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健全我省醫療救助制度,使困難民眾的基本醫療得到切實保障,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7日
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健全我省醫療救助制度,使困難民眾的基本醫療得到切實保障,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6〕29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
《海南省城鄉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健全社會救助體系,解決城鄉困難民眾就醫難問題,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民政部、財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緩解城鄉困難民眾就醫難或因病致貧問題,根據《海南省城鄉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瓊府辦〔2010〕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一)屬地...
(五)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可採取先部分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衛生機構的墊資負擔。(六)當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就應急救助基金支付問題發生爭議時,由市衛生部門會同公安、社保、民政、財政等部門和基金經辦管理...
海南省民政廳 2022年6月17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
儋州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和《海南省醫療救助實施辦...
二級重度殘疾人、未成年人(未滿十八周歲)、老年人(年滿六十周歲以上)、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級非重度殘疾人等特殊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海南省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規定予以補貼。
《海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9月30日十四屆市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辦法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農民的健康水平,切實解決農民因...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救助採取下列方式:(一)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二)特困...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5月7日 檔案內容 海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以下簡稱醫療保障經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加強與鄉村振興戰略銜接,完善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根據實際需要因戶施策給予低保邊緣家庭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救助,為農村低收入人口提供更有針對性的幫扶。(二)健全專項救助制度 1.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
2023年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二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修訂信息 2012年1月10日,海南省政府令235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
合理設定經辦機構,明確崗位職責,配備醫療、財會等專業結構合理、素質較高的服務人員,專門負責大病保險報銷業務。要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參保(合)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辦法,促進商業保險公司提高服務質量。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本辦法所稱重點優撫對象,是指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 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除一至六級殘疾...
因交通肇事及醫療事故等支出的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條 經社會保障機構同意轉往本經濟特區以外地區醫療機構治療或者因公出差本經濟特區以外地區的人員,醫療費支付辦法依照本條例執行。離休、退休人員遷離本經濟特區的,其醫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部門對新生嬰幼兒先天性功能缺陷免費篩查、早期治療和救助,對孤殘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治療康復,對貧困家庭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康復提供醫療救助,逐步提供免費的基本康復服務。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殘疾學生的助學...
省委、省政府印發《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形成海南醫療保障制度體系頂層設計。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合併實施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出台醫療救助辦法。指導設計高層次人才商業健康團體保險,推出“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惠瓊保”等...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康復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範圍。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按照規定給予補貼。逐步擴大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醫療康復項目和康復輔助器具種類。殘疾人按照規定享受相關醫療...
十九、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個人賬戶採用社會保障卡方式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刪去第四十條。 二十一、刪去第四十一條。 二十二、將《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要逐步建立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由政府購買,基本醫療服務由醫療保險和個人購買,醫療救助由政府和社會、相關部門予以補助的社區衛生服務主要補償機制。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建設、房屋修繕、基本設備配置、人員培訓等,要根據產權關係等因素按規定...
醫療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針對那些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專門的幫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主導下,社會廣泛參與,通過醫療機構針對貧困人口的患病者實施的恢復其健康、維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為。[1]原則 ...
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管理社會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海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處理。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當由所在單位償還。(二)無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三)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