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中央組織部等七部委印發的《關於支持海南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創新的實施方案》精神,深入實施《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畫(2018—2025年)》,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服務管理體系,加快引進培養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的高層次人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3日
  • 發布單位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
瓊辦發〔2020〕53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23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
(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中央組織部等七部委印發的《關於支持海南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創新的實施方案》精神,深入實施《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畫(2018—2025年)》,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服務管理體系,加快引進培養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的高層次人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依據市場認可、專業共同體和社會認可等方面標準所劃分的A、B、C、D、E類人才。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由省委人才發展局負責編制,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適時調整,動態發布。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堅持德才兼備、公平公正、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原則。
第二章 認定範圍與條件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對象,不受國籍、戶籍限制。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對象為在海南省全職工作的人才。“銀髮精英”匯聚計畫所引進的退休返聘人才可以參與認定。
在職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列為認定對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認定另行規定。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對象年齡一般應當在60周歲以下。A類人才可以放寬至70周歲;B、C類人才可以放寬至65周歲。特別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除應當具備《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業績顯著,貢獻突出。
第三章 認定許可權與程式
第九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常年受理。
第十條 省委人才發展局負責發布具有認定許可權的中央駐瓊企事業單位、總部經濟企業、省重點園區、省屬事業單位、省屬重點企業、法定機構、市縣等單位名單,並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程式:
(一)個人申報。個人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認定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選擇認定類別,填寫《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表》。
(二)審核和認定(備案)。申報人所在用人單位對申報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
具有認定許可權的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A、B、C、D類人才作出認定意見後,將認定意見與申請材料報省人才服務中心認定備案;對符合條件的E類人才直接進行認定,將認定名單報省人才服務中心備案。
不具有認定許可權的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A、B、C、D、E類人才作出推薦意見,將申請材料報市縣或者重點園區人才服務部門。各相關市縣或者重點園區人才服務部門對符合條件的A、B、C類人才作出認定意見後,將認定意見與申請材料報省人才服務中心認定備案;對符合條件的D、E類人才直接進行認定,將認定名單報省人才服務中心備案。
(三)發證。推行高層次人才認定電子證書。省人才服務中心對符合條件的A、B、C、D類人才頒發相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證書》和“天涯英才卡”;授權具有認定許可權的市縣和省重點園區人才服務部門對符合條件的D、E類人才頒發相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證書》和“天涯英才卡”;授權具有認定許可權的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E類人才頒發相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證書》和“天涯英才卡”。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從受理到辦結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認定過程中對相關證書等材料的核查核驗,以國家或者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信息或者正式檔案為準。
第十三條 對《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未納入,但具備A、B、C類人才標準相當條件的人才,可以由用人單位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送省人才服務中心匯總,由省人才服務中心報送省委人才發展局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十四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後,達到更高類別認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認定相應人才類別。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本辦法對高層次人才作出認定後,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服務保障待遇。
第十六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周期為5年,5年後應當在到期前3個月內重新認定。沒有繼續認定的,不再享受相關服務保障待遇。
超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認定年齡且已在瓊全職工作15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不需再作認定,經年度核查後,可以按照最後一次認定的人才類別,憑相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證書》,繼續享受相關服務保障待遇。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不再在我省工作的,人才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開前1個月內向省人才服務中心報告。
第十八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高層次人才庫,推進高層次人才數據共享。
第十九條 省委人才發展局會同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督,對具有認定許可權的單位認定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隨機開展抽查,加強風險評估與應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層次人才稱號並停止享受各項服務保障待遇:
(一)未履行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協定的;
(二)違反規定出國(境)逾期不歸的;
(三)被列入個人誠信黑名單的;
(四)學術、業績弄虛作假的;
(五)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不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視情節進行處理:
(一)申報人弄虛作假的,永久取消認定資格,列入個人誠信黑名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具有認定許可權的單位協助申報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作出虛假審核意見的,在全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認定許可權,5年內不再授權認定。
(三)不具有認定許可權的單位協助申報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作出虛假審核意見的,在全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推薦資格,5年內不再接受推薦。
(四)個人協助申報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作出虛假審核意見的,列入個人誠信黑名單,在全省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人才發展局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19年9月2日印發的《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瓊辦發〔2019〕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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