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保護條例

大同市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保護條例

大同市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保護條例(2002年6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7日
  • 發布單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學校環境,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校、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校環境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的周邊環境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環境,是指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密切相關的校園及其周邊的有形和無形的環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校環境保護的領導工作,加強對學校環境的綜合治理,創建優美、安全、文明、整潔的教學環境。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學校環境保護工作。
公安、環保、工商、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市政公用、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學校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學校環境的建設和治理,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應當建立完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
學校應當對教職工、學生進行保護學校環境方面的知識教育,對干擾和破壞學校環境的行為應當加以制止或舉報。
第六條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均有保護學校環境的義務,應當積極幫助和支持學校環境的建設和治理。
第七條對在學校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校園環境保護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和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消防、衛生、規劃、建設等各種標準。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學校,應逐步治理,達到標準。
第九條學校懸掛名人畫像應當符合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書寫、懸掛標語,做到嚴肅、整齊,文字規範。
第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加強安全知識教育。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加強對現有的校舍及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管理和維護,發現危險校舍、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向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報告,限期解決。
學校設備、設施應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和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學校應當合理布局教學區、體育活動區和生活區;學生宿舍應當做到空氣流通,被褥乾淨,物品放置有序,無火災、煤氣等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校舍和場地、設備及其他財產。
禁止利用學校的房屋和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和倉儲。
學校用於教學的校舍、場地和設備不得買賣、出租、轉讓,不得用於從事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的活動。
第十四條禁止在校園內開辦、經營或者變相經營電子遊戲。
學校應當加強對電子計算機及網路的管理,防止不健康的信息對學生的危害。
第十五條學校對校園內的英烈碑陵、文化遺址、遺蹟和文物負有保護義務,不得擅自改變其原有狀態。
第三章校園秩序保護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當維護學校教學秩序,保護教育環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衝擊學校,擾亂、破壞學校教學秩序和教育環境。
第十七條學校的教學活動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除國家統一規定外,未經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責令學校停課、放假或抽調教師、學生進行商業活動和其他非教學活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制定安全防範措施,配備保衛人員,購置消防設備和必要的防護設施。
學校應當加強外來人員、外來車輛的管理,加強宿舍、食堂、水源、電源等要害部位及有毒有害化學試劑、藥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進入學校執行公務,應當出示有效證件,並通知學校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建立與公安派出所定期聯繫制度和學校法制輔導員制度,並可以聘任兼職法制副校長。
第二十一條校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祠堂、廟宇、墳塋和進行封建活動;
(二)進行宗教活動;
(三)傳播淫穢、色情、迷信、偽科學、暴力、兇殺內容的出版物;
(四)販毒、吸毒,打架鬥毆、聚眾賭博、酗酒和其他滋擾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校園內從事商業性經營和商業廣告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任何物品。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教室、學生宿舍和其他學生集體活動場所吸菸。
第二十四條除教學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管制刀具以及其他違禁品、危險品進入學校。
第四章學校周邊環境保護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建設和治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處理學校周邊發生的違法行為。
學校和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學校周邊治安工作。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學校周邊環境治安責任制,加強對學校周邊的巡邏,建立與學校經常性的聯繫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生上學、放學期間學校門前的交通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門前的街道設定限速標誌。
第二十七條在學校周邊200米內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徵求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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