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4.07.0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廢止下列省政府規章:
1、《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
2、《湖北省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號)。
3、《湖北省室內裝飾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二、修改下列省政府規章:
1、《湖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製鹽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計畫組織生產。如因特殊原因調整生產計畫的,可由省鹽業主管部門作適當調整。
2、《湖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第十七條修改為:根據國家規定,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須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函,向該成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
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3、《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第五條修改為:家電維修人員必須具備與該行業相適應的技術服務素質。從業人員應進行技術培訓,取得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核發的《湖北省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並依法辦理工商執照。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未取得《湖北省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或超等級範圍從事家電維修的。
4、《湖北省水產品市場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刪除第八條、第二十三條。
5、《湖北省農產品基地環境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農產品基地農產品(包括飼料產品)的有毒有害物質含量進行檢測。經檢測,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和省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銷毀、限制其用途。
6、《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第九條修改為:未列入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但急需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管理該項目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所需基礎測繪經費由用戶承擔。
7、《湖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第四條修改為:本省實行著名字號制度,對著名字號實行保護。
8、《湖北省著作權行政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
9、《湖北省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刪去第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10、《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第十六條中“凡以營利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房屋出租之前,須向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許可證》,並遵守下列規定”修改為“凡以營利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刪去第十七條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許可證》”。
刪去第十八條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許可證》”。
刪去第二十條第四項中“或不按規定申辦《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許可證》”。
11、《湖北省社團管理登記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社會團體領導機構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期限按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12、《湖北省武術管理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武術學校、習武場所聘請外國武術專業技術人員或招收外籍學員,須按境外人員來我國就業或入學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修改,對條文(項)的順序和條文(項)間的對應關係作相應調整。
三、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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