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進涉外律師業發展獎勵辦法

《海口市促進涉外律師業發展獎勵辦法》是海府辦規〔2022〕2號印發的辦法。

辦法全文
海口市促進涉外律師業發展獎勵辦法(海府辦規〔2022〕2號)
第一條  為促進律師行業國際化發展,鼓勵和引導涉外律師業在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根據《關於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其他自貿試驗區施行政策的通知》《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海南省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實施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海南律師事務所實行合夥聯營的試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在本市租賃辦公用房的,連續三年按照年租金總額(以租賃契約和租金支付憑證為準)的50%給予租房補貼,三年內累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條  經省司法廳核准設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組建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在本市租賃辦公用房的,連續三年按照年租金總額(以租賃契約和租金支付憑證為準)的50%給予租房補貼,三年內累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四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引進經法務部認定的“全國涉外律師人才庫”中的國際經濟合作、國際貿易、跨境投資、金融與資本市場、海事海商、智慧財產權與信息安全、涉外民商事訴訟與仲裁等專業領域的優秀律師人才。
符合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律師,享受省、市有關高層次人才的優惠政策,包括醫療保障、就醫綠色通道、子女免試就近入學、配偶就業安置、住房保障等。
第五條  市財政局應當將獎勵資金納入市司法局年度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設立涉外律師業獎勵政策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為符合獎勵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辦理獎勵政策兌現“一站式”綠色服務。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報《海口市涉外律師業獎勵申請表》。
辦公室收到申請後,應當徵求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核實有關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及具體獎勵名單和金額,經市司法局研究後確定,並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獎勵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司法局依法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八條  對在我市涉外業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經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
第九條  獎勵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獎勵政策與其他同類政策重複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複享受的原則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口市促進涉外律師業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海府辦規〔2020〕2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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