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

《“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是為深入實施質量強省、品牌強省戰略,發揮先進標準對增強質量競爭優勢的引領作用,建立完善“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湖北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製定的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3月31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
  • 發文字號:鄂市監質規〔2023〕8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等3個配套辦法的通知
鄂市監質規〔2023〕8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
《“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湖北精品”標識管理辦法》《“湖北精品”動態管理辦法》已經省局黨組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辦法全文

“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質量強省、品牌強省戰略,發揮先進標準對增強質量競爭優勢的引領作用,建立完善“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湖北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先進性,是指標準的關鍵性指標對標國際先進、達到國內一流或填補國際、國內空白。對標國際先進,是指關鍵性指標優於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達到國際行業標桿水平;達到國內一流,是指關鍵性指標優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達到國內行業標桿水平;填補國際、國內空白,是指關鍵性指標在評價時沒有相應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經評價達到國際、國內行業標桿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先進性評價,是指“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的,對申報認定“湖北精品”的產品、服務和工程所執行的標準的先進性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的制度設計、統籌協調、結果公開等工作。“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申報先進性評價的標準應有效實施 3 個月以上,其中企業標準、團體標準應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進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六條 申報主體應對照本辦法提交《“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1-1)及相關材料,經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推薦申報。
第三章 組織評價
第七條 “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根據產品、服務和工程類別組織制定評價細則,細則應包含產品、服務和工程的關鍵性指標確定程式、關鍵性指標值、先進性判定標準、先進性評價程式。“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評價細則進行評審。
第八條 “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根據評價對象,組織業內專家,嚴格按照評價細則組織開展標準先進性評價活動。
第九條 評價結論為“先進”的,“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出具《“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報告》,經公示後,作為“湖北精品”認定的依據,公示時間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評價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報主體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記錄評價過程,留存評價資料。
第十一條 評價報告有效期為 3 年,市場主體應當在評價報告有效期屆滿 60 日前申請複審,複審評價結論為“先進”的,由“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重新出具評價報告。複審評價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由“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書面通知申報主體,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報主體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向“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提出複評申請,由“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另行組織專家進行複評。
第十三條 “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建立並執行保密管理制度,對評價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第十四條 “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獲得“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的市場主體,應當根據行業質量發展水平,持續推動標準提檔升級,其關鍵性指標先進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訂標準,重新申請“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確保執行標準始終保持先進。弄虛作假獲得先進性評價的,由“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收回評價報告,且 3 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對獲得“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的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進行宣傳和推介。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標準先進性評價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舉報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書面回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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