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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糧食、油料、蔬菜、瓜果、茶葉、菌類、畜禽、禽蛋、奶產品、水產品、蜂產品等植物、動物、微生物產品,以及經過清洗、分揀、打蠟、乾燥、去殼、切割、分級、包裝、冷凍等粗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及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服務體系;
(三)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四)制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指揮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五)將農業標準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認定認證、監督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培訓、宣傳和普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制,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村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農業(種植業、畜牧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投入品的日常監督管理以及流通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和監測;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相關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 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是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農產品生產經營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應當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技術服務,指導其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並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業規範。
第二章 農產品產地與農業投入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管理制度,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建立健全監測檔案。
省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農產品主產區和大中城市郊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設定監測點,監控農產品產地安全變化動態,指導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和保護工作。
監測點的設定、變更、撤銷應當通過專家論證。
第八條 農產品產地環境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需要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堆放或者傾倒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質和畜禽飲用水質等國家有關標準;生活垃圾、污泥和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用作肥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及時清除或者回收其包裝物及有害農用薄膜,防止污染農產品產地環境。
第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激素等農業投入品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省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實行農業投入品主推品種和禁限用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度,組織對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第十一條 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對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告知購買者有關使用範圍和用法、用量等內容。
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供貨方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並保存其複印件。建立購銷台賬制度,記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進貨時間、來源、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批號)、產品登記證號(批准文號),以及銷售時間、銷售對象、銷售數量等事項;購銷台賬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鼓勵推進農業投入品連鎖經營。
第三章 農產品生產
第十二條 省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或者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組織實施與指導,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綜合示範區。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技術的研究、培訓和示範、推廣。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積極採用良好農業規範等農業標準化生產技術以及先進適用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鼓勵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二)超範圍、超標準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三)使用農藥捕撈、捕獵;
(四)收穫、屠宰、捕撈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農產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種植養殖大戶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按照規定如實記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動植物疫病和農作物病蟲草害發生及防治情況以及收穫、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該記錄應當保存不少於二年。
第十五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其生產的農產品,在開展質量安全檢測,或者委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時,應當有檢測記錄,該記錄應當保存不少於二年。
檢測合格的,應當附具檢測合格證明;檢測不合格的,由生產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流出產地的,應當立即報告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並通知購買者停止銷售或者使用,實施召回、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第十六條 推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種植養殖大戶生產的農產品,可以申請國家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並使用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誌。
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申請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等認證,創建名牌農產品,並使用相關標誌。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農產品認證管理制度,對通過認證的產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應當及時依法撤銷認證證書。
第十七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經營者銷售的農產品,除國家規定可不包裝和標識的外,都應當進行包裝和標識。
採用包裝的農產品,應當在其包裝物上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內容;未包裝的農產品,應當採取附加標籤、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前述內容。
鼓勵採用商品條形碼,推行農產品編碼制度。
第四章 農產品經營
第十八條 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凡在本省市場銷售的農產品,應當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沒有產地證明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必須抽檢合格才能銷售。農民銷售自種自養少量農產品的除外。
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的實施時間、品種、範圍由省農業主管部門於本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配送中心、超市、倉儲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運輸、貯存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配有冷藏設施;
(三)保證經營場所清潔衛生,對場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查驗農產品產地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
(五)對不能出具檢驗等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農產品,安排人員和經費自行開展質量安全抽查檢測,或者委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抽查檢測,並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公示牌,及時公示檢測結果;
(六)與進入市場經營農產品的經營者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定,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七)發現市場內經營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監督立即停止銷售,並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及時查驗所經營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來源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並在攤位(櫃檯)顯著位置懸掛農產品標示牌,如實標明農產品品名、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及合格證明等內容。
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台賬,如實記載進貨時間、品種、數量、來源以及銷售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等相關情況,購銷台賬應當保存不少於二年。
第二十一條 農產品的收購、包裝、保鮮、運輸、貯存和銷售,應當保證安全、無毒、無害、清潔的環境,不得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同;凡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未規定可以使用的物質,都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畫,並組織對農產品生產基地(企業)和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銷售企業生產或者銷售的農產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進行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的品種、項目和頻次由省農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應當經省農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並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其從事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經省農業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
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檢測費用;抽取樣品的數量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抽取樣品的費用由任務承擔單位據實支付。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依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樣時,被抽查者應當配合;拒絕抽樣的,以不合格農產品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網路系統,及時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事件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等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未經省農業主管部門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嚴禁編造、傳播虛假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市、縣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涉及到違法行為的,應當在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告。
發現或者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者緩報。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及其包裝、標識進行檢查,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追溯;對不合格的農產品,監督被檢查者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被檢查者不具備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條件的,由農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相關費用由被檢查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農業等主管部門了解農產品安全信息,舉報農產品生產經營中的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對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縣級以上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或者電子信箱地址,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經營者不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建立購銷台賬、不履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告知義務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沒收其違禁農業投入品,對個人可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查驗農產品產地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或者不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性檢測的,或者不公示檢測結果的;
(二)發現不合格農產品不向農業主管部門報告,且放任銷售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產品生產、包裝、運輸、貯存和銷售過程中添加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監督其對不合格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照。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不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流出產地不報告、不通知的;
(二)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經營者,對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
(三)不按照規定收購、包裝、保鮮、運輸、貯存和銷售農產品,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主管機關依法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一)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不依法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或者出具不實、虛假檢測報告的;
(三)越權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緩報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作了較大修改,比較成熟,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作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11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農村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安全服務體系”的具體內容應當進一步明確;也有的委員提出,可將草案二審稿第七條的有關內容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合併。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服務體系”,並增加一項:“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培訓、宣傳和普及工作”,同時刪去草案二審稿第七條第一款,將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歸併到草案二審稿第六條和第五條中。(建議表決稿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八條第二款中“監測點”的設定應當更具體些,增強可操作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省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農產品主產區和大中城市郊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設定監測點,監控農產品產地安全變化動態,指導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和保護工作。”(建議表決稿第七條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時間、品種、範圍等作了規定,但其具體制度應當作進一步的補充。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中增加一款:“凡在本省市場銷售的農產品,應當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沒有產地證明和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必須抽檢合格才能銷售。農民銷售自種自養少量農產品的除外。”(建議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中應當明確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的具體範圍和費用如何支付;也有的委員提出,檢測頻次的規定,是部門的具體工作安排,可不通過法規來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的頻次應當體現政府既要加強監管,又不能給企業等市場主體造成過多負擔的精神,因此,規範很有必要。考慮到頻次的多少、檢測的品種和項目是動態的,省、市、縣的情況不一樣,各地都有差別,可授權省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刪去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有關檢測頻次規定的內容,並增加規定:“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的品種、項目和頻次由省農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二是將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檢測費用;抽取樣品的數量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抽取樣品的費用由任務承擔單位據實支付。”(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法律責任中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涉及其他部門,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可不重複;有的違法行為較輕但處罰過重,建議適當修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草案二審稿法律責任中的國家已有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內容,進一步調整了相關條款的罰款額度。(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對“種植養殖大戶”的界定不夠科學。法制委員會認為,我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具體情況有很大差異,隨著農業規模化生產的發展,“種植養殖大戶”的標準是動態和變化的,因此,不宜在法規中作過於具體規定,故建議刪去相關內容。
七、有的委員提出,為了有效地規範執法行為,增強可操作性,建議授權省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細則。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議表決稿第三十四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一些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實施辦法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9年3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8年9月23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農產品質量直接關係到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社會穩定,也直接影響到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農村可持續發展。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定該實施辦法很有必要。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了意見。同時,將草案在湖北人大入口網站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10月9日至28日,省人大常委會劉友凡副主任、法制委員會先後在漢召開了專題座談會,聽取省農業廳關於實施辦法立法情況的報告,對草案中的一些重點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就草案中的一些重點問題赴隨州市、廣水市進行了立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省、市人大代表,以及種植養殖生產基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企業、加工企業負責人等各方面的意見;赴武漢市實地考察了市農產品檢疫檢測中心,聽取了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情況匯報及對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草案修改稿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農村委員會的意見。11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農村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農村委員會及地方提出,草案中關於“農產品”的概念,應當進一步明確界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我省實際增加一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糧食、油料、蔬菜、瓜果、茶葉、菌類、畜禽、禽蛋、水產品、蜂產品等植物、動物、微生物產品,以及經過清洗、分揀、乾燥、去殼、切割、分級、包裝、冷凍等粗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農產品”。(草案二審稿第二條)
二、有的委員及地方提出,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的責任和具體工作職責,實行問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同時也應當充分發揮基層特別是鄉鎮、村民委員會及行業協會的作用。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的責任和應當履行的職責;三是根據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決定”中“力爭三年內在全國普遍健全鄉鎮或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逐步建立村級服務站點”的精神。建議增加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構,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四是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村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宣傳、教育和指導;五是行業協會應當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指導其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制定並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業規範。(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七條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農村委員會及部門提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涉及多個部門,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體現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的綜合協調作用,強化其服務職能。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將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和協調職責;縣級以上農業(畜牧獸醫、水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投入品的日常監督管理以及流通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監測”;二是增加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培訓、宣傳和普及工作”。(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
四、有的委員、農村委員會提出,農藥、獸藥、添加劑、肥料、激素等的濫用直接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因此,農產品質量安全要從源頭抓起,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管。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作以下充實、修改:一是縣級以上農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肥料、激素等農業投入品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對農業投入品的主推品種和禁限用農業投入品實行公告制度,並對其進行監督抽查。二是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對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應當告知購買者有關使用範圍和用法、用量等內容。(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
五、有的委員及地方提出,應當加強農產品在生產、包裝運輸、銷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生產環節增加規定:一是農產品生產者禁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超範圍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使用農藥捕撈和捕獵等行為;二是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對其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時,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流出產地的,應當立即報告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並通知購買者停止銷售或者使用,實施召回,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在銷售環節增加了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配送中心、超市和倉儲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履行的職責。在包裝運輸等環節增加規定:“在農產品收購、包裝、保鮮、運輸、貯存和銷售過程中,凡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未規定可以使用的物質,都不得添加使用。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運輸農產品的,應當使用安全、無毒、無害、清潔的運輸工具,不得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也有的地方提出,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在縣市以下地區實行有一定難度。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市場準入是保證合格農產品進入市場的重要手段,目前,全國已有14個省市先後實施了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去年武漢市也推行了市場準入試點工作,市場農產品檢測合格率明顯提高,有效地保證了進入市場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因此,為了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是必要的,但我省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既要充分考慮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性和具體情況的差異性,又要防止造成市場壁壘,建議參照外省市做法,本辦法只作原則規定,具體實施時間、品種和範圍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於本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
七、有的委員及地方提出,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明確檢測的具體要求,增強可操作性,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補充以下相關內容:一是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自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或者委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公示檢測結果;二是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畫,組織實施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並明確檢測的頻次。(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八、有的委員、專家提出,為了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及時查處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事件,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台,及時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事件信息、監督管理信息以及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涉及違法行為的應當公告;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報告處理,不得隱瞞、謊報和緩報,並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查處違法行為。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上述內容。(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九、有的委員及農村委員會提出,草案中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不夠科學,一是上位法有規定的不應重複;二是有關處罰條款應體現教育為主的原則,罰款數額應當充分考慮農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增強可操作性;三是增加對禁止行為及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法律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與上位法重複的條文予以刪減,並注意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規定相銜接;對違法行為按性質、情節、種類重新進行歸併,對處罰種類和額度進行合理調整;對罰款數額的自由裁量予以合理界定和規範。(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一些條款作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辦法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我現在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草案)》(以下稱《實施辦法》)的起草情況作說明。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農產品質量安全,是近年來全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提高農產品質量,確保放心消費,不僅是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增強農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又是提高農業效益、增加農民收入的需要,也是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的需要。
省政府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一直抓得很緊。2003年以來,全省啟動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畫》,突出農產品質量安全這個核心,抓好品種主推制度、產地環境保護、農業投入品監管、農業標準化生產、良種良法配套、質量安全認定認證、農業品牌創建、農產品市場準入等工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整體水平有較大提升。到2007年底,全省有效使用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識達到3155個,綠色食品品牌在全國位次由2002年的第18位上升到第2位;優質化率逐年提升,稻麥達到75%,油菜基本普及“雙低”(低芥酸、低硫甙),優質豬達到65%,優質魚達到70%。根據農業部和省農業廳的監測顯示,全省蔬菜農藥殘留監測合格率達96.3%,比2002年提高了18.2個百分點;畜產品中瘦肉精殘留監測合格率達99.1%,比2002年提高了15個百分點。
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超標問題仍然存在:稻穀中砷、鎘等重金屬超標率為10%左右,蔬菜中甲胺磷等高毒農藥的殘留超標比較突出,水產品中孔雀石綠、畜產品中磺胺類藥物超標問題依然存在,農產品因殘留超標導致出口退貨、扣押、終止契約等現象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甚至還出現了因食用不合格農產品導致的急性中毒事件。
因此,為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結合我省的實踐和實際,特制定《實施辦法》,將我省行之有效的政策以及需要加強的措施,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這對於保障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提高農業效益,增加農民收入,促進人民消費健康,是非常必要的。
二、《實施辦法》的起草和修改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出台後,省農業廳就著手開始研究、起草我省配套法規。2007年4月,成立了起草小組,7月初稿形成後,先後在全省農業系統廣泛徵求意見,並於11月下旬召集市州縣農業部門進行了討論。起草小組先後到山東、湖南以及武漢、荊州、宜昌、荊門、黃石等地進行了調研。根據座談和調研情況,2008年3月初形成送審稿,上報省政府。4月份,省政府法制辦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併到宜昌、荊州和武漢等地進行調研。我們還認真借鑑了兄弟省市的做法,注意與我省相關法規的銜接。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有關條款進行了細緻的研究和認真的修改。《實施辦法》於2008年7月1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 由於農產品生產鏈條長,生產環境開放,不可控制因素多,各個生產環節對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農業等部門按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生產者、經營者對其生產或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同時,考慮到農產品生產,涉及千家萬戶,比較分散,還明確鄉鎮政府屬地管理的責任。
(二)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保障。 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標準化是關鍵,檢驗檢測是手段,認定認證是基礎,執法監管是保障。目前,農業標準化工作,從省到縣,多年來財政投入很少。儘管近幾年各地越來越重視農產品檢驗檢測工作,對硬體建設支持力度較大,但是對日常監測,除武漢、黃石等6個市州外,都沒有列入財政預算。周邊兄弟省份,農產品質量安全財政投入較多,河南、湖南兩省省級投入每年5000萬。因此,《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農業標準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認定認證、監督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關於生產記錄和檔案。 目前,農村勞動力大量向外轉移,農村土地流轉不斷擴大,規模經營的種養大戶不斷增加,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逐步完善,這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種植養殖大戶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和檔案。
(四)關於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截止2007年底,全省共認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1478個,認定無公害種植業面積1684萬畝,占全省耕地面積的35%;認定無公害牲畜規模1011萬頭,占全省養殖規模的29%;禽類1.1億隻(羽),占全省養殖規模的28%;認定無公害水產品面積459萬畝,占全省水產養殖面積的45%;認證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等農業“三品”產量1119萬噸,總產值409億元,占當年全省農業總產值的17.8%。開展無公害農產品強制性認證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從臨時抽檢向認定認證轉變是必要的。因此,《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的農產品,應當通過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並使用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誌。
(五)關於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鑒於上位法中對需要包裝和標識的農產品的界定不夠明確清晰,具體執行過程中彈性較大、難以把握,因此《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除活畜活禽可不包裝、鮮活水產品可不標識外,其他都應當進行包裝和標識。
(六)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八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目前,北京、河南等9個省市,以及烏魯木齊、深圳等省會城市或副省級城市已先後實施市場準入制度。2007年武漢市推行市場準入試點工作後,蔬菜農藥殘留監測合格率達到95%,比上年提高6個百分點。因此,《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凡在本省市場銷售的農產品,應當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沒有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農產品,必須抽檢合格才能銷售;同一產地的同類農產品在3個月內連續3次抽檢不合格的,自檢出之日起6個月內禁止在檢出地市場銷售。
(七)關於進貨檢查驗收和購銷台賬制度。 為了突出源頭治理,加強全程監控,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購銷台賬。第二十五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購銷台帳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餐飲企業和集體用餐單位應當實行農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進貨台帳。
(八)關於檢測機構、檢測人員的資質及監測信息的發布許可權。 農產品質量安全,既關係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又關係到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經濟利益,檢測結果的正確與否非常重要。為此,《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對農產品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的資質作了明確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利於震懾違法違規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益於引導人民民眾消費,同時考慮到必須規範信息發布行為,《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州和縣級農業主管部門需要直接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的,在報請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授權後可以發布。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