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於去年10月31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已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繼《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之後,又一部維護市場主體的法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一件大事,更是農業產業組織機構、農業企業制度日趨完善的一個里程碑。
按照農業部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學習宣傳月活動的統一安排和貴州省委、省政府、遵義市委、市政府關於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宣傳貫徹的要求,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就切實抓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宣傳貫徹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抓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適用地區:赤水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一、積極行動起來,掀起學習宣傳貫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熱潮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了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的原則、法律地位與責任承擔方式,國家對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基本措施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支持和服務。規定了成員資格的基本要求,明確了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具備的條件,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的基本內容、登記程式等。貫徹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建設,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要廣泛深入地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召開學習宣傳會、發放宣傳資料、開闢宣傳專欄、張貼標語、出動宣傳車、組織培訓、舉辦座談會等形式,使全市廣大幹部職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充分了解和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對合作社政策與理論的認識,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宣傳深入村組,家喻戶曉,使全社會關注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二、加強隊伍培訓,紮實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貫徹實施
今年,我市已將學習宣傳貫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納入政府重要工作議事日程,4月10日,市開發研究促進會召開了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研討座談會,4月12日、19日,市政府組織調研組,分別到旺隆鎮的石斛協會,長期鎮的生豬行銷協會進行了調研,基本掌握了我市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狀況。我市在7—9月份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培訓,特別是加強對從事指導、扶持和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業務骨幹和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的培訓,逐步規範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通過一年過渡期,使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走上依法管理的軌道。各級農業部門要充實農經幹部,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切實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學習宣傳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觀念、依法辦事和服務意識,建立一支能力較強、紀律嚴明、作風過硬、具有權威性的農經工作隊伍。
三、突出工作重點,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一)辦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試點,摸索成功經驗,逐步推開。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國外已有150年的歷史,在我國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後,農產品供求關係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標準化等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農產品的競爭也由國內市場轉向國際市場。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要特點的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劇。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在我國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發展出現了以農民為主體、產品為紐帶、服務為宗旨、民主決策為原則、農民增收為目標的多種形式的農民自發聯合和合作的專業合作社。但在我國中西部省區,特別是我省等經濟欠發達地區,舉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還沒有成功經驗。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過程中要選擇有一定基礎的地方進行試點,摸索出一套辦社的成功經驗,切不可採取行政命令的手段,一哄而起,一鬨而散,違背農民的意願,強迫農民出資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不僅違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立法宗旨,也會挫傷農民發展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損害農民民眾的利益。因此,各鄉鎮辦要針對本地實際,選擇優勢產業,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搞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試點,在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鼓勵更多的農民參與和辦好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民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場主體。在開展相應的活動中,涉及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盈餘返還以及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原則、設立、章程、登記,成員的條件、退出及權利義務,內部組織機構及其相互間的關係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必須按照《農業專業合作社法》進行規範。
(三)密切部門協作,落實各項優惠政策。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制定了一系列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中發[2004]1號檔案明確要求:“從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專門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培訓、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行銷等服務,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興辦倉儲設施和加工企業,購置農牧產品運銷設備,財政可適當給予貼息”;中發[2005]1號檔案明確提出:“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對專業合作組織及其所辦加工、流通實體適當減免有關稅費”;中發[2006]1號檔案進一步強調:“積極引導和支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信貸、財稅和登記等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章規定,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行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同時還對金融支持、稅收優惠等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與上級業務部門聯繫,爭取上級財政資金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市、鄉兩級都應投入一定資金,專門用於此項工作的開展,同時,市工商、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要高度關注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為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四)加強組織領導,履行指導、協調、服務職能。
鄉鎮政府、辦事處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業務部門專門抓”的工作制度,依法行政,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實行標準化生產、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等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按照“培訓一批、改造一批、規範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突出主導產品和支柱產業,積極引導農民圍繞優質糧食加工業、竹產業、畜產業、果蔬產業、中藥產業、旅遊業等優勢產業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申請登記,明確市場主體地位,進一步完善和規範組織形式、內部管理、經營機制、利益分配,壯大自身實力,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社一品牌”。充分發揮連線農民與市場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提高農業的市場化和農民的生產組織化程度,不斷增強帶動農戶的能力,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