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川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漢川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是在漢川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川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漢川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鞏固全市農村公路建設成果,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促進我市農村公路建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通村公路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農村公路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市為主,鄉村配合”的養護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是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的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所轄非列養農村公路養護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農村公路中縣鄉道實行專業化養護,承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村道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相結合的方式,並逐步實行養護市場化。專業養護由有相應資質單位實施,其內容為:路面病害處治、局部表處、大中修和橋涵構造物維修等;民眾養護可由沿線農戶或個人承包實施,其內容為:路面保潔、邊溝清理、橋涵排水及沿線設施的日常維護、綠化管理、除雪防滑等。
第五條 農村公路大中修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小修保養(含小修工程及日常養護)由所在鄉鎮場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二章養護管理職責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交通局。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籌集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組織協調鄉鎮場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各鄉鎮場人民政府負責所轄非列養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
第七條市交通局具體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編制全市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畫,統籌調度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監督、檢查、考核農村公路養護計畫執行、資金使用及養護質量。
第八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目標是“暢、潔、綠、美、安”。其養護的範圍為: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橋涵、邊坡及公路建設控制區內的安全設施、綠化和附屬設施。從公路邊溝或坡腳線外緣起向外不少於5米的區域為公路建設控制區範圍。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公路暢通,確保路面無打場曬糧、無坑槽、無占道;
(二)確保路面無垃圾、無漬水;路肩無雜草、無堆積物;
(三)綠化美觀。所有農村公路一律實行綠化。非列養公路行道樹由所在鄉鎮場及村負責栽種、管理和收益。
(四)確保道路美觀,路面、路肩一條線,邊坡一個面,行道樹成蔭成行;
(五)定期檢查橋樑實際承載能力,保持橋樑完好,險橋、危涵應設立限載、危險標誌;
第十條維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在公路控制區範圍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硬質路面,任意翻耕種植、取土、挖塘等;
(二)傾倒廢渣、廢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質,焚燒各類廢棄物;
(三)禁止車輛超載通行,鄉道限載標準為10噸,村道限載標準為5噸;
(四)建設各類建築物和未經批准鋪(架)設各類不符合規範的管線;
(五)破壞交通標誌和附屬設施;
(六)在路面上空亂拉未經批准的橫幅、電線等;
(七)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安全警示標誌。縣道、鄉道因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市交通局同意,並採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會公告;村道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告村民委員會並告知村民。
第十二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非列養公路所在鄉鎮場、辦事處、開發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必要時可以按有關程式啟動農村公路突發性災害救災應急預案,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第三章養護管理經費
第十三條非列養農村公路養護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農、養殖場,辦事處,開發區設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項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非列養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與用途:
(一)省補助資金1000元/公里·年集中用於農村公路大、中修;
(二)市財政預算1000元/公里·年,其中:500元/公里用於小修保養、500元/公里用於大、中修;
(三)鄉鎮場、辦事處、開發區自籌500元/公里·年用於日常養護;
(四)村自籌500元/公里·年用於日常養護;
(五)其他資金(冠名權、林權轉讓、社會捐贈等)用於日常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非列養農村公路計畫與資金管理
1、非列養農村公路實行大中修和小修保養計畫審批制。每年初由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養護辦)制定年度計畫,報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領導小組集體審議批准後實施。
2、非列養農村公路大中修實行年度計畫管理,當年大中修超計畫的鄉鎮場其費用自籌。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當嚴格管理,使用情況必須公示,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當年結餘養護經費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養護管理考核
第十七條市交通局根據上級交通部門的技術標準制定我市農村公路養護考核細則。以公里為單位,按路面、路基構造物、沿線設施、橋涵等四項綜合評定優、良、中、次、差五個等級。實行百分制考核,總分定為100分。
(一)根據實地檢查評比結果,綜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下同)以上的為優等路;
(二)綜合考核得分在80—90分的為良等路;
(三)綜合考核得分在70—80分的為中等路;
(四)綜合考核得分在60—70分的為次等路;
(五)綜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差等路。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實行責任目標管理,各鄉鎮場、辦事處、開發區分季度向市養護辦報送自評結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財政、交通等部門實行半年初評,年終考評,抽查率不低於20%。
第十九條根據養護質量考評結果,對鄉、鎮人民政府,農、養殖場,辦事處,開發區分檔兌付小修保養經費。優等路按100%兌付,即500元/公里·年;良等路按90%兌付,即450元/公里·年;中等路按80%兌付,即400元/公里·年;次等路按70%兌付,即350元/公里·年;差等路按60%兌付,即300元/公里·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有效期3年,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施行,原《漢川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漢川政發[2008]11號)自該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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