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其他自貿試驗區施行政策的通知

《關於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其他自貿試驗區施行政策的通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家能源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9年11月2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其他自貿試驗區施行政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等18部門
通知全文
關於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其他自貿試驗區施行政策的通知
商自貿函〔2019〕619號
海南省商務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港澳事務辦公室、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藥品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口海關、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證監會海南監管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民航局中南地區管理局、外匯局海南省分局:
建設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海南自貿試驗區)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於國際國內發展大局,深入研究、統籌考慮、科學謀劃作出的重大決策。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推進海南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商務部等部門研究提出了在海南自貿試驗區試點的其他自貿試驗區施行政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適用於海南自貿試驗區的政策內容通知如下:
一、提升投資貿易便利化水平
(一)創新國際會展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探索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負責部門:海關總署)
(二)對註冊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負責部門:海關總署)
(三)對標國際最高水平,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更高標準的“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貨物貿易監管制度。對“一線”進出貨物,在全面實施“先進區、後報關”的基礎上,最大程度簡化海關管理手續。對“二線”進出貨物,全面推行“批次進出、集中申報”“區內自行運輸”等便利化制度,促進物流鏈高效運行。積極探索“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監管服務模式,打造開放度最高、便利化最優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負責部門:海關總署、商務部)
(四)積極開展與主要貿易國別汽車認證標準的比對,推動認證認可結果與主要貿易投資合作國家(地區)雙向互認;在風險可控、依法合規前提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平行進口汽車標準符合性整改業務;推動實現海南自貿試驗區汽車平行進口服務和管理平台與海關數據信息系統聯網;支持開展平行進口汽車銷售服務標準建設;支持海南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平行進口汽車保稅展示交易。(負責部門:海關總署、商務部)
(五)支持設立首次進口藥品和生物製品口岸。(負責部門:藥監局、海關總署)
(六)實施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允許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或註冊人委託具備相應生產條件的企業生產樣品或產品。(負責部門:藥監局)
(七)支持海南自貿試驗區在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與港澳進一步加強合作,在相關領域進一步開放。(負責部門:商務部、港澳辦)
(八)在合適領域分層次逐步取消或放寬對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動等模式的服務貿易限制措施。(負責部門:商務部)
(九)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負責部門: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局)
(十)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允許在海南自貿試驗區設立代表處的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通過協定方式互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負責部門:法務部)
(十一)允許港澳與內地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內地律師受理、承辦內地法律適用的行政訴訟法律事務。允許港澳與內地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以本所名義聘用港澳和內地律師。(負責部門:法務部)
(十二)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獨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赴台灣地區除外)。(負責部門:文化和旅遊部)
二、擴大金融領域開放
(十三)推動與大宗商品出口國、“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貿易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支持保稅燃料油供應以人民幣計價、結算。(負責部門:人民銀行等部門)
(十四)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依法設立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負責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十五)加強與境外人民幣離岸市場戰略合作,穩妥推進境外機構和企業發行人民幣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負責部門:人民銀行、證監會)
(十六)支持海南自貿試驗區在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探索與港澳地區的資金互通、市場互在線上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性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中介機構開展業務;允許港澳居民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保險機構後從事相關保險業務。(負責部門:商務部、港澳辦、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十七)取消對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事前審批,由省級銀保監機構實施備案管理。(負責部門:銀保監會)
(十八)鼓勵保險資金支持租賃業發展,豐富保險投資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企業利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支持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服務。(負責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十九)鼓勵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等社會資本設立投資基金,鼓勵境內資本與境外機構合作設立合資投資基金,建設基金小鎮,吸引國內外知名基金相關機構入駐。支持建設以項目投融資服務等為重點的全國性基金管理服務平台。(負責部門:證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
三、加快航運領域發展
(二十)允許特定條件下租用外籍船舶從事臨時運輸。(負責部門:交通運輸部)
(二十一)進一步便利國際船舶管理企業從事海員外派服務。支持設立船員改革試點港口,在船員培訓方面按規定給予政策支持。(負責部門:交通運輸部)
(二十二)適應海南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支持其引導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加強整合,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發展。(負責部門:交通運輸部)
(二十三)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研究開展航運運價指數場外衍生品業務的可行性。(負責部門:交通運輸部、證監會)
(二十四)最大限度實現覆蓋船舶抵離、港口作業等口岸作業各環節的全程無紙化,推進貿易領域證書證明的電子化管理。(負責部門:海關總署、交通運輸部、商務部)
(二十五)發展以“一單制”為核心的便捷多式聯運。建立健全適合海島與內陸多式聯運的標準規範和服務規則,加強與國際聯運規則的相互銜接。建設多式聯運公共信息平台,推進不同運輸方式、不同企業間多式聯運信息開放共享和互聯互通。(負責部門: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民航局)
(二十六)積極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相關機構在運輸安全、環境保護、通關查驗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負責部門: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
四、其他方面
(二十七)支持海南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互補機制。(負責部門: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
(二十八)加強頂層設計,探索創新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的石油儲備模式。(負責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糧食和儲備局)
(二十九)探索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新模式,土地可以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許同一地塊或同一建築兼容多種功能,產業用地實行彈性年期供應,根據產業政策和項目類別可採取先租後讓等供地措施。(負責部門:自然資源部)
(三十)允許設立海上保稅燃料油供應倉庫,在符合監管條件及不用於內銷的前提下,允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開展不同稅號下保稅油品混兌調和。鼓勵油品企業生產保稅燃料油。開展保稅燃料油跨關區直供業務。(負責部門:海關總署、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本通知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凡涉及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按規定程式辦理。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法務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文化和旅遊部 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港澳辦
銀保監會 證監會
糧食和儲備局 能源局 民航局
藥監局 外匯局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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