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綏化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綏化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
全文
綏化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
(2022年11月24日綏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普通國小、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等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是指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範圍內與中小學生學習、成長、身心健康密切相關的自然和社會因素的總和。
第三條本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工作堅持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嚴格的中國小校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管理制度。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指導、監督中國小校建立健全校園周邊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應急處置機制;
(三)指導中國小校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定期組織對中國小校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四)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自然資源、民政、體育、菸草專賣、住建、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所在地中國小校的日常聯繫,在職責範圍內開展有利於改善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的相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教育居(村)民自覺維護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指導、幫助、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投訴和舉報事項,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第九條國家機關、居(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存在危害學生安全或者疑似侵害學生身心健康情形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條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於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治理的各項活動和服務。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安全知識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播出或者刊載有利於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治理的公益廣告。
新聞媒體採訪報導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中國小校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中國小校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中國小校保全除負責校園內安全保衛工作外,還應當經常性地開展校園周邊環境巡查工作,發現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在學校周邊設立的營業場所、銷售網點的,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並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中國小校應當完善校園外四周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有條件的應當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在校園周邊主要區域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裝置。
中國小校應當將校園以及校園周邊視頻圖像採集裝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接入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的視頻監控系統或者報警平台。
第十四條中國小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及時將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繫等異常情況告知學生家長,並採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國小校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低年級小學生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託的人以外的人。
中國小校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學生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中國小校與居(村)民委員會、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作,建立學校安全志願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及其周邊秩序。
第十六條在中國小校校園周邊一定範圍內進行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國小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二百米範圍內,不得新建車站、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二)中國小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一千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三)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學校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第十七條在中國小校校園周邊進行施工作業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學校以及周邊道路、環境等情況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教師以及其他關聯人員安全。
燃氣、電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周邊道路地下管網、井蓋進行巡查和維護,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中國小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二百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中國小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二百米範圍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條中國小校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定營業性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桌球室、酒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成人性用品商店。
第二十一條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中國小校校園周邊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內的劇本娛樂活動內容管理和有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指導督促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履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內的劇本娛樂活動不得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定適齡提示,標明適齡範圍;設定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並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二條中國小校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五十米範圍內不得設定煙(含電子菸)、酒、彩票銷售網點。煙(含電子菸)、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菸)、酒或者彩票的標誌,警示標誌應當載明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菸)、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的法律責任;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國小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菸(含電子菸)、飲酒。
第二十三條未經中國小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慧型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學生確有將手機等智慧型終端產品帶入校園需求的,須經學生家長同意、書面提出申請,進校後應將手機等智慧型終端產品交由學校統一保管。
禁止將手機等智慧型終端產品計時出租給未成年學生,變相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國小校校園周邊“護學崗”或者警務室建設,把中國小校校園周邊區域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完善高峰勤務機制,維護學校周邊治安秩序。
公安機關發現中國小校校園周邊區域有以下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置:
(一)衝擊、破壞校園的;
(二)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
(三)引誘、教唆、欺騙學生吸毒,向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遭受社會人員欺凌或者其他暴力傷害的;
(五)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褻的;
(六)其他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可以採取建設人行立體過街通道、錯時上下學等措施,減少中小學生上下學時段交通擁堵問題。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中國小校上下學時間,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擁堵;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中國小校校園周邊道路上設定利於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的道路交通設施,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和標線、人行設施、分隔設施、停車設施、監控設施等;
(三)中國小校校園周邊路段應當設定路燈;受條件限制的農村地區中國小校校園周邊路段無法設定路燈的,應當在校園出入口設定反光或者發光交通設施。
第二十七條文化和旅遊、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中國小校校園周邊非法經營行為的治理工作;依法查處制售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國小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二百米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監督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和取締中國小校校園周邊區域私建和濫建建築物、違法占道以及違法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等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在查處食品攤販違法占道經營時,發現查處案件涉嫌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移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應當一併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三十條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的食品經營者嚴禁採購、貯存和銷售包裝或者標籤標識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形式或者內容的食品。
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中國小校校園周邊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加強校園周邊食雜店、便利店、小超市等食品銷售單位的日常監管。
第三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中國小校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三十三條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設立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以非營利為目的設立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一併從事非學科教育培訓、餐飲、住宿等服務的,還應當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或者履行備案手續,方準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登記(備案)事項、許可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依規到原登記(備案)機關、許可審批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其中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及時告知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管、消防等監管部門。
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機構在辦理相關手續後開業前應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義務:
(一)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在職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及時解聘;
(二)與託管學生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服務協定書》;
(三)安排專人負責託管學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學生放學後到校外託管機構以及託管後返校的安全,晚托後應當確保學生由學生監護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接走;
(四)學生託管期間應當始終有工作人員照看;
(五)在提供託管服務期間預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護託管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發現託管學生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予以救助,並與學生監護人以及學生所在學校取得聯繫。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服務協定書》範本,供校外託管機構與託管學生監護人參考使用。《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服務協定書》應當明確託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五條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對託管學生登記造冊,並將在本託管機構託管的學生名冊以及專門接送學生的工作人員身份證明、聯繫方式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合理收取託管費用,並且在服務場所公示收費標準。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中國小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二百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煙(含電子菸)、酒和彩票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管、菸草專賣、民政、體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學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菸(含電子菸)、飲酒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校外託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校外託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負有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託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二)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受學生監護人委託在學校以外為學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學後託管等課後託管服務的機構。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綏化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的起草說明
綏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劉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綏化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對制定《綏化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中國小校校園周邊安全問題和管理難題,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打造良好教育環境、保障學生健康成長的必然要求,我市制定《條例》很必要也很及時。
(一)制定《條例》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需要。黨中央高度重視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對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制度提出明確要求。在國家層面,最有代表性的是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關於加強中國小幼稚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著重強調各地要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學校周邊探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與此同時,我市社會各界人士也強烈呼籲要加強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治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據此,制定《條例》為推動我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工作提供法治支撐,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現實意義。
(二)制定《條例》是助力校園周邊環境改善、促進社會穩定和家庭幸福、補足上位法制度供給不足的需要。校園周邊環境安全一頭連著教育事業,一頭連著千家萬戶,一直備受社會關注。加之中國小教育的對象絕大多數是未成年人,兒童的身心尚未成熟,有權享受特別照料和協助。目前,關於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後,法律規範較為零散,呈碎片化,且多數為宣示性、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弱。另外,加強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需各方協同發力,需系統設計、統籌考慮。因此,我市迫切需要一部理念更新、權責更明晰、統籌性更有力、保護措施更細、操作性和可執行性更強的地方性法規。
(三)制定《條例》是立法整合行政監管資源、明確部門職責的需要。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府數十個部門負有相關工作職責,存在職能交叉重疊、涵蓋不全,一些職責處於空白;責任邊界不清,導致扯皮推諉,責任稀釋,出現問題時誰都不負責任;個別工作缺乏長遠統一規劃,更多的是“救急救火式”被動應對;新業態管理制度缺失,管理責任部門不明確等等問題。為了破解這些問題,《條例》在制度設計上突出針對性、全面性、綜合性、系統性,緊緊圍繞統籌、最佳化、協同、高效的法治政府建設理念,堅持“政府統籌協調”和“一類事項由一個部門負責”的立法思路,構建了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安全風險防控協調機制,劃定相關部門職責許可權。
二、《條例》起草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國小幼稚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檔案,同時,還借鑑了湖南、廣東、陝西、山東、天津、大同等省、市好的經驗和做法。
立法過程:2022年4月,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啟動該立法項目,並以“大、小專班”方式抓好推進工作。期間,編撰了立法參閱資料,邀請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部分人大代表共同商議法規應把握的原則精神和總體思路;深入全市10個縣(市、區)、20餘所學校實地了解情況,完成了立法調研;召開專題研討會,共商煙、酒、彩票管理制度。之後,形成了《條例(草案)》,2022年6月24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工委依託網際網路完成了立法專家諮詢論證工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把關指導;11月22日,報市委審定。條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後,11月2x日,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及其需要說明的事項
《條例》共四章,44條。內容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立法原則、部門職責、投訴舉報、宣傳教育、管理措施、禁止性規定、法律責任。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貫徹落實國際公約和國內法確立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精神。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3月2日,中國常駐聯合國大使向聯合國遞交了中國的批准書,從而使中國成為該公約的第110個批准國,這標誌著該國際公約成為我國相關立法的普遍標準。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實施,國際公約確定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被國內法吸收和具體化。在這樣一個背景下,我市《條例》的主要制度條款實際上就是在圍繞最有利於促進和實現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謀劃和布局的。
(二)構建符合我市市情的中國小校安全區域制度。這部分是本條例的制度核心內容,《條例》以第二專章形式系統謀劃了具有我市地方特色的中國小校安全區域制度。在現行法律制度和國家改革精神的規制和指引下,我們吸收借鑑發達地區較為成熟的實踐做法,經認真研究論證,將被實踐證明的、符合我市市情的、且行之有效的實踐做法寫入法規。在制度設計過程中,我們重點解決在執行上位法過程中遇到的校園周圍範圍應當如何界定?是指平面直線距離還是行走距離等需要細化和回答的問題。其一,注重做好與上位法的銜接。凡是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本條例只作執行性、一致性規定(第二十條)。上位法僅作原則性規定的,結合我市實際明確具體措施。例如,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限制煙、酒、彩票對未成年人造成負面影響的措施,但校園周邊的範圍沒有直接明確。為了便於執法部門更好的執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小校校園周邊是中國小校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50米範圍內。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我市下轄的10個縣市區城市規模較小,中國小校校址之間路程短。二是城區內街道窄,有很多校園門口過道就是居民生活區。三是菸酒是很多居民的日常生活品,菸酒消費占比很高。為此,經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特殊保護需求、校園周邊居民生活需要、城市規模現狀以及中國小校之間交叉輻射影響等因素,我們採取折中的辦法劃定了與之相關的禁售區域。其二,上位法沒有規定的,我們用足用好地方立法創製權,著力解決現實存在的突出問題。(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三)明確行政部門間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制度,著力解決校園周邊流動食品攤販違法經營而引發的食品問題得不到依法查處頑疾。長期以來,校園周邊的流動食品攤販屢禁不止,食品安全問題備受百姓詬病。究其因,違法成本低,不同部門間執法銜接不暢、執法合力難以形成是很重要的一個因素。由此,我們依據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增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有關要求,在《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城市管理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針對食品流動攤販違法經營行為中既涉及違法占道經營又涉嫌食品安全問題的案件移送、執法銜接制度。力求解決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應當罰款的法律規範時不知如何處理的規範競合問題;流動食品攤販違法成本過低問題;現實執法中不同行政機關互相推諉、執法銜接不暢的制度性缺陷問題。
(四)借鑑國際和國內立法經驗,建立強制報告制度。未成年人權利具有權利主體地位的弱勢性,權利實現的不自主性和權利易受侵害性等特徵。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相對不足,很多時候依賴第三方報告,其本意是指侵害和受害者之外的第三方,為了公共利益和特定群體的利益揭露不法行為或危害現象,制止正在發生的損害或者防止損害繼續發生,從而達到保護社會利益目的的行為。強制報告制度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風險,將傷害降至最低限度。相對而言,強制報告制度能夠實現既預防又治理、既發現又調查、既懲戒又服務的目的,因而能夠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基於此,《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七條在借鑑國際和國內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未成年保護強制報告制度。
(五)關於對“無底線行銷活動”的規制。近幾年來,一些包裝或內容含有色情暗示、宣傳違背社會風尚的食品,在校園周邊面向未成年人銷售,有的甚至成為“網紅零食”,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條例》第三十條中規定:“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的食品經營者嚴禁採購、貯存和銷售包裝或者標籤標識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形式或者內容的食品。”
(六)明確劇本娛樂活動(新業態)管理制度。劇本娛樂活動是近些年來發展起來的新業態,沉浸式、實景式娛樂市場規模激增,成為當下年輕人的社交新寵,備受青睞。在劇本殺娛樂休閒消費趨火的同時,受利益的驅動,一些負面因素也在逐漸顯現,例如:有的劇本內容過於驚悚、有的擦邊色情、有的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等等。由於未成年人心理發育不夠健全,對恐怖、暴力、血腥、色情抗壓能力較弱,且缺乏鑑別力和自制力,因此從打造“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環境的角度應加強對上述事項的監管。據此在《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規定了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劇本內容的禁止事項、適齡提示、教學時間段的未成年人禁入等規定。
《條例》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綏化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2年12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時鵬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2年12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對綏化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綏化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社會委,省司法廳、教育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文旅廳、民政廳、公安廳、應急管理廳、衛健委、市場監管局、體育局、菸草專賣局,省法院、省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打造良好教育環境、保障學生健康成長,綏化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構建了中國小校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制度,明確了部門、學校以及社會的責任,對校園周邊綜合治理作出了具體可操作的規範。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本級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綏化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2年12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時鵬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2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綏化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綏化市中國小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2月2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