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武漢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於2008年3月2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3月2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農村公路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路政和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
第三條農村公路的發展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各方參與、建管養並重的原則,實現建好、管好、養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的目標。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是轄區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和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體制,完善資金管理和財政預算保障機制,將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管理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和安全管理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園林和林業、審計、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在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等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遵循“方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助推鄉村振興、有利於保護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的原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並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國省幹線公路發展規劃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發展規劃相協調,與改善農村其他配套基礎設施相結合。
第七條鼓勵在有條件的區域,將農村公路與產業園區、鄉村旅遊項目進行整體規劃、建設,結合遊覽觀景、休閒休憩的需要,在農村公路沿線合理設定休息區、觀景台,綠化、美化農村公路沿線區域,促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八條縣道規劃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鄉道、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人民政府批准。編制村道規劃應當聽取沿線各村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報送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制定的農村公路發展目標,指導農村公路規劃編制工作。
第九條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上級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計畫,統籌考慮財政投入、年度建設重點、養護能力等因素,制訂本轄區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畫,報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公路的命名和編號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充分利用原有道路線型,降低建設成本,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
第十一條新建農村公路應當執行以下建設標準:
(一)縣道不低於二級公路技術標準;
(二)鄉道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
(三)村道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其中,通行政村的村道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
農村公路按照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的,應當採用雙車道,交通量小或者困難路段可以採用腳踏車道,但應當設定錯車道。
對現有不符合上述建設標準的農村公路,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訂提檔升級改造方案,逐步實施提檔升級改造,將其改擴建為符合相應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受地質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限制,無法按照上述等級標準進行建設的農村公路路段,經技術安全論證,可適當降低標準,但應當完善相關設施,以確保全全。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和相關技術要求,結合地形地貌、村莊布置等條件,合理設計和建設配套設施,鼓勵利用農村公路路側已有資源建設小型服務區、停車區等服務設施。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暢通的要求和有關標準規範,同步建設交通安全、排水和生命安全防護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根據通行條件需要設定照明設施的,應當設定照明設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批農村公路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組織農村公路竣(交)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建設。縣道建設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鄉道、村道建設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政府監督、專業抽檢、民眾參與、施工自檢的要求建立農村公路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監督指導落實農村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生產。
農村公路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進行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登記,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落實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加強質量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質量安全信息,包括從業單位及質量監督負責人和聯繫方式,工程質量目標,主要原材料種類,路面混凝土及結構層混合料配合比,路面厚度、寬度、強度等關鍵質量指標,項目驗收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施工現場應當設立質量安全責任公示牌,公告質量安全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交工、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質量保修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建設資料,建立工程建設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移交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保存。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十九條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類別和實際技術狀況編制本轄區內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畫,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應當按照每年不低於在冊農村公路里程10%的比例進行安排。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實行政府投入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相結合、日常養護與養護工程相結合的運行機制,並逐步實現以專業養護為主。鼓勵實行“建養一體化”模式,加強農村公路全壽命周期質量管理。
縣道養護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鄉道、村道養護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養護作業單位進行養護;其他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可以委託專業養護機構、企業、公路沿線村民或者村民組織進行。
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相關管理程式,並按照規定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確保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路基保持完整,處於完好狀態,無損壞變形;
(二)路面保持平整良好、橫坡適度、排水暢通;
(三)橋樑橋面鋪裝平整無裂縫、橋頭無跳車、排水通暢無堵塞;涵洞完好無淤塞、無開裂、無沉陷,八字翼牆完整、堅固;
(四)路容整潔,交通安全設施齊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契約約定進行養護作業,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安全,減少施工干擾,為過往車輛提供安全的通行環境。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完善養護安全制度,加強對作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進行養護作業時,養護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標誌,養護車輛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四章路政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實行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執法、民眾參與、綜合治理的路政管理體系,組織進行路政巡查和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和查處各類違反公路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劃定農村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打場曬糧、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種植農作物;
(二)非法挖沙、採石、取土、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
(三)損毀、擅自移動、塗改公路標誌或者擅自設定其他標誌;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農村公路安全或者影響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以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農村公路交通事故時,發現涉及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驗損失。
第二十八條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農村公路安全協調機制和管理網路,採取有效措施預防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農村公路發生突發情況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逐級上報;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者中斷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誌,並告知繞行路線。
第二十九條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落實農村公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村公路危險路段的排查治理,對重要路段、橋樑加強監控;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定期對農村公路進行路況巡查和橋樑專項檢查;定期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農村公路安全檢查評估,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路段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十條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荷載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須經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國家、省、市補助的專項資金;
(二)區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於村道建設和養護的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
(五)依法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籌集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應當遵循自願原則,不得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或者攤派。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給予資金補助,補助資金的標準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
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市級財政按照上一年度建設完成情況採用因素法對各區進行切塊補助;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市級財政按照在冊里程、公路等級採用因素法對各區進行切塊補助。
第三十三條鼓勵各區人民政府創新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籌集方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參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
第三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將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納入對區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考核,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公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監督考核內容包括農村公路管理職責履行情況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實施進度、質量以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等,監督考核結果應當與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畫安排、補助資金撥付等掛鈎。
第三十八條鼓勵各區人民政府創建“四好農村路”示範縣、示範鄉鎮和創建達標“美麗農村路”,對獲得“四好農村路”示範縣、示範鄉鎮稱號以及“美麗農村路”創建達標的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採用隨機抽取項目,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對農村公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對農村公路從業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依法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內容完備、結構合理、數據準確、上下銜接”的原則,組織建設農村公路管理資料庫。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並上報農村公路統計年報各類數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信息化系統,推廣採用視頻監控等非現場化管理方式,加強對農村公路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關於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和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農村公路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和截留農村公路管理資金的;
(二)在農村公路管理工作中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個人集資或者攤派的;
(三)未落實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發生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農村公路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8日發布的《武漢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