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式制定的 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於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
會計法律,相對於其他會計法律制度而言,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只能由具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二是其所規定的是會計工作中重要的、帶有根本性的事項。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設定會計帳本,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
會計機構、
會計人員偽造、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本和其他
會計資料,提供虛假
財務會計報告”等。三是制定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會計規範性檔案的依據。因此,我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施
會計監督的基本依據,也是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會計管理和監督的基本依據。
另一部會計法律為《註冊會計法》,頒布於1993年,是我國第一部中介行業的法律。
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調整某些方面
會計關係的會計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
總會計師條例》,2000年6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都屬於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規章
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授權的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的前提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律制度。
規範性檔案
會計規範性檔案,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所指定的會計法律制度。如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38項具體準則、〈
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部與國家擋案局聯合發布的〈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主要內容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會計核算
主要內容包括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資本和基金的增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其他需要辦理
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會計監督
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三位一體的
會計監督體系。所謂三位,是指會計監督體系的結構包括三個層次,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三者缺一不可。所謂一體,是指各層次監督之間,相互聯繫、相互協調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構成我國的
會計監督體系。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包括
會計機構設定、代理記賬、
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總會計師的設定範圍和任職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工作崗位設定、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等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任職條件;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和註冊、調轉、變更登記等後續管理;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於24小時;會計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
包括違反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偽造、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本,編制虛假
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本、財務卡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
會計資料行為的法律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行為的有關法律責任等內容。
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法規 | 發布單位 | 法規層次 | 規範內容 | 發文時間 |
《會計法》 | 全國人大 | 會計法律 | 綜合會計 | 1985.1.21通過 1999.10.31修訂
|
《總會計師條例》 | 國務院 | 會計行政法規 | 會計人員(總會計師) | 1990.12.31發布 |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 國務院批准,財政部令 | 會計規章 | 會計核算(綜合) | 1992.11.30發布; 2006.2.15修訂
|
行業會計制度系列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核算(各行業) | 1992.12開始印發 |
《註冊會計師法》 | 全國人大 | 會計法律 | 會計中介機構(注師行業) | 1993.10.31發布 |
《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 | 深圳市人大 | 會計地方法規 | 會計中介機構(注師行業) | 1995.10.28通過 2007.1.24第二次修訂
|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綜合會計 | 1996.6.17發布 |
《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系列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核算(具體) | 1997.5.22開始印發 2006.2.15修訂和新發
|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 | 國家統一的法規制度 | 其他會計 | 1998.8.21印發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 國務院令 | 會計行政法規 | 會計核算(會計報告) | 2006.6.21印發 |
《企業會計準則》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核算(綜合) | 2006.2.15印發 |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 財政部令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 會計監督 | 2001.2.20印發 |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核算(金融) | 2001.11.27印發 |
《小企業會計準則》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核算(小企業) | 2011.10.18印發 |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制度》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 | 2004.9.30印發 |
《深圳市會計條例》 | 廣東省人大 | 會計地方法規 | 綜合會計 | 2004.9.24通過 |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 | 2004.10.19印發 |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
| 財政部令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 會計中介機構、會計監督 | 2005.1.18印發 |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 財政部令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 | 2005.1.22公布 |
《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
| 財政部令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 會計中介機構(註冊會計師)
| 2005.1.22印發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 財政部令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 會計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 2005.1.22印發 |
《企業會計準則——套用指南》系列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指標(具體) | 2006.10.30印發 |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 2006.11.20印發 |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核算 | 2007.11.16 |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
| 財政部等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其他會計 | 2009.7.1 |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會計核算 | 2008.8.7 |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 財政部令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 會計中介機構(註冊會計師)
| 2009.3.19 |
《工會會計制度》
| 財政部令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章) | 會計核算 | 2009.5.31 |
其他規範性檔案(會計類)
| 財政部
|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相關會計類 | |
關係
一、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聯繫
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責任,兩者聯繫密切。主要表現在:
1.兩者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規範會計行為中,我們不可能完全依賴會計法律制度的強制功能而排斥會計職業道德的教化功能,會計行為不可能都由會計法律制度進行規範,不需要或不宜由會計法律制度進行規範的行為,可通過會計職業道德規範來實現,同樣,那些基本的會計行為必須運用會計法律制度強制規範。
2.兩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會計法律制度中含有會計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同時,會計職業道德規範中也包含會計法律制度的某些條款。
3.兩者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最初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就是對會計職業行為約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後來制定的會計法律制度吸收了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會計法律制度,可以說,會計法律制度是會計職業道德的最低要求。
4.兩者在實施過程中相互作用,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主要區別
1.性質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會計職業道德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自願地執行,並依靠社會輿論和良心來實現,基本上是非強制執行的,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範圍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側重於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和結果的合法化,具有較強的客觀性。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會計法律制度的各種規定是會計職業關係得以維繫的最基本條件,是對會計從業人員行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用以維持現有的會計職業關係和正常的會計工作秩序。在會計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雖然有很多不良的會計行為在違反了會計法律制度的同時也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但也有的不良會計行為只是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而沒有違反會計法律制度。
3.實現形式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程式由國家立法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頒布和修改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條例。而會計職業道德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的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範。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而且是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會計法律制度的這種保障機制不僅體現在其法律規範的內容中具有明確的制裁和處罰條款,而且體現在設有與之相配合的權威的制裁和審判機關。而會計職業道德上既有國家法律的要求,更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