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一次性塑膠製品污染防治辦法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9.25
- 實施時間:2002.09.25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本市的生活和生態環境,防止一次性塑膠製品污染,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一次性塑膠製品包括一次性可降解塑膠製品和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是指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為原料生產的一次性使用的在自然環境中難以降解的塑膠餐飲具、塑膠袋、塑膠薄膜和塑膠鞋等。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環衛等部門依照職責協同實施。
第四條 凡在本市生產一次性塑膠製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五條 禁止生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
現有生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餐飲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產品上標註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回收標誌,並負有回收責任,完成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回收指標。
禁止銷售和經營中使用未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未標註回收標誌的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膠餐飲具。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含0.025毫米)以下的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膠袋、包裝袋和塑膠薄膜。
第七條 旅館及游泳場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膠鞋。
第八條 鼓勵和扶持企業生產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及國家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替代品,同時鼓勵和扶持興建回收利用廢塑膠資源的項目。
在本市生產一次性可降塑膠製品及原料須經國家環境標誌認證委員會認證,並在其製品上印製環境標誌。
在本市銷售的一次性可降解塑膠製品,應具有生產企業產品的認證證明。
第九條 機場、碼頭、車站、風景旅遊區(點)等公共場所及市內各單位、居民生活區內應當設定一次性塑膠製品收集容器。
第十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亂丟塑膠包裝袋、塑膠餐飲具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補辦申報登記手續。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海口市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對生產者,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銷售者和在經營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清除,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