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江陵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陵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 所在省份:湖北
  • 實施地區:江陵縣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保障農村公路暢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荊州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驗收合格,經有關機構批准認定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所屬的橋樑,其中,村道是指連線鄉鎮與建制村或建制村與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鄉鎮(管理區)為主、村組配合、突出重點、以獎代補”的原則,實行“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逐步建立責權明確、管養分離的養護管理體制,保證農村公路運行狀態良好。
第四條 各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要把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納入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要切實保護好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對侵占公路用地,破壞公路設施的行為,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
第二章
管理及職責
第五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業管理工作,監督所屬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指導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負責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指導養護工程的招投標以及通過其他競爭方式確定養護工程承包人,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第六條 各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是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在縣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並在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鄉道(含橋樑)的養護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在縣級、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及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幫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含橋樑)養護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發改、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建、林業、水利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養護生產和管理
第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按照有關公路養護技術規定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行車通暢。
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檢查驗收制度,提高投資效益。
第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農村公路重點養護。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以專業養護為主,積極推進養護市場化,實現“籌錢養事”,“以事用人”。
(一)農村公路日常養護主要內容:路基日常養護、路面日常養護、橋涵日常養護、交通標誌日常養護。
1.路基日常養護內容:培整路肩、邊坡、修剪路肩草、清除雜物,保持路容整潔;疏通邊溝、保持排水系統暢通;公路綠化達標。
2.路面日常養護內容:清除路面泥土、雜物,保持路面整潔;排除路面積雪、積水、積砂、鋪防滑料;及時報告路面病害,並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加以處治。
3.橋涵日常養護內容:清除污泥、積雪、雜物,保持橋面清潔;疏通涵管、疏導橋下河槽淤泥;疏通泄水孔;對橋樑安全狀況的定期監測。
4.交通標誌日常養護內容:保持交通標誌清晰、醒目,及時清除遮擋物。
(二)農村公路重點養護主要內容:修復路基垮塌、路面破損、橋涵等構造物結構性破損的大中修養護工程、水毀修復工程。
第九條 列養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由縣公路局實行專業養護,非列養的縣道要逐步做到專業養護。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由沿線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村民委員會採取民眾自治性養護組織或者其他養護組織形式進行,由民眾自治性養護組織或者其他養護組織決定養護單位或個人,也可以採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
第十條 承擔日常養護的單位或承包人由各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採取競爭擇優方式選定,並簽定養護管理承包契約。養護人員需經專門培訓取得上崗證。
重點養護由各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在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專業養護單位施工,並與之簽定養護契約,養護契約的履行受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監督。
第十一條 養護作業單位應根據本地實際和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督促養護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並實施工傷保險。
農村公路養護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進行養護作業時,養護人員應按有關規定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應當設定必要的作業標誌、交通安全設施與安全警示標誌,必要時安排專人進行交通秩序維護,確保作業和行車安全。
第十二條 各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應高度重視,加大對轄區內鄉、村道的安保設施投入力度,對轄區內橋樑實施定期監測,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橋樑,應採取相關限制措施確保全全並進行維修,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縣道、鄉道因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同時報縣公安交管部門備案,並採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會公告;村道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村民委員會並告知村民。短時間內難以修復的,應修建臨時便橋、便道或指明繞行路線。
第十四條 各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要結合本轄區農村公路的實際制定應急預案,保障農村公路在發生水毀、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重大事件時,做到反應快速、組織得力、搶修及時、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各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組織和發動農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公路綠化。屬村民委員會集體種植的公路樹木歸集體所有,其收益主要用於村道管護。
第十六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要按照標準統一、內容完備、結構合理、數據準確、上下銜接的原則,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料庫,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信息系統,適時、準確地反映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路面結構、配套設施、養護投入、路況質量、路產路權等信息,為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服務。
第十七條 建立農村公路養護檢查、考核制度。
縣政府將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納入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各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應認真履行職責,採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對縣道和專業養護部門的考核機制,加強對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督辦檢查,組織相關部門對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養護質量進行定期檢查考核評定,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縣道的養護質量考核指標按照現行《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執行,鄉道和村道的養護質量考核指標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參照《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制定。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應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1)省交通運輸部門定額補助資金;(2)縣、鄉財政年度預算資金;(3)國家轉移支付資金;(4)鄉鎮、管理區、村(隊)自籌資金;(5)社會捐助及其他資金;(6)農村公路的路產、路權經營所得資金。
第二十條 各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為主、農村村組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集機制。
鼓勵公路沿線受益單位、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員會“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用於村道)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利用上述資金直接從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免徵營業稅。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過程中,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採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方式籌集村道建設、養護資金,應當遵循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縣道、重要鄉道大中修養護及水毀修復工程資金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部門預算,經批准後列入財政年度預算;一般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大中修養護及水毀修復工程資金由鄉鎮(管理區)和村(隊)自籌為主,縣政府適當補助。
省交通運輸部門安排用於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主要用於縣道和重要鄉道的養護工程。
縣政府安排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財政預算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補貼大中修工程資金缺口。
村民委員會籌集的養護資金,專項用於轄區內鄉道和村道的管養。
第二十三條 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長效機制,嚴格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當年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結餘部分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人員執法水平,嚴格管理,維護好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結合養護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政府、管理區管委會及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和沿線村民的積極性,共同做好農村公路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道、鄉道及村道兩側邊緣起向外不少於1米範圍內為公路用地。農村公路兩側邊緣起向外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由縣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並公告。
公路建築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重疊的,經公路管理機構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後劃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非法挖砂、取土、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或者從事種植農作物、打場曬糧、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損壞、污染公路以及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塗改公路標誌或者擅自設定其他標誌。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第二十七條 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荷載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二十八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可根據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設定相關設施,限制超過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九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農村公路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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