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是2022年11月海南省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全文內容,

發布信息

2022年11月,海南省印發《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內容解讀

《方案》,明確“時間表”和任務分工,以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微塑膠等新污染物治理。其中明確,將動態發布海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做到管控有“單”可循。
根據《方案》,到2025年,完成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物質與海南省第一批重點行業化學物質的環境信息調查與環境風險評估;動態發布海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及管控方案;完成一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調查監測及治理試點;建立健全海南省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顯著提升。
《方案》從開展新污染物環境風險評估、實施全過程新污染物防治工作、加強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設等方面,部署了10項工作任務,並逐一進行分工及明確責任單位。
其中提出,我省將按照國家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研究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開展管控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2023年底前,發布海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並動態更新。因地制宜制定海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方案,動態發布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全文內容

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為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微塑膠等新污染物治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省第八次黨代會精神,圍繞“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戰略框架,以有效防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實施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加強制度和科技支撐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
(二)工作原則。以完善機制、摸清底數、夯實基礎、試點先行為原則,突出海南特色,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完成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物質與海南省第一批重點行業化學物質的環境信息調查與環境風險評估;動態發布海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及管控方案;完成一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調查監測及治理試點;建立健全海南省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顯著提升。
二、工作任務
(一)開展新污染物環境風險評估。
1.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以製藥、石油化工以及種植養殖等行業為重點,開展全省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調查,包括重點化學物質的生產使用的品種、數量、用途等信息,逐步摸清全省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底數。按照國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開展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詳細信息調查,探索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首輪重點行業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以下任務均需各市縣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制定我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工作方案。開展地下水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及健康風險評估技術方法研究,實施飲用水水源到用水末端全過程新污染物監測和健康風險評估,重點關注飲用水中直接影響人民健康的消毒副產物、農藥和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適時繪製重點關注新污染物污染地圖。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海南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開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制定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和評估方案,建立評估資料庫,以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為重點篩查和評估目標,在南渡江、昌化江和萬泉河流域,以及重點海灣和飲用水水源地等重點地區,製藥、石油化工、種植養殖等行業開展環境風險篩查。動態制定海南省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和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2023年底前,開展首輪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動態發布海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按照國家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研究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開展管控措施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2023年底前,發布海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並動態更新。因地制宜制定海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方案,動態發布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省商務廳、海口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實施全過程新污染物防治工作。
5.嚴格實施新污染物源頭管控措施。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落實企業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加強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監督,建立健全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數據質量監管機制,開展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數據質量現場核查並公開核查結果。建立省和市縣聯動的監督執法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畫,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嚴格實施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生產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和我省實際,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實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從源頭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嚴格執行《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加強有毒有害化學品的進出口管控。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海口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嚴格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在相關產品中具有含量控制要求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落實重要消費品環境標誌認證中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標識或提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強化執行新污染物的過程控制措施。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製造。對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開發推廣清潔生產工藝技術,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製造標準體系,優先在洋浦經濟開發區開展綠色園區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健全農藥登記後使用環境風險監測和再評價機制。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持續開展農藥使用減量專項行動,到2025年,化學農藥使用量每年減量幅度不低於3%。鼓勵使用便於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2025年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率達到90%以上。(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規範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加強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加強獸用抗菌藥物監督管理,嚴格規範獸藥抗菌藥物的生產和使用。實施獸用抗菌藥治理行動,完善獸藥分類管理制度,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物。禁止人用抗菌藥物在養殖業中套用。(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深入推進塑膠污染全鏈條治理。全面落實《海南省“十四五”塑膠污染治理行動方案》的相關要求,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膠製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積極推廣可降解替代產品,規範塑膠廢棄物回收利用,從源頭減少微塑膠產生。逐步降低農膜使用量,到2025年農膜回收率達到85%。建立健全塑膠管理體系,開展對重點行業向環境介質中排放塑膠和微塑膠的調查研究,加強微塑膠對環境生態系統影響的風險評估。(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深化落實新污染物的末端治理措施。加強多環境介質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治理。嚴格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並在其中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採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督促企事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排污口及其周邊環境開展定期環境監測,定期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定期開展污染隱患排查及自行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處置過程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開展新污染物防治試點工作。
8.開展新污染物調查監測試點與治理試點。實施重點區域與重點行業新污染物調查監測試點與治理試點,逐步形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示範技術。一是重點區域方面。在縣級及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開展抗生素及禁用農藥的調查監測試點。在南渡江、昌化江和萬泉河等重點流域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微塑膠等調查監測試點。在南渡江、昌化江和萬泉河流域入海口以及西沙永興島海域開展海洋微塑膠試點調查監測。在海口、三亞等地探索開展直飲水試點工程。二是重點種植養殖區方面。在種植密集區開展農藥等內分泌干擾物的環境調查監測。研究探索在養殖密集區開展抗生素調查監測和治理試點。三是重點行業與工業園區方面。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等工業園區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調查監測試點以及治理試點工程。在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行業實施抗生素和內分泌干擾物治理試點工程。(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設。
9.加大科技支撐力度。通過省重點研發專項、自然科學基金專項等科技項目,支持開展新污染物相關新理論和新治理技術研究。支持科研單位申報省重點實驗室,開展新污染物監測方法、環境行為、生態和健康風險評估、管控技術以及綠色替代技術相關研究。成立海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省科技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省級部門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實驗室規範的化學物質測試實驗室,開展實驗室能力提升試點示範。鼓勵海南省各高校和科研院所開設新污染物治理相關課程及研究方向,加強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水務廳、省教育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下設的環境治理體系建設專項小組統一領導的,以省生態環境廳為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參與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要內容。按照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原則,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責任。2025年,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嚴格落實和執行國家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督促有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落實國家和省新污染物治理相關要求。加強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產、加工、銷售、使用、進出口和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監督執法力度。(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口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各項工作資金保障,通過現有資金渠道支持新污染物治理項目。省有關部門和各市縣政府要統籌各類財政資金,優先支持新污染物治理重點項目。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推進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落實新污染物治理稅收優惠政策。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謀劃專項債券項目,用於新污染物綠色替代技術研發、治理工程等項目。(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開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傳解讀與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低碳消費新理念。(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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