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在2007.12.06由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12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實施辦法,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辦法(草案)的說明,

實施辦法

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2月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2月6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及其行為,維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全體成員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法參辦、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登記,按照章程規範內部管理,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探索集體經濟實現形式以及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制定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交流平台,加強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並通過各種方式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實力。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發展以及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並依法協助調解和處理生產經營中的矛盾糾紛。
第五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州、縣級農業(經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服務工作,重點做好試點培育、政策諮詢、業務指導、項目扶持、統計備案等相關工作,其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服務工作。
第六條 農業(經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當提供下列指導幫助:(一)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二)組織創辦人員進行免費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培訓;(三)指導擬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及相關的管理制度;(四)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登記提供便捷服務。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擬定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當地農業(經管)部門備案並提供相應資料。辦理登記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縣級農業(經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備案情況的統計資料。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設立並逐步增加專項預算資金,用於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交流、成員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行銷和技術推廣等活動;對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九條 各級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具體措施,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調溝通,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提供有效服務。
各級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貸款擔保範圍,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信用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作為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單位,獨立申報、承擔各類農業建設項目。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的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農業產業化等建設項目,應當予以公布,並優先安排和委託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種植養殖場、農機示範推廣和設施農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按農業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加工企業所需的非農建設用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用地計畫,及時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業,其種植、養殖環節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
第十四條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開發、申請認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原產地地理標誌和註冊名優農產品商標。對獲得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原產地地理標誌證書和名優農產品商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保障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全體成員應當依法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義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實行社務公開,加強民主監督。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及其他管理人員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規定履行生產經營和管理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及時向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記錄、檢測以及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強迫農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財產,不得違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集資、收費、罰款和攤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農業(經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追究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30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作了較大修改,比較成熟,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12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農村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辦法應當體現十七大報告中“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的精神;也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的實力,同時,建議刪去“對創辦、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的內容。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一款作相應修改並充實上述有關精神。(建議表決稿第四條第一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一款的有些內容與第六條第一款有重複,建議簡化;也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一款的表述容易掛一漏萬,建議根據上位法的規定來表述。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刪去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一款中“宣傳培訓”的內容;並將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服務工作。”(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可否拓寬其內涵;也有的委員提出建議可否刪去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一款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上位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作的定義,體現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專業性和同類性,也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內涵的基本定位,草案二審稿第二條目前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是一致的;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一款的內容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體、宗旨和原則等作出的重要規定,調研中各方面也要求在該法規中明確作出規定,以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因此,建議不作修改為宜。(建議表決稿第二條、第三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一些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辦法施行時間擬定為2008年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9月28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我國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創新,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為了支持和促進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及行為,維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制定該實施辦法很有必要;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並在湖北人大信息網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10月中旬,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就草案中的幾個重點問題赴宜昌市及興山縣和恩施自治州進行了專題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並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農村委員會的意見。11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稿改進行了審議,農村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及農村委員會提出,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立法宗旨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涵義。法制委員會認為,雖然國家上位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念和立法宗旨已作了明確界定,但從調研的情況看,仍然有部分人把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混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及其行為,維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並增加一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涵義進行界定。(草案二審稿第一條、第二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要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法領辦、參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的地方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要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全體成員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上述內容。(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農村委員會及地方提出,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引導、扶持和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責任和具體工作職責,同時也應當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建設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作用。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補充以下相關內容: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和發展現代農業,制定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交流平台,加強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通過各種方式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政策諮詢、典型示範以及推廣交流活動;二是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生產經營等活動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協助調解和處理生產經營中的矛盾糾紛;三是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州、縣農業(經管)部門重點做好試點培育、政策諮詢、業務指導、宣傳培訓、項目扶持、統計備案等相關工作;四是農業(經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對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當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免費培訓、擬定章程及管理制度、申請登記等方面提供指導幫助和便捷服務。(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
四、有的委員、農村委員會及地方提出,草案中關於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和金融方面扶持的規定過於原則,建議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補充下列內容:一是財政部門應當設立並逐步增加專項預算資金,特別是對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給予優先扶持;二是各級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具體措施,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調溝通,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提供有效服務。(草案二審稿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
五、有的地方提出,應當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開發、申請認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原產地地理標誌和註冊名優農產品商標;政府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原產地地理標誌證書和註冊名優農產品商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給予獎勵。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六條作相應修改。(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
六、有的委員、農村委員會、地方及旁聽人提出,應當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管理機制,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加強民主監督,明確經辦人和社員的權利義務;同時,應當將上位法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事項規定寫進去。鑒於上位法對有關制度和社員權利義務已作了具體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保障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全體成員應當依法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義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實行社務公開,加強民主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及其他管理人員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規定履行生產經營和管理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
七、有的委員及農村委員會提出,應當有效保護農民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對於強迫農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社,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財產以及違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集資、收費、罰款和攤派等行為應當設定法律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對上述行為的法律責任。(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農村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草案的一些條款作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我現在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它以服務為橋樑、以經濟為手段、以共贏為目的,把廣大農民聯合起來,既充分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又切實解決農民一家一戶辦不好、政府包不了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雙層經營”的層次空缺。截止2005年,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到15萬多個,加入農戶成員2363萬戶,占農戶總數的9.8%;帶動非成員農戶3245萬戶,占農戶總數的13.5%;兩類農戶合計占農戶總數的23.3%。參加合作組織的成員比非成員一般多增加收入20%至50%。實踐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農村生產關係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在現代農業快速發展、分工分業不斷細化、國際國內農產品市場競爭更加激烈、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轉移的大背景下,國家出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於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因此,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後,我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細化法律措施,進一步貫徹落實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進一步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十分必要。
(一)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
經過近幾年的扶持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成為農業社會化大生產的重要載體。這種組織形式,有利於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有利於降低農業市場風險、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有利於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長,還有利於落實國家對農民的支持保護政策。
首先,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掌握的市場信息,按照市場需求,組織農戶有計畫地生產、加工、銷售,為農戶提供種苗、技術、加工、儲藏、銷售等一系列服務,從而提高了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較好地實現了小生產與大市場的順利對接。
其次,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組織成員批量購進農業生產資料,可以享受優惠價格,最大程度降低生產成本;通過組織較大規模的農產品進行統一談判和銷售,有效地穩定了農產品市場價格,降低農產品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抽高了農產品銷售利潤。
再次,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用公平、公開、公正的利益分配機制,將組織內部加工和流通環節所獲得的利潤按惠顧額返還給農民,從而能有效地保證農民收入穩定增加。2005年,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人均增收312元,比全省農民人均增收額高出49.3%。可以說,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帶領農民闖市場的“火車頭”,是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有效途徑,是新時期農村工作的重要抓手。
(二)進一步最佳化法制環境,貫徹落實好法律的需要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個特定的經濟組織,它既不同於公司性企業,也有別於社團類的協會,在國外,農民專業合作社屬於第五類法人,享受國家政策扶持。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也相繼出台和實施。這些法律、法規,為引導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創造了大的發展環境。為了保證上述法律法規的全面落實,還需要省里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研究支持、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具體政策性措施,並將這些具體政策性措施規範化、法制化。浙江省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規,所以該省的合作社發展快、規模大、帶動能力強,2005年加入合作社的成員比非成員人均增收多500元。
(三)貫徹扶持政策,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需要
截止2006年底,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已發展到4375個(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525個),網路農戶206萬戶,成員人均增收512元。儘管近兩年發展較快,但從總體上看,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與試點省份的要求相比、與先進省市的工作相比、與農民民眾的客觀需要相比都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當前,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仍然很多,從合作組織自身發展看,表現為“五多五少”:鬆散聯結的協會多,緊密聯結的合作社少;技術、信息、銷售服務聯合的多,產、加、銷系列服務聯合的少;部門和能人大戶領辦的多,龍頭企業領辦的少;無序發展、臨時合作的多,規範運作、形成規模的少;自我組建、自發發展的多,政府引導、扶持發展的少。從發展的外部環境看,表現為“五個缺乏”:一是缺乏法規支撐;二是缺乏政策資金支持;三是缺乏產業基礎;四是缺乏普遍認同;五是缺乏規範指導。因此,貫徹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從2004年起,中央連續四年的一號檔案明確要求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立法和財政支持;財政部每年拿出1億元的項目資金(今年為2億元),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農業部每年支持100個示範性合作社。2004年,省政府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通知》(鄂政辦發〔2004〕3號);2007年5月8日,省委、省政府下發了《關於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鄂發〔2007〕12號),要求各級要大力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目前,中央和省里政策已經十分明確,還需要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加以保障,以確保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確保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項具體措施落到實處。
二、《實施辦法》的起草過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十分重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正聲書記、清泉省長、楊永良主任、鄧道坤副主任、王生鐵主席對合作經濟組織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並親自開展調查研究;省委辦公廳還專門組織了專題調研,省直相關部門也十分支持農民專業經濟組織的發展,從2006年起,省財政每年拿出200萬元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省農業廳更是把這項工作作為農業工作重中之重來抓,一直抓得很緊。
2004年,省農業廳在全國率先成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這項工作,召開了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經驗交流暨戰略研討會,起草了省政府辦公廳3號檔案。
2005年,農業部確定湖北為試點省市,在武漢召開了全國項目工作現場會,在俞書記的親自批示下,省農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關於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註冊登記暫行意見》,接著省農業廳組織力量開始起草《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2006年,省人大將《條例》列入2006年度立法預備項目。全國人大在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時,三次徵求湖北省的意見,並採納了一些意見與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後,省農業廳一方面大力宣傳貫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在全國視頻會議上做典型發言;另一方面及時將《條例》更名為《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並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要求,重新組織起草。省農業廳通過專題調研、專家諮詢、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反覆徵求專家、市縣的農業(經管)局長、基層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的意見,經過6次修改,完成了《實施辦法》。
今年初,省人大將《實施辦法》列入2007年度正式立法計畫。省農業廳在積極爭取省委、省政府制定具體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法律的同時,對《實施辦法》進行再次修改,形成了《實施辦法》(送審稿),送交省政府法制辦。4月,省政府法制辦聯合省農業廳到老河口市和安陸市開展實地調研,徵求意見,最終形成《實施辦法》(草案)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於8月13日召開常務會審議通過。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共九章56條6000多字,是公司法的四分之一,合夥企業法的二分之一,是一部比較精練簡明的法律。我省的《實施辦法》共22條、1300多字,文字很短,主要是考慮上位法的一些規定已經比較明確,重點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增加和細化一些支持、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措施,這也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責任部門及相關部門和組織的說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和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經管)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進行指導、扶持和服務;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發改、財政、稅務、科技、國土、交通、林業、水利、商務、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扶持、服務工作。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還處於初始階段,需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其建設和發展提供指導、扶持和服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支持與關心。在這方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有更大的責任。進一步明確農業(經管)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可以避免出現“各部門都管,各部門都不管”的局面。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也應按照各自的職責,為它的發展提供指導、扶持和服務。
承擔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指導、扶持和服務職能,是各級農業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2000年,省人民政府在省農業廳機構改革的“三定”方案中,明確了省農業廳指導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的職能。2004年,鄂政辦發〔2004〕3號文規定,由各級農業部門牽頭,會同工商、民政部門加強對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指導和協調服務。2005年8月,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在農業廳設立“湖北省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指導辦公室”,專門行使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服務、協調等職能。2007年5月,省委、省政府下發的《關於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明確規定,建立由省農業廳牽頭的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試點培育、政策諮詢、業務指導、宣傳培訓、登記備案等工作。同時,參考已經出台地方性法規的浙江省,也明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合作社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二)關於各項扶持政策的說明
根據省委、省政府下發的《關於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鄂發〔2007〕12號)精神,《實施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了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項優惠政策。
一是在貸款擔保方面。 目前,省農業廳和部分市、州已經成立了農業產業化擔保公司,具備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信用貸款擔保服務的基礎條件。為了發揮農業產業化擔保公司的信用擔保平台作用,在資金上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農業產業化信用擔保機構,應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擔保貸款範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信用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二是在用地用電方面。 為了節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成本,在用地方面,經徵求國土部門同意,《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種養殖場、農機示範推廣用地和設施農業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加工企業,所需的非農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國土部分優先安排用地計畫,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在用電方面,經徵求省電力公司同意,第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養殖業,其種、養殖環節用電(不包括後續加工、儲藏等環節)執行農業生產電價。
三是在項目建設方面。 為了鼓勵農民專業合用社做大做強,引導財政支農資金落到實處,《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業綜合開發、農業扶貧、農業產業化等建設項目,應優先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同時,第十三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作為農業科技項目實施單位,獨立申報,承擔農業科技套用項目。
四是在獎勵制度方面。 為了提高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建設綠色食品基地和綠色市場,加大綠色食品品牌開發的力度,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獲得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和有機食品證書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省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獎勵。
(三)關於法律責任的說明
為了維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對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作了禁止和追究責任的規定。
以上報告連同《實施辦法》,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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