新體制,依法規範農機管理、生產、經營和使用者行為,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確保農業機械優質、高效、低耗、安全地為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建設服務。
起草本《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以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關於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方針、政策。同時,還參考了黑龍江、陝西、重慶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的農業機械管理地方性法規。
三、《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1996年4月,省農機局就著手起草《條例(草案)》,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於1997年8月形成《條例(草案)》初稿,上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被列入1997年地方立法調研計畫。調研修改後,被列入1998年度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今年3月,由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持召開了由公安、機械、水產、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現在共八章四十六條的《條例(草案)》。
四、對《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農業機械範圍問題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但通常又有“大農業”和“小農業”之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條第四款明確指出,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即“大農業”的概念。因此,本《條例(草案)》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和農用運輸機械。
(二)關於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保證問題
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直接關係到農業機械作業質量和農業機械安全生產乃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隨著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對農業機械的需求日益增長,與此相適應的農業機械的生產廠家和銷售網點也日益增多。但由於管理方面的原因,一些農機產品尤其是小型農業機械產品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問題比較突出。這既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又影響了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條例(草案)》針對這些問題,圍繞加強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監督和管理,作了一些明確的規定:農業機械新產品投入批量生產前須通過省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投產技術鑑定,取得新產品投產技術鑑定合格證書後,方可投入批量生產;引進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和新農機具,必須堅持試驗、示範、培訓、推廣的程式;推廣套用農業機械實行推廣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推廣許可證的農業機械不得推廣。即本《條例(草案)》第十條、十二條、十三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的規定。
(三)關於農業機械維修廠(點)的監督檢查問題
保證農業機械維修質量是保證農業機械安全正常運行的前提,而具備必要的維修技術和維修條件則是保證農業機械維修質量的關鍵。到1997年底,我省已有農業機械維修廠(點)7771個,維修人員20313人,全年修理總產值28845.11萬元,是我省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農業機械的持續使用和安全生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長期以來由於農業機械維修廠(點)和維修人員無法監督檢查,因維修質量造成事故和作業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條例(草案)》對農業機械維修作了一些具體規定:設立農業機械維修廠(點),必須有相應的維修場所、設備和儀器,配備相應技術等級的維修人員,取得縣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頒發的技術合格證書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農業機械維修廠(點)應當在核定的修理等級和修理範圍內開展業務,保證修理質量;各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有權對農業機械維修廠(點)、維修配件經營點和維修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即本《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
(四)關於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問題
為規範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早在一九八四年,經國務院同意原農牧漁業部就頒發了《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章》;為適應不斷變化的新形勢,一九九六年七月,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又討論通過了《湖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104號令)。為了更加明確農機安全監理部門的執法依據、增強執法力度,在《條例(草案)》中,對農業機械的牌證管理、駕駛、操作人員考核、農業機械定期檢審驗、事故報告處理都作了進一步明確,形成了二十四條至二十九條的規定。
(五)關於農機機構資產管理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生產力的迅速發展,為了與日益發展壯大的農機化事業相適應,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全省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農業機械管理服務體系。各級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組織,為我省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為切實保護農業機械服務體系不受侵害,所以在《條例(草案)》第七條作了相應的規定。
以上說明,請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