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學章程

《山西大同大學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4年9月3日省教育廳黨組擴大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大同大學章程
  • 制定單位:山西大同大學
序章,章程內容,

序章

山西大同大學是2006年3月20日由原雁北師範學院大同醫學專科學校、大同高等專科學校、山西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合併組建而成的多科性本科學校。學科門類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醫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
為實現學校的奮鬥目標,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山西大同大學”,英文名稱為“Shanxi Datong University”,縮寫“SDTU”。
第二條 學校校址設在山西省大同市。現有御東校區(大同市御東區興雲街1號)新平旺校區(大同市礦區平泉路52號)和附屬醫院(大同市城區新華街30號)
第三條 學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舉辦,山西省教育廳管理,屬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獨立人格、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富有社會責任感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五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
第六條 學校面向社會,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利用校內外各種媒介公布學校重大事項,接受舉辦者、教職員工、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
第八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和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任命學校校長、副校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三)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制訂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
(四)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國有資產;
(五)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保護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內部改革;
(二)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和逐年增長,最佳化學校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三)依法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四)加強學校教師的教育和培訓,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
(五)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依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與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自主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開展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者處理、處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自有的設施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九)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的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本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行使辦學自主權,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執行舉辦者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三章 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和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學生教育,適度發展繼續教育;以學歷教育為主,同時發展非學歷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和專業。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要求,有計畫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實施以教學質量為中心的內部評估制度,加強對專業課程質量的監控與評價。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對完成學業、符合授予學位規定的學生,授予相關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向為學校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推進產學研用結合和成果轉化,推動學科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服務社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四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山西大同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學校重大項目投資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政治穩定,團結和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推進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倡導以公正、民主、誠信、和睦為價值理念的和諧局面,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議的議事範圍: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上級組織的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結合學校實際,研究貫徹執行意見。
(二)討論決定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管理體制、重大改革方案、國內外合作項目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研究決定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統戰工作、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等重要問題。
(四)研究決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部署、落實、檢查和考核工作。討論決定紀委提交黨委審議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崗位設定與調整方案。
(六)研究決定校黨政領導的分工、中層幹部的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監督、培養、管理、教育以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等有關問題。
(七)研究決定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的重要工作,研究決定教代會、團代會、學代會召開的主要議程和其他重大事項。推薦全國、省、市、區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八)研究決定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優秀人才培養政策,重要獎懲措施,年度進人計畫。審定校級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校級以上重要榮譽稱號候選人的推薦。
(九)審定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審定預算外基建項目、房屋修繕、大宗物資、設備採購等50萬元以上大額度資金使用。
(十)研究決定學校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廢止、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調整,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一)研究學校涉外、政保、信訪、保密工作的有關問題,討論決定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維護學校穩定的基本原則和工作方案。
(十二)討論決定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二十五條 黨委會議的議事規則:
(一)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黨委書記外出期間黨委一般不召開會議決定重大事項,必要時由黨委書記委託的黨委副書記主持召開。黨委會參加人員為校黨委委員,可根據情況確定其他同志列席;也可視會議內容召開黨委擴大會議。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討論幹部任免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黨委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黨委各部門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議題,應由分管書記提出上會意見;行政系統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議題,須經校長審查同意。提出議題應事先填寫《大同大學黨委會議題審批表》,由黨委辦公室報黨委書記審定。凡未經黨委書記會前審定的議題,除緊急或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列入黨委會議程。
(三)黨委會應一題一議,有議有決。表決時,贊成票超過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對於有重大意見分歧暫時不能作出決定的議題,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下次再表決,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個人對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必須服從和執行。
(四)學校黨委會議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學校黨委會議議事規則討論、決定、處理事項。黨委會決定的事項,由分管領導負責組織落實。黨委辦公室具體負責黨委會的會務、督辦工作,必要時由黨委書記責成紀委專題督辦。
第二十六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活動;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的議事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上級部門有關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重要檔案或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以學校行政名義發布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校黨委會作出的關於學校行政方面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方案,研究需報請校黨委會決定或審議的有關重要事項。
(四)對教代會審議同意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實施意見和措施;研究需報請校教代會決定或審議的有關重要事項。
(五)討論並決定不涉及學校體制和行政級別的機構的設定與調整;人員調入調出。
(六)審定學校有關獎懲、各種行政收費項目、工資和福利問題等。
(七)研究審批30萬—50萬之間的計畫預算外項目安排;研究50萬元以上提請校黨委會研究決定的事項。
(八)討論研究其他重要問題。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的議事規則:
(一)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必要時由校長委託在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長主持。會議出席人員為校長、副校長、校長辦公室主任。可根據情況確定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能舉行。會議一般每2周召開1次,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校長辦公室負責收集議題,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確需臨時增加議題,應徵得會議主持人的同意。
(三)會議議事程式一般為:由提出議題的會議成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列席會議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可作適當補充;與會成員就此議題充分發表意見;主持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根據討論情況,集中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議或決定。對有較大分歧的重要議題可暫不作結論,但一般應提出明確的再議準備等要求。
(四)會議的決定、決議,一般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學校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和執行。必要時,可將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向會議缺席人員通報。會議決定的事項,校領導要按工作分工,認真組織落實、督促和檢查。
(五)校長辦公室具體負責會務工作及執行會議決定、決議的督辦、催辦和協調。各有關執行單位和部門應及時將執行情況反饋校長辦公室並報告分管校領導,必要時可書面專題報告。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山西大同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大同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六)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設立監察室,監察室與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若干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直屬機構和專門委員會及領導小組等機構。
學校設定的各級機構和專門委員會,必須建立章程或者相應的規章制度,根據學校授權和各自章程或者相應的規章制度履行職責。
學校處理學術性事務的委員會實行任期制,一般由選舉產生,以學術人員為主體,黨政領導幹部不超過三分之一;處理管理事務的委員會及領導小組一般實行委任制,由學校任命或撤銷。
第三十一條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網路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由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品行端正、具有履職能力的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15人,且為奇數,依照其章程獨立履行職責。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全校的學術活動,積極推進學術交流和發展,完善學術管理體制、制度和規範;審議學校學術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方案,提出科研設施建設意見;審議教師缺崗聘任的學術條件,推薦教授缺崗聘任人選;開展學術評價,受理學術爭議;協調學術與行政關係,維護學術獨立地位,促進學校科學發展;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定教學指導與督導委員會,由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教學指導與督導委員會是對本科教學工作進行研究、指導、審議、評估以及提供諮詢的專家組織,依照其章程負責組織和開展本學科教學領域的理論與實踐研究,指導學校的專業建設、教材建設、教學改革、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實驗室建設等工作,開展教師教學水平評價,制定專業規範或教學質量標準,審議專業設定及教學計畫,接受委託承擔專業評估等任務,協助組織師資培訓、教學研討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審議機構,依照其章程作出批准或者撤銷學位的評定、授予;審議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
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依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六條 山西大同大學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在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山西大同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山西大同大學學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四十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逐步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和職權:
(一)制訂本學院事業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和各項管理制度,報學校審定後實施;
(二)組織和管理學院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依據學校規定,設定學院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基層組織,做好行政管理;
(四)建立學院財務與資產具體工作制度,統籌管理使用學院辦學資源;
(五)負責學院人員的培養、培訓、管理與考核;
(六)負責學院學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院黨委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學院實行黨委會議、院長辦公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機構和其他重要事項的諮詢機構。
學院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履行學術評價、學術決策、學術論證、學風建設,授予或撤銷學位的初步審查,教學指導與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初步審查或推薦,學院重大事項決策諮詢等職責。
學院學術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產生辦法,參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學院設立分工會委員會,實行教代會制度。
學院分工會委員會和學院教代會在學院黨委和學校工會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學院根據學校授權,可下設系、研究所、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教學和科研基層組織,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十七條 為促進有組織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學科研究,學校設立若干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和學科性質相近的原則組建學部,或設立權利和義務與學院相同的獨立建制的學系。
學校根據所設立的研究中心(所)、學部或學系的性質,對其進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三節 決策與決策機制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式。
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應當公開。下列重大事項,學校應當在決策前徵求民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集體討論決定:
(一)關係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專業性較強的事項;
(三)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涉及教職工和學生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學校運行機制,維護學校辦學秩序,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決策機構、管理部門、教職工和學生必須共同遵守。
學校制訂管理規定,規範規章制度建設的原則與程式。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教職員工離退休以後為離退休人員,學校對於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任契約制度。
學校在核定的編制內按規定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公開招聘教職員工,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任契約。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契約制度。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學校對所聘教職員工的履職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和評價,其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按時獲取工資報酬,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理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益保護機制、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和矛盾調處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調動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和社會實踐的機會;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知悉涉及個人自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和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二條 下列人員是山西大同大學校友:
(一)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學校授予名譽稱號的社會人士;
(四)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山西大同大學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六十四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 資產 經費 財務 後勤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學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舉辦者劃撥的土地、學校徵用或租賃的土地。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以及與學校密切相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國家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依法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全面加強校內各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完善公共服務體系,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
第七十二條 學校加強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維護學校安全與穩定,創建和諧平安校園。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訓 校歌 校慶日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採用雙圓相套,篆書“大同”二字同構疊置。厚重而圓通,古樸而典雅。如“鐘”,其聲宏遠,是勵志,是自強;如“鼎”,人立其上,“鼎立”天下。人之為本,人之為大。“大同”者,簡約而直觀,人類之終極情懷,大同大學精神價值之期許。
學校徽章為長方形證章,“文化紅”襯底,上嵌有校名,可用於師生員工佩戴。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文化紅”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 “山西大同大學”校名,左上方為學校徽志,校名、徽志顏色均為黃色。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博學、慎思、篤行”。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歌為《使命》。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7月1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實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據,學校任何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學校設立章程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負責對本章程提議修改。章程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提交學校黨委會審定通過。本章程解釋權在學校黨委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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