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郵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管理辦法

外籍郵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管理辦法,是海南省政府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籍郵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管理辦法
  • 屬性: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外籍郵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1〕4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外籍郵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外籍郵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市場秩序,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經濟安全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交通運輸部關於外國籍郵輪在華特許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的公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僅涉及海南自由貿易港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業務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僅涉及海南自由貿易港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業務(以下簡稱海南自由貿易港多點掛靠業務),是指外籍郵輪在航線運營中,連續掛靠僅涉及海南自由貿易港兩個以上沿海港口,最終完成整個航程的運輸安排。
第四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多點掛靠業務的組織領導責任,強化對各相關部門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推進及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的領導和管理,落實屬地責任。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承擔海南自由貿易港多點掛靠業務航線許可,並負責組織實施市場監管及安全監管;督促郵輪運輸經營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郵輪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落實郵輪港口經營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省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行社郵輪旅遊經營的監督管理。
海口海關依照規定對外籍郵輪及其所載人員、行李物品、供船物料等實施檢疫和監管,負責指導、協調郵輪運輸經營人做好郵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
海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負責對外籍郵輪及隨船人員辦理邊防檢查手續,對在港郵輪實施監管,對進出口岸限定區域、上下郵輪的人員及其攜帶行李物品實施檢查管理。
海南海事局負責對外籍郵輪安全及其防治污染的監督管理。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外籍郵輪的管理工作,落實屬地責任,制定應急處置預案,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以及外籍郵輪在海南掛靠連續航行期間的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等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加強口岸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海南自由貿易港多點掛靠業務,應當由相關經營人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或信息,並對材料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擬開航線及航行水域、掛靠港口、時間及班期,以及旅客上下港計畫等;
(二)經營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境外經營人應提交經公證的商業登記檔案);
(三)運營船舶材料,主要包括船舶國籍證書、入級證書、安全管理證書、客船安全證書、國際船舶保全證書複印件。航線投船為租賃船舶的,須提供船舶租約複印件;
(四)已投保旅客人身傷害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其中每位旅客保險額度不得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17條規定的46666特別提款權;
(五)與擬掛靠海南自由貿易港港口的港口經營人達成的港航靠泊協定複印件;
(六)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委託函及申報函(境外經營人申請時提供);
(七)指定聯絡機構說明書、委託書副本或者複印件及該聯絡機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境外經營人申請時提供);
(八)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
郵輪運輸經營人開展海南自由貿易港多點掛靠業務,發生船舶、掛港或班期變更的,應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上述相關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並對譯文內容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決定予以核准的,核發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第六條 取得批准檔案的郵輪運輸經營人在經營經批准的航次期間,應當確保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有關證書、證明持續合法有效。
第七條 郵輪運輸經營人終止海南自由貿易港多點掛靠業務,或指定聯絡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郵輪運輸經營人開展海南自由貿易港多點掛靠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在核准的許可事項範圍內依法經營。經批准開展海南自由貿易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不得允許掛靠海南自由貿易港港口時承載的旅客離船不歸。
第九條 各有關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未經批准開展海南自由貿易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提供停靠和船舶上下客服務。
第十條 郵輪運輸經營人、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全全生產。
第十一條 郵輪運輸經營人和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保全制度,並符合港口設施保全規則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郵輪運輸經營人和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旅客群體性公共衛生、重大疫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應急救援力量及相關設施設備,保障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郵輪運輸經營人應當遵守有關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船舶污染防治義務。
第十四條 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旅行社依法誠信經營,切實保障旅客旅行安全。
第十五條 海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應當在確保實施有效監管的基礎上,不斷最佳化口岸查驗智慧型化建設,簡化旅客上下郵輪檢查手續。
第十六條 海事、海關、邊檢等部門應當建立外籍郵輪聯合登臨檢查工作機制,便利郵輪出入境,提高通關效率。
第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海事、海關等部門建立聯繫機制,及時共享郵輪運輸經營人航線許可及港口掛靠等相關情況。
第十八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郵輪運輸經營人誠信檔案,記錄開展海南自由貿易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及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與相關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違法經營行為社會監督機制,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信息,實現信息實時共享、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外籍郵輪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僅涉及海南自由貿易港港口的多點掛靠業務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行為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辦法解讀

為規範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市場秩序,促進海南自貿港郵輪經濟安全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外籍郵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適用於僅涉及海南自由貿易港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業務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即外籍郵輪在航線運營中,連續掛靠僅涉及海南自貿港兩個以上沿海港口,最終完成整個航程的運輸安排。
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組織領導責任,強化對各相關部門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推進及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的領導和管理,落實屬地責任。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承擔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航線許可,並負責組織實施市場監管及安全監管;督促郵輪運輸經營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郵輪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落實郵輪港口經營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省旅遊主管部門、海口海關、海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海南海事局以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相關管理職責。
申請經營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應當由相關經營人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或信息,並對材料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其中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擬開航線及航行水域、掛靠港口、時間及班期,以及旅客上下港計畫等。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決定予以核准的,核發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郵輪運輸經營人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在核准的許可事項範圍內依法經營。經批准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不得允許掛靠海南自貿港港口時承載的旅客離船不歸。
各有關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未經批准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提供停靠和船舶上下客服務。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郵輪運輸經營人誠信檔案,記錄開展海南自貿港多點掛靠業務的郵輪運輸經營人及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對違法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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