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衛生健康委
第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應當遵循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科學合理、安全真實為原則,以有利於促進食品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
第三條  本省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存檔備查,在本企業適用。標準文本和嚴於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指標的備案登記表在省級政務網站予以公開。
 嚴於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嚴於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
第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標準備案的管理工作。委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綜合監督局負責全省企業標準備案諮詢、受理、登記、存檔、公開工作的指導與管理,並承擔部分企業標準備案的具體工作。試點委託黃岡市、荊州市、十堰市、襄陽市、宜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承擔轄區內企業標準備案的諮詢、受理、登記、存檔、公開等工作。
第五條  本省企業按照本辦法申請企業標準備案的,應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備案機構提出。
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的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並對其實施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六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向試點所在地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企業標準中應當註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七條 委託加工或者授權製造的食品,委託方或者授權方已制定企業標準的,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複申請備案,但應當在備案的企業標準中註明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託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或相關企業標準未進行備案的,以及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託方或者授權方企業標準的,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按照本規定備案。
 第八條  本省企業標準實行網上申報備案,並按照湖北政務服務網的要求和《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網上申報備案系統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九條  企業在申請企業標準備案前,應當向社會公示並徵求意見,公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省級政務網站公示;
(二)標準文本內容應包括嚴於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說明、企業標準文本。企業標準文本包含標準名稱、編號、適用範圍、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食品安全項目及限量、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等;編制說明應包含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比對的情況、相關指標實驗驗證數據與設定值比對情況、引用的標準、參考文獻等。
(三)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條 企業標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前,企業應當組織5名以上分別由營養與食品安全、生產加工工藝、品質控制、檢驗、標準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進行審查,一個單位不能超過2人。其中營養與食品安全、檢驗、標準等方面的專家從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評審專家庫里自主選取,生產加工工藝、品質控制等方面的專家企業應在相應行業內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自主選取。
專家組應當對企業標準制定的安全性、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標準格式等規範性內容和技術要求內容進行論證、審查,同時出具結論性審定意見。
專家管理和審查工作應當遵守《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標準的編寫可以參考《GB/T1.1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
企業標準編號由企業根據以下規定自行編制 ,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號)。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嚴於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指標備案登記表;
(二)嚴於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說明;
(三)專家評審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及落實情況;
(四)企業標準文本;
(五)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七)有食品檢驗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八)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應同時提交該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或備案憑證。
第十三條 承擔備案工作的衛生健康委自受理企業標準備案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並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標準備案號的編排格式: 42(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第十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應當在網站上公布已備案的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六條  企業標準應當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及企業生產實際,企業在執行企業標準過程中,對本企業標準實施動態管理。發現與現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不相符時,應及時申請修訂或註銷企業標準備案。
與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生產不相符的企業標準,為無效標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企業標準進行複審與修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二)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發生改變時;
(三)其他應當進行複審的情形。
 第十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每年對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隨機抽查。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執法機構應對所轄區域內的企業標準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已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企業標準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衝突的,將撤銷該企業標準的備案。
若發現企業在企業標準備案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違反相關規定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撤銷企業標準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鄂衛生計生規〔2016〕1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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