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道料碑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國道、省道、縣道及交通部門列養的鄉道的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維護公路秩序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戒姜樂海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公路路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公路路產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損壞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產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並努力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烏蒸勸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二章 公路路產管理
第七條 公路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辦理路產登記手續,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備案。公路線路的名稱、起止點等事項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公布。
第八條 公路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公路產權變更手續。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需經土地部門同意。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公路用地範圍。公路用地範圍的寬度從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一米。公路管理機構對依法已確定的公路用地應當埋設界樁。
第十條 公路養護、改建所需砂石、土料場、生產用地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劃定並辦理有關手續。公路養護、施工人員在劃定的料場內取土、採石、挖砂,以及在生產用地內建設養護道班(管理站)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損壞、污染和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一)挖溝、截水、取土、採石,利用公路、公路邊溝進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填埋、堵塞、損壞公路設施,利用橋樑、邊溝築壩蓄水、設定閘門;
(二)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和隨意停放車輛,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和廢料,積肥、制坯、種植各類作物;
(三)運輸車輛散落物品或者載物拖地行駛;
(四)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及公路標邀戲志;
(五)在公路橋樑及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液體管道及其他類似設施。
第十二條 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的,必須事先報經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經同級公安交懂恥遷通管理機駝牛和章關批准。對公路路產造成損失的,責任者必須及時負責修復或者補償:
(一)在公路上試車的;
(二)在公路上設定平面交叉道口的;
(三)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車輛、機具橫穿公路或者在公路上行駛的;
(四)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標準的車輛確需行駛的;
(五)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六)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
(七)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第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按規定設定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標誌、標線;對被損壞的標誌應及時修復,妨礙車輛安全通行的,在修復前應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十四條 因改建或者養護公路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需要繞行的,還需設定繞行標誌。確需中斷交通進行施工的,應按公路等級,分別報經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並向社會公告。
公路養護乎辣想作業和施工機械、車輛施工時必須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夜間施工,必須設定醒目標誌。未設定施工作業標誌,給過往車輛和人員造成損害的,施工單位應依法賠償。
施工單位進行養護作業和工程施工需要在公路上堆放養護、施工物料的,只能堆放在公路一側;因施工只能單向通行的公路,應設專人指揮,不得影響車輛通行。
車輛通過養護作業、施工現場時,應遵守施工現場交通秩序,服從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十五條 公路兩側邊溝必須保持暢通。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公路邊溝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按有關標準負責重建排水設施。由此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綠化工作。按照統一規劃、多方投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營建公路綠化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劃在公路兩側種植行道樹和花草綠地。
嚴禁任意砍伐或者損壞公路林木。因公路改建、擴建、路樹更新等確需砍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砍伐公路林木的,砍伐單位應在事後一個月內到當地縣級以上林業、公路管理機構備案,並適時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七條 架設與公路平行或者交叉的電力和通信纜線時,電力纜線、通信纜線與公路林木的距離,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車輛違章或者交通事故時,凡涉及損壞公路路產的,應及時告知公路管理機構協同處理或者移交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禁止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做好在公路上打場曬糧的治理工作,公路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第三章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
第十九條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從公路邊溝外緣起,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新建、改建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自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之日起一月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劃定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外緣設定標樁、界樁。
第二十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設定廣告牌、宣傳牌、店牌等標誌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一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住宅區以及農貿市場,應當在公路一側建築控制區以外的範圍進行,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本條例頒布前已經在公路兩側布局的,不得再與公路平行擴建。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在審批臨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建設用地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註明建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並告知公路管理機構;建築單位開工時,審批單位和公路管理機構應派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的建(構)築物,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頒布後或者在公路修建後修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修建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拆除費用由違章修建者負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頒布前或者在公路修建前修建的建(構)築物,修建者應逐步拆除,交通主管部門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路政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對各種侵占、損壞公路路產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用於公路路政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定國家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車身標誌、路政檢查標牌和示警燈。
第二十七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必須公正廉潔、秉公執法、文明執法,並接受社會監督。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應依法糾正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路法》有規定的,按《公路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公路路產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後方可駛離;拒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責任者必須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對暫扣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及時處理;暫扣車輛超過24小時的,須報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造成損壞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賠償;凡已接受處理的,應立即放行。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交通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以及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亂扣車輛,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經營性收費公路以及新建、改建公路的路政管理職權,由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派出人員行使。
第三十三條 專用公路參照本條例執行。《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賠償的具體標準,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的,必須事先報經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經同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對公路路產造成損失的,責任者必須及時負責修復或者補償:
(一)在公路上試車的;
(二)在公路上設定平面交叉道口的;
(三)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車輛、機具橫穿公路或者在公路上行駛的;
(四)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標準的車輛確需行駛的;
(五)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六)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
(七)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第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按規定設定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標誌、標線;對被損壞的標誌應及時修復,妨礙車輛安全通行的,在修復前應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十四條 因改建或者養護公路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需要繞行的,還需設定繞行標誌。確需中斷交通進行施工的,應按公路等級,分別報經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並向社會公告。
公路養護作業和施工機械、車輛施工時必須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夜間施工,必須設定醒目標誌。未設定施工作業標誌,給過往車輛和人員造成損害的,施工單位應依法賠償。
施工單位進行養護作業和工程施工需要在公路上堆放養護、施工物料的,只能堆放在公路一側;因施工只能單向通行的公路,應設專人指揮,不得影響車輛通行。
車輛通過養護作業、施工現場時,應遵守施工現場交通秩序,服從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十五條 公路兩側邊溝必須保持暢通。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公路邊溝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按有關標準負責重建排水設施。由此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綠化工作。按照統一規劃、多方投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營建公路綠化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劃在公路兩側種植行道樹和花草綠地。
嚴禁任意砍伐或者損壞公路林木。因公路改建、擴建、路樹更新等確需砍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砍伐公路林木的,砍伐單位應在事後一個月內到當地縣級以上林業、公路管理機構備案,並適時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七條 架設與公路平行或者交叉的電力和通信纜線時,電力纜線、通信纜線與公路林木的距離,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車輛違章或者交通事故時,凡涉及損壞公路路產的,應及時告知公路管理機構協同處理或者移交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禁止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做好在公路上打場曬糧的治理工作,公路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第三章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
第十九條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從公路邊溝外緣起,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新建、改建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自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之日起一月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劃定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外緣設定標樁、界樁。
第二十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設定廣告牌、宣傳牌、店牌等標誌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一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住宅區以及農貿市場,應當在公路一側建築控制區以外的範圍進行,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本條例頒布前已經在公路兩側布局的,不得再與公路平行擴建。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在審批臨近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建設用地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註明建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並告知公路管理機構;建築單位開工時,審批單位和公路管理機構應派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的建(構)築物,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頒布後或者在公路修建後修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修建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拆除費用由違章修建者負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頒布前或者在公路修建前修建的建(構)築物,修建者應逐步拆除,交通主管部門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路政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對各種侵占、損壞公路路產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用於公路路政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定國家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車身標誌、路政檢查標牌和示警燈。
第二十七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必須公正廉潔、秉公執法、文明執法,並接受社會監督。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應依法糾正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路法》有規定的,按《公路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公路路產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後方可駛離;拒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責任者必須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對暫扣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及時處理;暫扣車輛超過24小時的,須報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造成損壞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賠償;凡已接受處理的,應立即放行。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交通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以及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亂扣車輛,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經營性收費公路以及新建、改建公路的路政管理職權,由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派出人員行使。
第三十三條 專用公路參照本條例執行。《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賠償的具體標準,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