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湖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是202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湖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湖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19年12月23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標準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以先進標準引領湖北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批准、公布、備案、複審、實施等程式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促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推動科技、標準、產業的融合,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提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的工作經費,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地方標準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制定滿足本省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的農業、工業、服務業、社會事業等領域地方標準。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標準的立項
第七條 下列領域應當優先制定地方標準
(一)公益性領域;
(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
(三)市場機制尚未發揮作用的新興經濟領域;
(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經濟發展戰略中,市場主體難以獨立制定市場化標準的領域。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發布地方標準立項指南,擬定地方標準立項範圍。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地方標準立項指南,在本部門、本行業公開徵集地方標準立項項目。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項目。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地方標準立項項目進行遴選,並向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職能交叉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聯合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難以確定行政管理部門的特殊行業,從業者可以直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或者委託標準化技術機構對地方標準立項申請開展立項論證。經論證擬立項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
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地方標準立項申請,應當予以立項;經論證不符合立項條件的,應當予以反饋。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予以立項的地方標準項目,應當編制地方標準項目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為保障重大公眾利益或者應對突發事件,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出快速立項申請,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程式,及時予以立項。
第三章 標準的起草
第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地方標準的行業主管部門和起草單位。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起草單位按時限完成地方標準起草工作。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地方標準項目計畫,組織相關方開展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自地方標準立項之日起2年內完成標準起草工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年;逾期未完成的,該標準起草工作終止。
第十六條 起草地方標準應當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認證機構、消費者組織等單位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
起草地方標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將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相關標準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在廣泛徵求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地方標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
地方標準的說明,應當載明地方標準草案的起草過程、技術驗證、徵求意見及其協調處理等情況。
第四章 標準的審查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完成地方標準起草工作後,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地方標準草案及其說明等送審材料。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提出審查建議,並向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技術審查。
第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形成審查結論。
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獨立性和專業性,成員人數一般不低於5人。
第二十條 專家組主要從以下方面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立項目的和需求;
(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是否符合標準制定規則的要求;
(四)是否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省其他地方標準相協調;
(五)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草案主要問題的意見;
(六)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
因重大複雜問題需要專業鑑定和覆核的,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查時限。
第五章 標準的批准與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草案通過專家組審查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未通過專家組審查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審查結論進行修改完善,重新提請審查。
第二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標準公共服務平台,公開地方標準正式文本,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
地方標準正式文本應當載明該標準的發布機關、標準名稱、標準編號、標準分類號、發布日期及實施日期。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計分析、信息反饋機制,主動收集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在使用地方標準過程中,可以向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反饋問題、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地方標準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複審周期屆滿前6個月,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評估該標準的實施情況,形成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複審建議,並報送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即時開展評估,並向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複審建議:
(一)地方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省其他地方標準制定或者修訂對該地方標準產生影響的;
(三)地方標準涉及的關鍵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其他新的情形需要複審的。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複審建議進行研究論證,作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複審結論,並向社會公布。
地方標準的具體修訂程式,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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