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

《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是深圳市財政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財政局
發文內容,政策解讀,

發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代理記賬機構管理,規範代理記賬行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最佳化代理記賬行政審批服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等法律規章以及國家、省、市關於“證照分離”改革相關檔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實施審批,並在全市範圍內實行告知承諾制。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申請機構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區財政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審批的條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關材料,申請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由區財政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第四條 本市代理記賬機構實行市、區財政部門分級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區財政部門開展代理記賬機構審批、報備及行業監管等工作,各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代理記賬業務行政許可審批、年度備案以及事中事後監管等工作。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代理記賬機構審批、備案、監管等事項由南山區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機構所在地的區財政部門(含大鵬新區發展財政部門、深汕特別合作區發展財政部門,下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六條 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七條 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範、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範、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第八條 審批機關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代理記賬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的法律後果;
  (五)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申請機構應當簽署代理記賬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和要求,並按照規定接受後續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從事所申請業務的情形;
  (五)願意承擔虛假承諾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十條 申請機構可以通過登錄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提交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審批機關經形式審查後,應當於0.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退回申請並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批准決定之日起4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同時將審批結果及告知承諾書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審批機關網站或政務服務網站等向社會公示,並在7日內將審批結果通過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深圳信用網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檔案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組織相關人員按照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對申請機構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相符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審批機關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7日內通過深圳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在30日內將有關變更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或者跨省、市級行政區域遷移辦公地點的,原審批機關應當在10日內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未設定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七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委託契約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契約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託契約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託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託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區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區財政部門要積極探索實施以誠信檔案管理為基礎的分類監管、社會監督等綜合監管措施,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事中事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區財政部門進行舉報,區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撤銷其資格,並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審批機關首次核查後的經營期間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後,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註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審批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應當在30日內將代理記賬機構註銷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區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在做出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區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的,由區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區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委託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區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審批機關實施代理記賬行政許可審批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會員代理記賬行為,建立會員誠信檔案,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本市的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0.5日”“4日”“7日”“1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主要背景
  (一)國務院、省及市政府改革要求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明確:對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分別採取以下四種方式進行管理。1.直接取消審批;2.取消審批,改為備案;3.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4.完善措施,最佳化準入服務。《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明確了在自貿試驗區範圍內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實行告知承諾改革,具體改革措施:1.將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許可權下放至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2.對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的執業條件(包括企業依法設立、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3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後當場作出審批決定;3.2020年底前實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電子化。
  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9〕405號),其中明確了自貿試驗區範圍內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具體改革措施與上述(國發〔2019〕25號)的具體改革措施一致,並增加了在自貿試驗區範圍外保留審批並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改革措施。同時,鼓勵各地、各部門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對清單相關事項採取更大力度改革舉措。對採取最佳化審批服務改革方式的事項,除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進行現場勘查核驗的,可結合本地實際改為實行告知承諾。
  根據國發〔2018〕35號、國發〔2019〕25號、粵府函〔2019〕405號檔案精神,2020年2月7日,市政府印發《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了在自貿試驗區範圍內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實行告知承諾改革,在自貿試驗區範圍外保留審批並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改革。我市的改革貫徹落實了國務院、省政府“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決策部署要求,起草了《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
  (二)財政部要求
  財政部先後於2016年2月16日發布《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於2019年3月14日發布《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8號),均明確規定“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還明確“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此外,財政部已完成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的相應升級,實現了代理記賬資格申請和審批全部網上辦理。財政部認為財政部令第98號已基本上符合實行告知承諾改革的要求,鼓勵並支持深圳市在全國率先探索全面實行告知承諾改革。
二、《實施辦法》制定主要條款
  《實施辦法》共三十七條,制定的主要條款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定了我市代理記賬機構管理模式。我市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實行市、區財政分級管理,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各區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開展代理記賬機構審批、報備及行業監管工作,審批機關具體負責對轄區內代理記賬業務行政許可審批和年度備案以及事中事後監管。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的代理記賬機構審批、備案、監管等事項由南山區財政部門負責。
  二、確定了在我市全市範圍內(含深圳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實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並改革一步到位,全面實行告知承諾改革。由審批機關提供《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服務指南》和告知承諾書示範文本,具備執業條件的中介機構自願作出承諾並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經審批機關形式審查後0.5天作出審批決定,頒發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實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電子化,並納入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三、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簡化資格申請要求。一是降低準入門檻,放寬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條件,“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人員可擔任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同時,對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再設定資格條件,要求“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二是取消了申請材料中的各項證明,由有關人員出具書面承諾即可。
  四、推行網上服務。按照轉變理念、最佳化服務,加強引導、促進發展的改革精神,依託“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推行網上業務辦理服務,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申請人少跑腿”,便利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申請。
  五、明確辦理流程。網上辦理流程為:第一步,申請人登入“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網上提交申請材料,上傳資料附屬檔案;第二步,審批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第三步,審核通過後,審批機關在“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列印《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發放給申請人。
  六、壓縮審批時限。實行告知承諾,最大限度壓縮審批時限,審批機關收到機構申請,經形式審查後,0.5天作出審批決定。將《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10個工作日壓縮至4個工作日,提升審批效率,壓縮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審批時限。
  七、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一是明確由審批機關在發放許可證3個月內,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有關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以處罰。二是要求審批機關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檢查,並根據有關企業因違法受到處罰情況、其他部門移交的線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等開展重點檢查。三是明確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以及專職從業人員出具虛假材料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四是代理記賬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由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五是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審批機關依法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示。
  八、明確本辦法的有效期限。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規範性檔案除需要長期執行的外,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檔案自行失效。據此,明確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