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

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為了加強交通建設管理,培育和規範交通建設市場定製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02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2年3月1日
  • 通過單位: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
前言,正文,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

前言

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員第29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
保證交通建設質量,促進交通建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與改建等級公路、水運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工程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交通建設管理工作;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管理工作。
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公路、港航、公路運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交通建設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以上發展計畫、建設、物價、財政、國土資源、審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交通建設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交通建設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環境,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質量標準,遵守和維護交通建設市場秩序。
第五條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先迎管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保護、促進交通建設發展,推行交通建設發展目標責任制,做好征地拆遷、補償的組織協調工作。征地拆遷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制定。
第六條
交通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建立和完善項目質量保證體系。
第七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進入交通建設市場,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
項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設項目管理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法人。
從業單位是指從事交通勘察設計、諮詢、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業務的單位和社會中介機構。
第八條
進入交通建設市場的項目法人必須具 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項目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擬建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技術、財務管理人員和相應機構;
(三)具有相應的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工程管理的能力;經營性交通建設項目法人還應具有相應的運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管理的能力。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至初步設計批准前,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資格審查。
對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資格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批覆。
通過資格審查的項目法人可獨立享有批准的交通建設項目管理權利,對建設項目的質量、投資和工期負責。
第十條
進入交通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有從事交通建設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
  • (二)有相應等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 (三)從事交通建設的業績和信譽良好;
  • (四)有相應的人員、設備和資金。
符合上述條件的從業單位,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辦理資信登記。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登記的,經省交通主管部門初審後上報。
禁止將交通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從業單位。
第十一條
交通建設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交通建設程式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 (一)進行預可行性研究,編制完成項目建議書;
  • (二)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 (三)編制完成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
  • (四)編制完成項目招標檔案,組織項目招標投標;
  • (五)編制完成項目開工報告,組織項目實施;
  • (六)辦理項目驗收,組織項目後評價。
國家對交通建設的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在省人民政府規定限額內資金可自行籌措的交通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省發展計畫部門備案。其他交通建設項目的審批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交通建設項目的招標實行資格預審。招標人應當按照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資格預審辦法,統一審查標準,對潛在投標人的資信、業績、施工能力等提出公正、客觀的審查意見,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准。
交通建設項目的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國家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籤決定。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禁止在交通建設中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十四條
申請交通建設項目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一)項目法人已經設立;
  • (二)項目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已經批覆;
  • (三)項目資本金已經落實;
  • (四)施工圖可滿足連續施工需要;
  • (五)土地審批手續、征地拆遷等工作基本完成;
  • (六)施工、監理契約已經簽訂;
  • (七)工程質量監督、環保措施已經落實。
符合上述開工條件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開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予以批覆。
第十五條
交通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承擔監理責任。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承擔監督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最管理的規定,交通建設契約必須具有工程質最條款,明確質量標準和質員責任。
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必須執行交通工程強制性技術標準,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基本建設各階段工作必須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和質量要求。
第十七條
交通建設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項目法人應在24小時內向有管理許可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省交通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質量鑑定檢測數據,是解決本省交通工程建設質量爭議的最終檢測數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交通建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有權投訴、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九條
交通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
交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試運營。試運營期結束前必須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使用。
第二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處理違法行為。
交通建設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收取交通建設相關費用時,應當出具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和國家或者省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徵收標準,無合法依據或者超範圍、超標準徵收的,交通建設項日法人和從業單位可以拒絕交納。
第二十二條
交通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規定分別予以處理:
  • (一)項目法人將交通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證書和資信登記的從業單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項目法人停止組織施工,並按照發包條件重新發包;
  • (二)從業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工程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證書和資信登記承攬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工、予以清退;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取消1—2年的資信登記;
  • (三)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項目法人或者從業單位給予警告,責令停工整改或者停止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取消1—2年的資信登記。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時追究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交通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1年11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草案) 》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加強交通建設管理,保證交通建設質量,促進我省交通事 業的發展,制定這個條例是必要的,草案內容基本可行,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同時提出了一 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財經委辦公室、省交通廳,根據委員們的 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12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 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現將審議修改的情況 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名稱中的“交通”涵蓋的範圍比較廣,除了草案規定的公路 、水運外,還包括航空、鐵路等,建議將“交通”改為“公路水運”。考慮到目前交通部門 的名稱和職責都是特定的,而且航空、鐵路的管理權不在地方,建議保留“交通”的用語。 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九條中的“可自我平衡”不明確,可刪去。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 定,在限額內資金可自我平衡(也就是自行完成資金籌措)的交通建設項目由省交通主管部 門審批,而資金不能自我平衡的項目則由計畫部門審批。根據委員意見,同時考慮到省政府 的規定,現將“可自我平衡”改為“資金可自行籌措”。(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內容接近,可以合併為一條,同時加上“中 標人不得轉包”的內容。根據委員意見,已將這兩條進行了合併,並增加一款“禁止在交通 建設中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三款)
四、財經委員會提出,關於交通建設項目的開工條件,建議按照國家計委《關於基本建設大 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來設定。根據這個意見,已經對草案第十三條作了修改。(草案 二審稿第十五條)
五、有的委員及財經委員會提出,為了制止對交通建設工程的亂收費,維護交通建設的秩序 ,需要在這方面作出相應規定。根據這個意見,現增加一條:“有關部門在收取交通建設 相關費用時,應當出具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和國家或者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徵收標準 ,無合法依據或者超範圍、超標準徵收的,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可以拒絕交納。” (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對於中標單位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應當規定法律責任;對工程質 量出現事故的,還應當追究管理部門的責任。根據委員意見,已經增加這些方面的責任規定 。同時,還根據委員意見,對上位法已經有處罰規定的,不宜在條例中重複,故單列一條, 即,“交通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草案二審稿第 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此外,根據委員意見,刪去了“章”的設定,對與上位法規定重複的以及沒有必要作出規定 的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作了刪除,對部分條款順序做了 調整、合併,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並將條例的實施日期確定為2002年3月1日。這樣草案由 原來的六章三十三條減為目前的二十六條。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月15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 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一審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內容 可行,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表決通過,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 規工作室會同省交通廳,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修改。1月17日,省人大 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建議 表決稿)》(以下簡稱建議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鄉村公路是否屬於本條例的調整範圍,不夠明確,為便於條例的實 施,建議予以明確界定。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公路在技術等級上分為高速公路以及一至 四級 的等級公路。從現實情況看,鄉村公路有的屬於等級公路,有的不屬於等級公路,新建與改 建鄉村公路,只要達到等級公路標準的,就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交通建設管理範疇。為 了更加明確,現將草案二審稿第二條中的“公路”改為“等級公路”。(建議表決稿第二條 )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五條規定征地拆遷的具體補償標準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管得過寬,建議適當修改。根據委員意見和有關法律規定,現將這一句改為“征地拆遷的具 體補償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制定”。(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都是關於交通建設程式的規定,可以合 並。根據委員意見,已經進行了合併。(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過輕 ,不足以起到懲戒作用。鑒於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上述違法行為已經作了比較 嚴厲的處罰規定,包括較大數額的罰款,本條例已經明確規定這方面的處罰“從其規定”, 沒有再作重複規定。同時根據委員意見,在該條中作了其他方面的修改,將該條第(一)項 規定的“分別不同情況責令停工整改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改為“責令項目法人停止組織施工 ,並按照發包條件重新發包”;將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工整改或者予以清退”改為“ 責令停工、予以清退”,以增強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五、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關於交通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規定中,是否 應當增加交通主管部門對交通工程質量負總責的要求。考慮到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 16號文和交通部有關檔案的規定:交通建設項目質量由項目法人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 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各負其責。因此,交通主管部門主要應當依法履行 監督檢查職責,不宜規定由其對具體的工程質量負總責。因此,建議維持目前的規定。(建 議表決稿第十五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省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數據,是解決本省交通建設質量爭議的最終檢測數據的規定是否合理。 根據國家《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各省級質檢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 域內公路行業的最終檢測數據。因此,建議對該條不作修改為宜。(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 
此外,根據委員意見,還對草案二審稿的部分條款和文字作了修改。
特此說明。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向省人大常委會就《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請予審議。一、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是加快我省交通建設發展的需要。“九五”以來,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領導下,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 ,“瓶頸”制約狀況得到緩解。到2000年底,全省公路總里程達到57850公里,高速公路里 程達到569公里,公路網密度達到311公里/百平方公里。共建成公路客運站434個,貨運站 29個。全省Ⅲ級以上航道達到1053公里,新改擴建港口泊位50個,總吞吐能力達到8690萬噸 。在交通建設發展過程中摸索和積累的經驗和作法,需要用法規加以確認和深化,同時也為 制定好《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奠定了實踐基礎。
“十五”期間,是我省交通建設實行跨越式發展的重要時期,全省交通投資規模為500億, 交 通建設任務十分繁重。為實現“十五”交通發展的宏偉目標,迫切需要制定《湖北省交通建 設管理條例》,用法規加以引導、規範和保障。
(二)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是實施依法治交、規範交通建設市場的需要。
交通建設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省交通部門在實施依法治交、規 范交通建設市場的實踐中,堅持標本兼治、加強監管原則,在淨化市場環境、規範市場秩序 、維護公平競爭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於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交通建設市場 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交通工程質量穩患仍然存在,交通建設的外部環 境有待進一步改善,交通工程廉政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尤其是在交通建設管理主體、管理 程式、管理內容的許多方面還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不明確、不具體、不規範的問題,迫切需要 通過立法加以解決。
(三)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是貫徹落實法律法規的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加強交通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交通部等部委制 定了相關規章,包括《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水運 工程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公路建設四項制度實施辦法》、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等等。這些規定的制定和實施對加 強交通建設管理、推動交通建設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設管 理條例》,奠定了重要基礎。但這些規定比較分散,有些還存在空白,但在工作中又需要一 部綜合的系統的規範交通建設的法規。因此,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設管理條例》顯得十分必 要。
二、起草經過
2000年初,省人大將《條例》列入立法計畫的預備和調研項目。對此,廳黨組高度重視,成 立了以任必年同志為組長的立法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召開了專題會議,多次研究,確定了 工作計畫,組織了調研,收集了立法資料,並起草了《條例》文本。今年初,省人大將《條 例》列為立法計畫的正式項目。我廳從《條例》的指導思想到具體條款,對《條例》文本進 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同時將收集的立法資料彙編成《公路水路建設管理法規彙編》。 4月2 4-28日,由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省交通廳組成立法調研小組到四川省進行了專題立法調 研。我廳根據調研情況,對《條例》進行了修改。
6月7日,我廳召開立法諮詢論證會,對《條例》進行了論證,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省政 府法制辦的領導、專家提出了很好的意見。會後,我們根據這些意見對《條例》又作了調整 修改,並報省政府審議。10月9日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基本建設程式的管理許可權
交通建設基本建設程式主要涉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的管理 許可權。《條例》第二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總結我省“八五”以來實施交通建設目標責 任制的成功經驗,在《條例》第9條中規定:“在省人民政府規定限額內可自我平衡的交通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報省發展計畫部門備案。其他交通建設項目的審批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其理由是:(1)《省人民政府批轉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產出承包責任制方案的通知》( 鄂政發〔1992〕114號)規定:“屬五千萬元以內的資金可自我平衡的建設項目,由省交通廳 審批,報省計委備案”。這一規定延續到“九五”、“十五”時期,為減少審批環節,提高 辦事效率,促進交通建設快速發展發揮了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條例》中加以體現;(2) 符合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精神。《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和機構改革辦公室關於有關 部門與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職責劃分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59號)規定:“建設項目的管 理原則上由行業歸口部門或地方負責”。《關於基本建設程式的若干規定》(國家計委、建 委、財政部1978年)規定:“小型項目的設計內容和審批許可權,由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 區自行規定”。交通部《關於簡化公路建設項目審批程式的通知》(交公路發〔2001〕130號 )規定:“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審批公路建設項目。國道主幹線……其他 項目,按項目管理許可權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批”。(3)簡化了審批手續,下放了審 批許可權,符合國家和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
(二)關於交通建設市場準入管理
市場準入管理是交通建設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貫徹《公路法》第20條,維護公路建設秩序 ,加強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的重要制度,對於確保交通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 意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要求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制定規章制度、頒布資質等級標準和執法檢查,依法加強對建 設市場的監管。”“必須把好市場準入關”。交通部制定並實施了《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 》(部令2000年第6號)、《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管理辦法》(部令1997年第1號)等有關交通建設 市場準入的規章。《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第2條、第3條規定:“凡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 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必須符合本規定的準入條例”,“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是指對項目法人的 資格審查和對從業單位的資信登記”。多年來,我省交通部門一直執行交通建設市場準入制 度,開展資格審查和資信登記,對維護交通建設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條例》第三章著重規定了建設市場準入的條件和程式,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分部門內 外,本地外地,一律準予登記。其出發點在於規範交通建設市場準入,增強市場準入的透明 度,同時也體出了抑制部門保護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精神。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資信登記制度 以資質管理為前提條件,執行資信登記制度將有助於加強資質管理。
(三)關於在交通建設項目管理程式中涉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問題
在交通建設項目管理程式中,特別是可行性研究階段,涉及到國土資源、建設、發展計畫、 財政、物價等相關部門,涉及到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辦理土地審批手 續、收費公路項目審批等工作。這些工作屬於交通建設程式某一階段的具體工作事項,本《 條例》沒有一一列舉,只是在《條例》第5條第3款作了原則性表述,即“縣級以上發展計畫 、建設、物價、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交通建設實施相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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