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湖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體育賽事活動,促進體育事業和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湖北省體育局印發《湖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
  • 發布單位湖北省體育局
  • 文號:鄂體〔2024〕1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湖北省體育局關於印發《湖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體〔2024〕11號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體育局、體育事業發展中心,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
現將《湖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體育局
2024年2月19日

內容全文

湖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體育賽事活動,促進體育事業和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體育運動項目為內容的體育賽事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作為辦賽主體,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第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湖北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負責全省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各級體育總會和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體育協會(以下簡稱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服務、引導和規範。
第五條  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責,賽前應當通過書面協定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
第六條  省體育局作為主辦方或承辦方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要包括:
(一)國家體育總局、省人民政府主辦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及綜合性運動會;
(二)省體育局主辦、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及省體育局主辦的全省性體育賽事活動;
(三)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級黨政機關及其事業單位主導並聯合省體育局共同主辦、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四)受邀參與的其他體育賽事活動。
第七條  省體育局直屬單位作為主辦方或承辦方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要包括:
(一)國家體育總局直屬單位、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和省體育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二)省體育局直屬單位、省級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三)市州體育主管部門或縣區人民政府主導並聯合省體育局直屬單位、省級單項體育協會共同主辦及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
第八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
市州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按外事審批許可權辦理相關手續,由市州體育主管部門提前30天報省體育局,並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辦意見,省體育局協助申辦。
參加國際體育賽事活動人員的來華相關外事手續,按照“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辦理。
第九條  申辦全國性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或承辦其他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鼓勵辦賽主體在賽事舉辦前向省體育局或省級體育協會備案。
第十條  申辦省體育局和單項體育協會舉辦的全省性體育賽事活動,符合條件的辦賽主體均可參與競爭性申辦。
第十一條  申辦健身氣功、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按照相關行政許可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除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外,省體育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減少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不斷最佳化服務。
體育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推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體育、公安、應急、衛生等多部門對商業性和民眾性大型體育賽事活動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本省範圍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境內開展臨時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經省體育局同意,並報省公安廳備案。
第十四條  辦賽主體應按照屬地原則和辦賽規模,應當提前30天向體育主管部門備案,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備案信息開展監管和提供協調服務。舉辦參賽人數5000人及以上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應向省體育局備案;舉辦參賽人數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體育賽事活動,應向市州體育主管部門備案;舉辦參賽人數在2000人及以下的體育賽事活動,應向縣(區)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備案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賽事名稱、組織機構、參賽對象及比賽場地等基本
情況;
(二)賽事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的基本情況,以及用以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的書面協定;
(三)經費來源和預算說明;
(四)包含“熔斷”機制的應急處置預案;
(五)安全承諾函。
第十六條  省級黨政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省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全省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湖北”“全省”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舉辦地域、賽事項目內容相符;
(二)與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範圍相一致;
(三)與他人或其他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
性區別;
(四)不得冒用其他組織或個人定期舉辦賽事活動的名稱;
(五)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不得含有欺騙或者可能造成誤解的文字;
(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
第十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建立組織機構,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具備條件的大型或重要體育賽事活動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或臨時黨組織,發揮黨建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政治引領。
第十八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根據體育賽事活動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員,其中擔任全省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長原則上應具備國家級以上資質;
(三)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四)落實通信、醫療、衛生、防疫、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衛、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五)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
當要求參賽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體檢證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並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六)搏擊類體育運動項目及其他具有危險性的體育賽事
活動必須配備具有合格資質的裁判員及救護人員,通過合理設定參賽條件、競賽安排、救護措施等確保全全;
(七)應當在體育賽事舉行前20日,通過網路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明確體育賽事名稱、時間、地點、內容、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賽事基本信息;
(八)保障參賽各方人員的信息安全,不得違法使用或泄漏;
(九)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不文明不
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
(十)審核體育賽事活動中的廣告和宣傳內容;
(十一)做好志願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第十九條  體育主管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方面的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或意外傷害方面的保險。
第二十條  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組織者必須在賽前召開風險分析研判專題工作會議,明確啟動“熔斷”機制的條件和情形,制定含有“熔斷”機制的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預案。
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相關聯的突發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啟動“熔斷”機制,中止比賽:
(一)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二)事故災難,包括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體育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
辦賽組織者在無法判定是否啟動“熔斷”機制時,應當立即向屬地體育主管部門報告,屬地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涉及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的,屬地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辦賽組織者在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中止賽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立即中止。
啟動“熔斷”機制後,辦賽主體和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做好輿情引導。
第二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當在獲得相關信息後及時公告。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承辦方、協辦方、參與者、觀眾等相關方損失的,應當按照協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有外籍人員參加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二十三條  體育主管部門與體育協會應當根據職責和章程,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通過編制和公布辦賽指南、參賽指引等方式,為各類主體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提供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發展規劃和體育發展實際,統籌規劃所轄區域內各類體育賽事活動,推動體育賽事活動與產業的融合發展,扶持體育競賽表演企業拓展業務範圍,推動建立產品豐富、結構合理、基礎紮實、發展均衡的體育競賽表演產業體系,滿足人民民眾的多樣化需求。
鼓勵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和縣(市、區)申辦、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和“三大球”職業體育賽事。
第二十五條  體育主管部門可以設立體育賽事活動專項資金,採取財政補助、購買服務、提供公共設施和綜合運用金融產業政策等方式鼓勵單位、個人舉辦或參與舉辦、承辦體育賽事活動。
體育主管部門可以對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帶動效應顯著的體育賽事活動和“三大球”職業體育賽事給予經費支持。
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社會效益的體育賽事活動,經省體育局評估列入《湖北省品牌體育賽事名錄庫》,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體育協會對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提供的服務可依法合規收取相應費用,但不得高於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收費標準,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藉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體育協會可以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評估,對組織規範、運行良好、保障到位和整體水平高的體育賽事活動向社會推介。
第二十八條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志願服務。志願者招募及管理應遵照《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等相關規定,並保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第二十九條  體育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備案)、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
第三十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發揮“網際網路+監管”功能,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對所轄區域內的賽事活動實施現場檢查和動態監管。
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以下情形的,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主辦、承辦、協辦方出具監管通知書,要求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和問題:
(一)未經確認許可,擅自將體育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列入賽事主辦、承辦、協辦、支持、指導方的;
(二)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
(三)存在造成參賽人員、觀眾或其他人員發生傷亡事故風險的;
(四)存在造成重大社會輿情或群體性事件風險的;
(五)違背公序良俗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中發現對國家形象、社會穩定、人民民眾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情形,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在管理許可權內作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體育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提出整改建議;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三十三條  體育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辦、承辦、協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水平。
第三十四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反興奮劑組織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調查等工作。對體育賽事活動中興奮劑違規和嚴重違反賽風賽紀的運動員、教練員和相關工作人員,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在管理許可權內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體育主管部門、體育協會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的賽風賽紀實施綜合督導檢查。
第三十五條  體育協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體育類社會組織有違規行為的,由其業務主管單位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在其年檢中出具不合格意見。
第三十六條  省體育局實施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制度,將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育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每年進行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湖北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4年2月修訂公布,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本次修訂是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對持續深化我省體育賽事活動“放管服”改革,確保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防範化解體育賽事活動安全風險隱患,提高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訂背景及過程
原《辦法》於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2年11月試行期滿。實施兩年以來,有效解決了體育賽事活動審批“放管服”改革後出現的大部分矛盾和問題,對體育賽事活動的申辦、審批、組織、服務和監管等方面做出了規範性的引導,對我省體育賽事活動的蓬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體育總局聯合相關部門陸續出台《關於加強體育賽場行為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的意見》《關於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的通知》和《關於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增加了許多關於“體育賽事”或“體育賽事活動”的新規定。2022年12月22日,體育總局印發了新修訂的《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這一系列檔案的出台在防範化解體育賽事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完善體育賽事活動監管機制等方面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和要求。
2023年8月,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通過徵求意見的方式,對原《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收集在申辦、審批、組織、安全、監管等方面出現的情況和問題;10月,在深入研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及國家關於體育賽事活動的最新檔案的基礎上,開展修訂工作;11月,修訂後的《辦法》書面徵求各市州體育局(體育事業發展中心)和機關各處室、相關直屬單位的意見建議,並於12月在省體育局官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過深入研究和吸收採納各方面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新修訂的《辦法》。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
一是確保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對《辦法》做顛覆性修訂;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和解決《辦法》在試行期間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措施;
三是嚴格遵照體育總局和相關單位出台的上位檔案,補充必要的硬性要求和規定;
四是加強賽事安全監管服務,壓實安全主體責任,防範化解各類安全風險隱患。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共分為6章38條,相較於修訂前增加了8條,刪減3條(含1條併入其他條款)。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全面加強賽事活動安全。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主辦、承辦、協辦方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責,並要求通過書面協定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在第三章體育賽事活動組織中,將人員信息安全、觀賽環境管理、宣傳和廣告內容審核納入辦賽主體應做好的保障工作之中;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明確啟動“熔斷”機制的條件和應急處置流程,要求辦賽主體應在賽前進行風險研判,制定含“熔斷”機制的應急預案;要求辦賽主體應當按國家規定對參加賽事活動的外籍人員進行管理。
(二)明確省體育局審批和報備範圍。在第二章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中,明確申辦全國性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或承辦其他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鼓勵辦賽主體向省體育局或省級體育協會備案;明確由省體育局審批的賽事範圍,並強調範圍之外的賽事省體育局一律不再審批,同時,要求區縣體育主管部門減少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最佳化服務。
(三)不斷最佳化賽事活動服務。在第四章體育賽事活動服務中,要求體育主管部門推動體育賽事活動與產業的融合發展,鼓勵市縣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和三大球職業體育賽事,並允許體育主管部門給予經費支持。
(四)加強賽事活動監督管理。在第五章體育賽事活動監管中,強調“誰審批(備案)、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求體育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賽事活動實施現場檢查和動態監管,並會同體育協會建立對賽風賽紀督導檢查的機制;要求體育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或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同時,因當前在我省建立體育行業信用制度體系的條件還不成熟,將其相關內容刪除。
(五)強化體育協會的服務和監管責任。明確體育協會可以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評估,並向社會推薦優質體育賽事活動;要求體育協會加強對會員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
四、徵求意見採納情況
2023年11月16日,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向局機關各處室、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省直培訓中心、體職院、體科所、社體中心徵求意見;11月22日,向各市州體育局(體育事業發展中心)徵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反饋4條,採納其中2條意見。12月1日,通過省體育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未收到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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