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我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努力實現建好、養好、護好、運營好的“四好”農村公路總目標,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山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英山縣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英山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的路基、路面、橋樑、涵洞、隧道、排水溝、綠化等設施,包括為保障安全暢通而設定的公路沿線交通安全設施設備。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線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連線建制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與建制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建制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與自然村、建制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農田間的機耕道(屬田間道路)、村民小組和自然塆內(過境路除外)的道路。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建設、管理、養護、運營並重的原則,實行“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的分級負責管理體制。縣道的養護管理責任主體為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鄉道的養護管理責任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村道的養護管理責任主體是村委會。縣發改、財政、自然資源規劃、水利湖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水毀修復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標誌、標牌、安全防護設施的維護等。
第六條 農村公路中縣道、鄉道、村道由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省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命名和編號。
第七條 鼓勵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際需要,落實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縣道養護和管理人員經費,解決養護站場及應急搶險中心建設用地,安排專項資金購置縣道養護機械及設備,統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政策法規,制定並落實轄區內鄉道、村道養護管理實施細則,編制本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年度計畫,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及養護計畫的執行情況,建立工作機構和機制;
(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鄉道和村道的養護管理,維護鄉道和村道養護管理秩序,協助做好縣道養護管理;
(三)籌集落實鄉道養護管理資金,依法依規指導村道養護管理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四)組建鄉道和村道養護管理中心,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農村公路管護網路,實現“縣有路政員、鄉鎮有協管員、村有護路員”的路產路權管護隊伍。
(五)接受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行業管理的指導,配合上級做好農村公路協調工作;
(六)負責組織鄉村公路養護技術業務、法律法規培訓;
(七)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並落實縣道養護管理考核辦法;
(二)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髮展規劃,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上報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年度計畫,並做好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督促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檢查養護質量及資金使用等情況;
(四)組織審批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及大中修、水毀、新改建農村公路工程計畫和技術方案等,監督檢查養護工程實施及質量,並會同相關部門驗收;
(五)指導、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及設施的保護工作;
(六)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職責:
(一)具體承擔縣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鄉道和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二)編制縣道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水毀、新改建工程計畫上報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指導養護工程的招投標以及通過其它競爭方式確定養護工程承包人並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三)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縣道、鄉道、村道普查和建立台賬工作以及日常統計上報數據基礎工作;
(四)負責鄉道、村道養護人員及其路政協管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五)承擔鄉道和村道日常養護檢查考核工作,檢查考核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審定並報送農村公路養護技術方案和資金預算、撥付方案;
(六)具體承擔縣道路政管理工作,維護路產路權,及時制止占用和破壞公路、紅線內建築、超限運輸、污染公路等違法行為,指導鄉道和村道路政管理相關工作;
(七)縣人民政府和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經常性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持路基穩固、路面整潔、路肩平整、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行車通暢。
按照“一路一長、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以“縣人民政府為主導,鄉(鎮)村兩級各司其責,交通運輸部門行業主抓,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農村公路養管長效機制,夯實各級責任,全面實現區域內農村公路環境乾淨整潔、道路設施齊全、綠化養護常態化的目標。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並逐步實行以專業養護為主,積極推進養護市場化,實現“以錢養事”。農村公路養護按公路實際里程確定養護人員名額。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和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養護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並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農村公路養護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安全警示標誌。縣道、鄉道因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同意,並採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會公告;村道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並及時告知村民。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堅持“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組織和發動農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公路綠化。屬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集體種植的公路樹木歸集體所有,其收益主要用於村道養護。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對農村公路養護臨時取土和砂石料場用地給予支持和協助,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保證農村公路養護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藉故阻撓或者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注意對沿線生態環境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壞。養護廢棄物應當及時收集清理。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由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畫。具體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交通部門下達的養護補助資金;
(二)縣級財政年度預算資金;
(三)鄉鎮、村自籌資金;
(四)社會捐助及其它資金;
(五)農村公路路產、路權經營所得資金。
第十九條 縣道日常養護經費列入年度縣級財政預算;鄉道和村道日常養護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自籌為主,縣人民政府適當補助。
積極拓展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資渠道,鼓勵單位贊助、個人捐款、民眾投勞等投入農村公路養護。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採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方式籌集村道建設、養護資金,應當遵循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按照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的標準,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資金中對農村公路(包括所屬設施)養護管理資金適當予以保障,並逐步加大投入。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通過國庫集中管理,直接撥付到養護管理單位和個人。
鄉道和村道養護管理資金可以通過公路沿線受益單位、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於村道)等方式籌集。
第二十二條 縣道、重要鄉道大中修及水毀等工程資金除上級交通部門補助外,需要地方解決配套資金的,由縣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其它鄉道、村道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自籌為主,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檢查監督審計制度,自覺接受國家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縣道日常養護管理檢查考核由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鄉道和村道日常養護管理檢查考核由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相關部門參與,並按照考核得分計發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補助資金。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建立獎懲機制。考核結果為前三名的單位由縣人民政府通報表揚,給予適當資金獎勵,優先農村公路、安防等項目計畫申報,優先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項目補助資金撥付;考核結果後三名的單位由縣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扣減第二年度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申報資格,分別扣除當年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項目補助資金的20%、30%、50%。
第二十六條 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負有監管責任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英山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英政辦發〔2015〕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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