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武漢市地方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武漢市地方標準管理,規範標準制修訂和評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湖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評審、批准、發布、備案和複審等程式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為滿足武漢市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的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可以制定武漢市地方標準。
第四條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標準工作。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單位的地方標準工作。
第五條武漢市地方標準的編號由標準代號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武漢市行政區劃代碼“4201”和“/T”,再加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武漢市地方標準編號示例:
第六條制修訂地方標準按照標準立項、標準起草、標準評審、審批、發布和備案、標準複審的程式進行。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七條下列領域應當優先制定地方標準:
(一)圍繞和服務全市中心工作、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和專項規劃,亟需標準規範的領域;
(二)武漢標準體系建設中有明顯缺漏和短板的領域;
(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
(四)市場機製作用不明顯、又需規範的新興領域。
第八條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要及各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發布年度地方標準立項指南,擬定地方標準立項範圍,向社會公開徵集年度地方標準立項項目。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項目。
第九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部門發展規劃,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3-5年計畫(見附屬檔案1),並在此基礎上遴選本部門、本行業當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年度立項意見(見附屬檔案2)。職能交叉的項目,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供標準草案或技術要求等標準主要內容以便標準立項查新,填寫《武漢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經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送至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科學性和先進性、可行性和適用性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對項目將要確定的技術指標、實驗方法、技術路線等進行科學驗證,對項目與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標準的符合性、協調性及可能造成的風險進行評估。採用新技術、新方法的項目,需提供法定第三方的鑑定報告、試驗(檢驗)報告或評估報告。
申報地方標準項目,需明確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應吸收業內有影響力的機構或行業技術領先的企事業單位參與,起草單位原則上為2-3個,主要起草人原則上不超過5人。
申報地方標準項目,需同時明確標準實施措施及評估方法。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結束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託市標準化技術機構組織專家組對申報的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進行立項論證,經論證擬立項的,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入口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
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地方標準立項申請,予以立項。經論證不符合立項條件及公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反饋。
第十二條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予以立項的地方標準項目,應當印發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明確項目名稱、歸口部門、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和完成時限,並向社會公布。
地方標準制修訂周期為下達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之日起18個月以內,逾期未完成且認為有必要繼續的,由主要起草單位提出申請,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查,決定予以延期的,延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決定不予延期的,制修訂項目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為保障重大公眾利益或應對突發事件,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快速立項申請,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程式,及時予以立項。
第三章 標準起草
第十四條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制定的規則要求;
(二)開放、透明、公平,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三)不得低於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與有關標準相協調。
(四)不得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十五條起草單位應對所制修訂的地方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負責,具體起草工作可委託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沒有對應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成立標準項目起草組,承擔標準的具體起草工作。
第十六條起草單位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後,按照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1《標準編寫規則》和GB/T20002《標準中特定內容的起草》等基礎性系列國家標準的要求,起草地方標準,形成《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
第十七條起草單位在完成《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後,應當廣泛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意見,並在相關網站上公示《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其中書面徵求意見對象不少於15個,回收意見表不少於10份。徵求意見時,應附《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武漢市地方標準編制說明》(見附屬檔案3)等材料,並明確徵求意見的期限。被徵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回覆意見,逾期不復函,視為無意見。對比較重大的修改意見,應說明依據。
第十八條起草單位應對所徵求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和分析研究,並對《地方標準(徵求意見稿)》作必要的修改,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武漢市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和《武漢市地方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屬檔案4)。
第四章 標準評審
第十九條市地方標準評審工作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可委託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
起草單位完成地方標準起草後,應當向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送審材料,包括《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和徵求意見階段相關材料、驗證報告等。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武漢市地方標準行業主管部門初審意見表》見附屬檔案5)。
地方標準通過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後,由起草單位將《地方標準(送審稿)》,連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送市標準化技術機構進行送審材料規範性審查。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方標準送審材料通過規範性審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託組織完成地方標準評審;因重大複雜問題需要專業鑑定和覆核的,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時限。
第二十條地方標準評審具體工作由該標準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該標準涉及的管理、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檢驗、標準化、高等院校、學術團體等有關單位的專家和代表組成。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準評審組組成人員應遵循迴避規定。評審組專家從“武漢市標準化專家庫”中選取,標準起草組成員或與標準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組成員。根據評審需要,也可特邀相關行業的專家參加評審,但特邀專家人數不得超過評審組總人數的50%。評審組人數為奇數,一般為5~9人,推選組長1名,也可以增設副組長1名。
第二十二條為確保評審質量,應在評審會召開前將會議通知、《地方標準(送審稿)》、《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和《地方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傳送給評審組。
遇特殊情況,可採用視頻會議等形式開展標準評審。
第二十三條評審組主要從以下方面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並形成評審意見:
(一)是否符合立項時的要求;
(二)是否圍繞和服務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布署;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標準制定規則的要求;
(三)是否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省市其他地方標準相協調;
(四)標準是否填補本市標準體系空白或與國家、行業及其他省市相應標準對比,技術要求是否有提升或擴展;
(五)技術路徑是否可行,起草單位和人員是否具有代表性,所涉及的相關技術是否成熟,並已經過6個月以上且不少於一個實踐周期的實踐驗證;是否在全市範圍內普遍適用;
(六)是否正確和妥善處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見;
(七)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標準評審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應有不少於四分之三的評審組專家同意方可通過,並將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記入《地方標準評審會意見》。評審未通過的,起草單位可按評審組的意見,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按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提請評審。
第二十五條地方標準評審通過後,起草單位應根據評審會意見,整理《武漢市地方標準評審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屬檔案6),修改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
《地方標準(報批稿)》在報批前,應將修改情況送交評審專家組組長覆核並簽字。
第五章 審批、發布和備案
第二十六條起草單位完成《地方標準(報批稿)》後,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如下報批材料(一式三份和電子版):
(一)地方標準審批表(見附屬檔案7);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四)地方標準評審會意見;
(五)地方標準評審組成員名單;
(六)地方標準評審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地方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八)地方標準徵求意見階段反饋表;
(九)採用新技術、新方法的第三方鑑定報告、試驗(檢驗)報告、評估報告及6個月以上且不少於一個實踐周期的實施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地方標準報批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因重大複雜問題需要進一步專業鑑定和覆核的,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查時限。
第二十八條地方標準批准後,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地方標準編號規則進行編號後統一發布。發布重要地方標準,應當同步公布釋義。
第二十九條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標準公共服務平台,公開地方標準正式文本,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
地方標準正式文本應當載明該標準的發布機關、標準名稱、標準編號、標準分類號、發布日期及實施日期。
第三十條地方標準批准發布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可委託市標準化技術機構進行。
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準發布通告、地方標準正式文本及編制說明。
第三十一條制修訂地方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進行統一歸檔。地方標準正式編印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存檔備查。
第六章 標準複審
第三十二條地方標準實施後,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三十三條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標準複審周期屆滿前6個月向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部門需複審的地方標準名單。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個月以上,組織對本部門、本行業複審周期將屆滿的地方標準,進行實施情況評估,形成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以及主要理由的複審建議(《武漢市地方標準複審情況匯總表》見附屬檔案8),並報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複審具體工作可委託市標準化技術機構或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
第三十四條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即時開展評估,並按年度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複審建議:
(一)地方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市地方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應當及時複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起草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在複審周期內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複審申請(見附屬檔案9)。
第三十六條地方標準複審工作完成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複審建議,作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複審結論,並向社會公布。
具體按下列情況及時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地方標準確認繼續有效並公告;確認繼續有效的地方標準,不改變順序號和年代號,當該地方標準重版時,在其封面的地方標準編號下註明“××××年××月××日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地方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畫。修訂的地方標準順序號不變,僅將年代號改為修訂後發布年代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地方標準,予以公告廢止,並對廢止的地方標準編號予以註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八號)、《地方標準管理辦法》(2020年1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公布)、《湖北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09號)開展相關工作。
適用範圍
為滿足武漢市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的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可以制定武漢市地方標準,武漢市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在全市範圍內推薦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評審、批准、發布、備案和複審等程式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分別是:總則、標準立項、標準起草、標準評審、審批、發布和備案、標準複審、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明確規定了武漢市地方標準制定範圍和編碼規則和管理許可權。
二、明確規定了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和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的職責,對武漢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起草、評審、審批、發布、備案、複審作出具體的流程設計和管理要求。
三、明確規定了立項項目調整、複審的原則以及不同情況下的複審處理方法。
四、明確規定了市地方標準向上一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流程以及相關材料存檔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