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級公路管理,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高等級公路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高等級公路是指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建設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閉、全立交的一、二級汽車專用公路。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等級公路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高等級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四條 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污染和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五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全省高等級公路發展規劃,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高等級公路建設必須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規範及技術標準,確保工程質量。
第七條 高等級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除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外,可以引進外資,使用貸款,依照國家規定發行股票、債券和有償轉讓經營權,接受單位和個人捐款以及利用其他資金。
第八條 高等級公路建設用地和建築物拆遷,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修建高等級公路確需影響鐵路、市政、水利、電力、通訊、軍事等設施的正常使用,或者進入文物、動植物保護區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高等級公路兩側應合理布局,修建加油、修理、通訊、生活服務等設施。
第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加強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保持公路及其設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藉故干擾養護、維修作業。
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遭受損壞,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力量修復;遭受重大損毀,交通嚴重受阻時,管理機構必須採取緊急措施,並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第十二條 高等級公路養護需要自辦料場的,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予支持和協助。管理機構在自辦料場採取養護用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高等級公路進行養護、設施維修等項作業時,必須在作業地點設定安全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必須著安全標誌服,養護車輛應塗桔黃顏色或者安裝黃色示警燈。
高等級公路進行改建或者大、中修時,管理機構除必須遵守前款規定外,事先應發布通告,並在施工現場按規定設定標誌,來往車輛應嚴格按照標誌示意行駛,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第十四條 管理機構應加強高等級公路和樹木花草的管理,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在高等級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拋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設定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臨時設施;
(三)取土採石,挖損路面,堵塞通道、涵洞;
(四)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五)其他侵占、污染等損害性活動。
第十六條 在高等級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必須報管理機構同意,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一)設定廣告、路牌;
(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建(構)築物,架設電線,埋設管道、纜線;
(三)修建出入高等級公路的交叉道口。
第十七條 從高等級公路兩側邊溝外沿起,向外延伸的五十米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築物。因特殊情況確需修建臨時性建築物的,必須事先徵得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在高等級公路大中型橋樑所經河道上、下游各二百米範圍內,不得修築堤壩、採挖砂石、爆破作業、傾倒垃圾,或者進行其他壓縮、擴寬河床的活動。
第十九條 在高等級公路隧道頂部和洞口兩側向外延伸的一百米範圍內,不得取土、採石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危及隧道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條 車輛運載危險品或者超長、超重、超寬、超高物品通過高等級公路,應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並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車道、時速行駛。
第二十一條 除依法追緝、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等級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
第二十二條 高等級公路上除清掃和養護人員外,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輕便機車、電瓶車、履帶車、鐵輪車、教練車以及明確限制上路的其他機動車輛通行。
第二十三條 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按照交通標誌示意行駛。禁止試車、倒車、逆行、熄火滑行、調頭、違章穿越分隔帶;禁止在行車道和匝道上停車;禁止司乘人員和乘客向外拋棄物品。
第二十四條 在高等級公路行車道和匝道上不得檢修車輛,因突發故障臨時檢修的,必須將車輛移入緊急停車帶。故障嚴重,不能駛離行車道的,必須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應進入緊急停車帶,不得在行車道上停留或者攔截車輛。
第二十五條 在高等級公路封閉路段內,禁止設立長途客車、公共汽車站點,禁止上下乘客或者裝卸貨物。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高等級公路的巡查。發生交通事故後,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維護秩序,牽引排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儘快恢復交通。
第二十七條 利用集資、貸款修建的高等級公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設定收費站,在批准時限內向過往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免交通行費的車輛,在通行高等級公路收費站時,經查驗後,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條 高等級公路收費站應公布收費時限和經省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文明收費,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車輛通行費票證式樣,經省交通、財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票面加蓋財政部門的票據專用章。
第三十條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用於償還修建高等級公路的貸款、集資,支付公路養護管理開支和發展高等級公路事業。
車輛通行費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平調。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侵占、污染、損壞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和建設用地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清除堆積物、拆除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對公路及其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拒不停車的,由管理機構強制停車,接受管理機構調查處理後,方可駛離。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修建建築物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自行拆除,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構)築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拒不接受處罰的,管理機構可以扣車七天。
(一)拒繳通行費強行上路行駛的;
(二)車輛違章上下乘客、裝卸貨物的;
(三)不按規定車道或者時速行駛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司乘人員和乘客向車外拋棄物品的;
(二)行人違章上路或者攔截車輛的;
(三)飼養人管理不善造成禽畜上路或者將禽畜趕上路面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物損失的,由違反者承擔責任,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繳納通行費上路行駛的,應按全程繳納票款;少繳通行費的,應足額補繳。拒不繳納的,加收兩倍的票款。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993年9月14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對《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加強和改善高等級公路管理,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制定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很有必要。條例草案規定具體,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1995年8月31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43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審議修改。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中有些條款可以合併,第四十八條的名詞解釋可以不寫在條例上,還有些條款內容屬交通部門內部行政管理事宜,也可以不寫在條例上。根據這些意見,我們對條例草案的結構作了適當調整:一是合併了七條,即第三條與第四條、第十三條與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九、第四十條;二是刪去了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三是將第二十七條調至第四章最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將第四十六條移至第四十三條後面,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四是為了界定高等級公路,將第四十八條中關於高等級公路的解釋寫進了第二條。這樣,條例草案由原來的八章五十條修改為八章四十二條(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六條關於高等級公路發展規劃審批問題,有些省里不能批,需報國家審批。按照委員意見,已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修改為“按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實施”(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三、有些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條關於土地補償按“下限”不妥,不同土地應有不同補償標準。據此,我們已將“依法徵用並按國家規定的下限標準給予補償”一句,修改為“依法徵用並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具體標準給予補償。”(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關於“高等級公路兩側應該合理修建服務性設施”一句範圍太寬,應予以限制。據此,已將此句修改為“高等級公路兩側應合理布局,修建必要的服務性設施”。(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中應明確哪些車輛免交通行費。考慮到免交通行費的車輛會隨實際需要經常變換,條例中不宜列出具體的車輛種類,但為了防止政出多門以及亂收費、亂免費行為的發生,我們在“免交的車輛”前面加了“國家規定”四個字予以限定。(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公路建成後,隨著收費款的增多,將會逐步盈利,故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僅限於還貸、養護等幾項開支是不合理的,還套用於公路事業的發展。據此,已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用於償還修建高等公路的貸款、集資費,支付公路養護管理開支和發展高等級公路事業。……”(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應將罰款規定放到實施細則中去,條例只作原則性規定。考慮到經濟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保證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故草案修改稿仍保留了一些原規定。但為了儘量減少罰款行為,我們已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作了修改,對駕駛人員違規行車只作弔扣駕駛證的處罰,取消了經濟處罰的規定。(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高等級公路的管理體制要明確。關於這個問題,國務院曾發了兩個檔案,一是199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2〕16號檔案,該檔案第二條規定:“目前,我國高速公路正在起步階段,如何管理高速公路,需要有一個積累經驗的過程。因此,各地對高速公路管理的組成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暫不作全國統一規定”。二是1993年12月國務院國閱〔1993〕204號檔案,該檔案第一條第二項指出,高速公路管理問題,繼續按國辦發〔1992〕16號檔案執行。省委1993年2月在一次研究全省交通工作問題的常委會議上也決定:“在上面未解決體制問題之前,可以先在宜黃公路上試點,路政和交通安全工作由交通廳統一管起來。”(省委常委會議紀要〔1993〕9號)。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檔案和省委常委會議精神,自1993年起,省政府召集有關部門召開了幾次會議,就高等級公路管理體制問題進行了研究和協調,有關部門對統一管理的體制也已達成了共識,並印發了《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16)》。根據國務院檔案、省委常委會議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議案以及我省當前高等級公路上出現的人車混行,交通事故多、管理混亂的實際,財經委員會贊同國務院和省委決定精神,認為高等級公路以交通部門統一管理較為切合實際。因此,草案修改稿保留了“統一管理”的規定(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作了些文字修改。
條例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995年9月22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對《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會後,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政府法制辦、交通廳等部門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並在徵詢省公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新修改稿。1997年7月9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85次會議,對草案新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些委員提出,鑒於國家對高等級公路管理體制未作明確規定,各地管理組織形式也不統一,需在實踐中進一步摸索,建議草案對此不作具體規定為好。鑒於《公路法》對此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為此,依據《公路法》第八條的規定,將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等級公路工作。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高等級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同時,還將與此對應的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刪去。(草案新修改稿第三條、第四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的內容需充實,有些條款內容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可刪去。為此,根據《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修改為:“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污染和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同時,刪去了與上述內容重複的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另外,鑒於該條例內容單一,條款不多,故取消章的設定。同時,根據一些委員意見,還刪去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增設了一條,即:“除依法追緝、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等級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作為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一條。這樣,通過增減修改,草案修改稿由原來的八章四十二條修改為四十一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鑒於國家土地法準備修改,故高等級公路建設用地問題只作原則性規定比較妥當。據此,已將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修改為:“高等級公路建設用地和建築物撤遷,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草案新修改稿第八條)
四、有的委員認為,修建高等級公路應儘量不影響鐵路、水利、軍事等設施的正常使用,儘量不進入地下文物保護區;確需影響和進入的,一定要處理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關係,並承擔相應費用。根據委員意見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已將草案修改稿第九條修改為:“修建高等級公路確需影響鐵路、市政、水利、電力、通訊、軍事等設施的正常使用,或者進入地下文物保護區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草案新修改稿第九條)
五、有些委員提出,對在高等級公路上修建服務性設施應作出具體限制性規定。為此,已將草案修改稿第十條修改為:“高等級公路兩側應合理布局,修建加油、修理、通訊等交通服務性設施。”(草案新修改稿第十條)
六、有的委員認為,高等級公路路面的清潔衛生對於交通安全至關重要,應明確予以規定。據此,已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修改為:“管理機構應加強高等級公路路面和樹木花草的管理……”(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四條)
七、根據本條例對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高等級公路的職責規定,刪去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等涉及安全管理的條款規定。
八、根據委員意見,已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了“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高等級公路的巡查”的規定,同時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維護秩序,配合有關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儘快恢復交通。”(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九、一些委員提出,對造成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嚴重損壞的肇事車輛,本條例應賦予管理機構相應的處理措施。根據《公路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我們已在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二條中增加了“對公路及其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拒不停車的,由管理機構強制停車,肇事車輛必須接受管理機構調查處理後,方可駛離”的規定。(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十、有些委員提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無權扣押駕駛證。為此,我們已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情節嚴重的,處弔扣六個月以下的駕駛證”一句改為:“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拒不接受處罰的,管理機構可扣車七天。”(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十一、一些委員提出,高等級公路設定收費站要規範,對收費要有時限要求,不能無期限收下去。另外,一些免交通行費的車輛進出收費站口,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接受管理,防止費收流失。根據這些意見,我們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利用集資、貸款修建的高等級公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設定收費站,在批准時限內向過往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免交通行費的車輛,在通行高等級公路收費站時,應出示證件,經查驗後,方可通行”;二是“高等級公路收費站應公布經省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文明收費,接受民眾監督”;三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中相應增設了一款處罰性條款,即:“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繳納通行費上路行駛的,應按全程繳納票款;少繳通行費的,應足額補繳。拒不繳納的,加收兩倍的票款。”(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
十二、根據委員意見,已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後面增加了“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的內容。(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十三、根據《公路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修建建築物的,由管理機構限期自行拆除,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十四、有些委員認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規定“三十元以下罰款”處罰偏輕,該條第(三)項內容不全,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禽畜上路的,沒有作出相應規定。為此,參照外省立法規定,已將“三十元”改為“五十元”,將第(三)項修改為:“疏於管理造成禽畜上路或者將禽畜趕上路面的。”(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一些條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新修改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審議。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四化建設步伐加快,近幾年來,我省高等級公路建設事業發展迅速。1991年1月以來,武黃、岱黃、東仙等一級汽車專用公路相繼通車,到今年底,全省一級公路將達到350多公里。到2000年,我省高等級公路預計可達1500餘公里。
與一般公路相比,高等級公路具有快速、安全、舒適、高效、直達等優勢,充分發揮這些優勢,對於加快我省建設和發展步伐,改善我省投資環境,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將起到巨大作用。但是,由於高等級公路是新生事物,人們對其特點了解不多,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因而,損毀公路設施,違章通行,隨便上路攔車檢查等現象嚴重存在,影響了高等級公路效益的發揮。同時,國家沒有統一的高等級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普通公路的有關法規,不完全適用於高等級公路管理,因而對高等級公路上出現的大量違法現象無法處理;管理體制的不順,更增加了管理難度。這些問題的存在,社會各界反映強烈,也引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省人大常委會曾組織有主任、副主任、委員共三十多人的視察團,視察了武黃公路,並強調指出,必須認真抓好管理,作為湖北第一條汽車專用公路,要達到建設好、管理好、效益好的目的,要象鐵路一樣建規立法,制定專門管理規定。要有專管機構,不能分散管,更不能用管低等級公路的那一套辦法實施管理,建、養、管要統一。現在,三峽工程上馬,我省高等級公路特別是宜黃公路,將要承擔三峽建設的繁重運輸任務,這也要求我們對高等級公路實施科學的、嚴格的管理。所以,迅速制定我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為高等級公路提供基本法律手段,既是充分發揮高等級公路效益的需要,也是落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領導指示的需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1992年,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分別將制訂我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列入當年立法計畫。同年六月,擬定了《條例》草案。8月,交通廳與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辦公室聯合考察了滬嘉、廣佛、沈大、京津塘、京石高速公路的管理情況,並就我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問題進行了座談,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徵求了省公安廳、省城建廳、省土管局等部門的意見,形成了《條例》送審稿。這個送審稿,已於今年(1997年)八月二十四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現在提請第八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問題
《條例》的適用範圍為本省高等級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也就是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專用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一般公路不包括在內。由於高等級公路屬公路的種類之一,因而管理高等級公路,除必須遵守本《條例》外,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就建設和管理而言。草案的重點在管理。因而關於建設問題,只在草案第二章對其主要問題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
(二)關於管理體制問題
管好高等級公路,首先必須解決體制問題。我省現行的管理體制是公安、交通兩家分管,公安部門負責交通安全,交通部門負責公路建設、養護、路政、費收管理。這實際上是沿用質量差、人車混雜的一般公路的管理模式,來管理全封閉、全立交、流量大、車速快、技術高、系統性強的高等級公路,因而弊端十分突出。為了理順管理體制,不少兄弟省、市先後進行改革管理體制的探索,取得了成功經驗,遼寧的沈大公路、陝西的西臨和西渭公路、江西省的高等級公路就是由交通部門一家管理。國外高等級公路的建、管、養基本上是交通部門一家負責。從我省的實際情況看,高等級公路的路政、養護和交通安全工作由交通部門一家管理比較妥當。由交通部門管理,既可以精筒機構,減少人員,又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設備、通訊、房屋等設施,能夠節約大量經費,減輕財政負擔。(具體方案請參閱《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16)》)。對這一問題,國家已有明確規定,去年,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2)16號文傳達了國務院的指示精神,指出:“各地對高速公路管理的組織機構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暫不作全國統一規定。”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今年(1997年)二月十五日,省委書記關廣富同志主持召開省委常委會議,討論研究全省交通工作問題時,決定,“在上面未解決體制問題之前,可以先在宜黃公路上試點,路政和交通安全工作由交通廳統一管起來”(《省委常委會議紀要》〔1993〕第9號)。五月十三日,孟慶平副省長主持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如何落實省委上述決定精神,並印發了《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16)》,明確了解決宜黃公路路政和交通安全統一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具體辦法。基本上述情況,草案規定,高等級公路的養護、路政、交通安全管理等項工作,由交通部門統一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業務接受公安部門指導。省政府常務會議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把管理體製作為重要問題提出來討論,有關部門對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和省委決定,高等級公路實行交通部門一家管理的體制達成共識。
(三)關於建設資金問題
考慮到高等級公路標準高,投資大,國家財力有限,要想把我省高等級公路建設儘快搞上去,就必須廣開財路,多方籌資。因而《條例》(草案)規定,除國家和地方投資外,鼓勵使用貸款,發行股票和債券,鼓勵單位和個人捐款修路。上述規定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與國家有關規定是一致的。
(四)關於建設用地和補償費問題
對於高等級公路建設用地問題,《條例》草案從既要保證建設用地,又要保護原土地使用者特別是農民民眾利益,同時必須考慮我省財力的原則出發,依法作了必要的規定:對國有土地,無償劃撥;對集體土地,實行依法徵用並給予補償,有條件的,可以用國有土地交換其使用權;對於徵用農、林、牧、漁場的國有土地,則參照對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助。總之,《條例》草案對高等級公路建設用地及其補償問題的規定,是符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精神的。
(五)關於路政管理問題
對路政管理問題,《條例》草案從“嚴”字出發,分別就高等級公路及其組成部分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在高等級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從事房屋修建、放養牲畜等十四種活動;在上述範圍內,確需進行某些不妨礙車輛通行和管理活動的,必須經過管理機構批准;在高等級公路用地外五十米範圍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和臨時性建築物,確需修建的,必須經管理機構批准後方能辦理其他手續,已建的必須作出處理;在高等級公路所經河道、橋樑上下游和隧道洞口頂部一定範圍內不得從事某些活動等等。這些規定有的是借鑑外地經驗,有的來自於我省的管理實踐,也有的是國家的現行規定,充分體現出高等級公路不同於一般公路的鮮明特點,不如此規定,高等級公路的效益便無從發揮。
(六)關於收費的法律責任問題
收取通行費的問題,國家有明確規定。為防止擅自設站收費和提高收費標準,《條例》草案規定,收取通行費必須經過省交通廳批准。為方便操作,易於遵守,《條例》草案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嚴格而且具體。具體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基本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與國家規定沒有不一致的地方。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