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辦法

湖北省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辦法

《湖北省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辦法》是2023年8月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政辦發〔2023〕2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23年8月2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周邊秩序,最佳化育人環境,保障師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的劃定、調整、隱患排查、專項整治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包括幼稚園、中國小校(含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等。
第二章 安全區域劃定
第四條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200米範圍內建立學生安全區域,範圍劃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劃定的安全區域範圍應對社會公開。
普通高等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的劃定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負責。
第五條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嚴禁穿越或跨越中國小校;當在學校周邊敷設時,安全防護距離及防護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
加油站與學校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有關要求。
第六條 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校園周邊50米範圍內的治安、交通環境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設定學生、家長等候區、護學通道、臨時停車位,建設隔離欄、隔離墩、減速帶或升降柱等硬質防衝撞設施。
中國小校園周邊50米範圍內,禁止售賣煙(含電子菸,下同)、酒,菸草專賣管理部門已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待其許可期滿後不予延續。
中國小校園周邊50米範圍內,禁止設立彩票點,已有的彩票點,民政、體育等彩票主管部門應引導其逐步搬離或有序退出。
學校周邊50米至200米之間區域內的商店、彩票點違規向未成年人售賣菸酒、彩票的,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第七條 中國小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下簡稱網咖)、娛樂場所。
中國小校、幼稚園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禁止設立成人性用品商店等場所。
學校周邊200米範圍內禁止違規擺攤設點。
第三章 安全區域管理
第八條 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工作負總責。鄉鎮(街道)、村(社區)、校園周邊單位和家庭應當與學校合作,開展校地共建、家校共建,共同維護校園周邊安全。
第九條 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由各級校園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負責,教育部門作為牽頭單位,宣傳(新聞出版)、政法(平安建設主管部門)、民宗、公安、司法、自然資源、住建(城管)、交通運輸、文旅、衛健、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作為成員單位積極參與。
各級校園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督辦通報制度等工作機制,協調和督促各成員單位履行各自職責,開展學校周邊安全的檢查、督辦和協調工作,會同各級平安建設主管部門把本地區和各成員單位履行學校周邊安全管理職責任務的情況列入年度平安建設重要考核內容。定期交流情況,總結推廣經驗,通報表揚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通報批評落後地區和單位。
第十條 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落實平安建設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校地共建、齊抓共管的機制。
(二)及時排查處理各類不穩定因素,維護學校及周邊地區穩定。
(三)依法打擊侵害學校及師生合法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學校及周邊地區存在的黑惡勢力犯罪;依法取締學校周邊非法經營的網咖、音像書刊點、娛樂場所和無證及占道經營的攤點,依法拆除違規搭建或違法建築等;改善學校周邊地區的交通秩序;取締學校周邊非法傳教窩點。
第十一條 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工作實行日常管理、專項整治和集中整治行動相結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有關責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機制,對學校周邊安全區域進行管理。
專項整治是指某一個或幾個部門和單位針對一定區域內某一所或幾所學校周邊存在的突出問題或隱患進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
集中整治行動是指各級校園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各成員單位,對轄區內學校周邊存在的問題或隱患進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統一行動。
各地每年應當開展兩次集中整治行動。3月至5月為春季集中整治時間,9月至11月為秋季集中整治時間。
第四章 部門及學校職責
第十二條 宣傳(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校園周邊出版物市場管理工作。定期開展校園周邊出版物經營單位專項檢查,查處違規經營行為,規範校園及周邊的出版物市場秩序。開展專項行動查處盜版盜印教材教輔的行為,防止非法教材教輔讀物流入校園。
第十三條 政法部門(平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指導、協調、檢查、督辦,及時總結經驗,促進各項措施的落實。
第十四條 教育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學校周邊違規經營的網咖、娛樂場所、商業攤點,拆除違法建築,改善校園周邊的交通秩序。指導學校加強外來人員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保衛措施,防範校園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和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五條 民宗部門負責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治理校園周邊宗教領域突出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面向校園進行的滲透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發現、取締校園周邊各類非法傳教窩點。
第十六條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侵擾學校及師生的黑惡勢力。加強校園周邊娛樂場所、出租房屋、治安重點人員、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會同交通、住建等部門,在學校周邊交通路段設定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減速帶、人行橫道等設施,整治和改善學校周邊交通秩序。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設立“護學崗”,建立日常巡邏防控和高峰勤務制度。
第十七條 法務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周邊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做好法治副校長相關工作。參與調解處置涉校矛盾糾紛。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學校周邊建築(設施)建設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教育部門科學規劃新建學校布點,將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基礎設施及校園周邊服務業市場等重要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在詳細規劃中進一步落實選址、建設規模、開發強度等規劃內容符合學校周邊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條 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學校周邊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監管以及供水、供氣等市政設施的安全使用監管。
城管部門負責校園周邊市容市貌的清理整治工作,整治學校周邊違規擺攤設點等經營亂象。依法拆除校園周邊違規搭建和違法建築。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農村學校周邊國道、省道、縣道等公路的日常維護,在農村學校門口路段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文旅部門負責校園及周邊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學校周邊地區文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力度,規範經營秩序。
第二十二條 衛健部門負責學校周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隨訪管理和醫療救治。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周邊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學校周邊營利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及其他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做好學校周邊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強對校園周邊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學校負責校園內部安全保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周邊安全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校園安全工作,定期排查涉校矛盾糾紛;配合有關部門排查整治學校周邊各類安全隱患,重大問題及時上報。中國小校、幼稚園應合理安排學生到校時間,避免學生長時間在校門外等候入校(園)。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執行不力,造成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環境混亂,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嚴重危害師生人身及財產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平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校園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給予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直至“一票否決”,同時依法依規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地方政府未在學校周邊安全區域管理工作中盡職盡責的,由上級政府下達整改通知,視情將有關負責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第二章中所涉及的50米距離和200米距離的測量方法,由省民政廳、省文旅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體育局、省菸草專賣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周邊安全區域內現有市場主體經營行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設立緩衝期,逐步規範現有市場主體經營行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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